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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悟经典】从《传习录》看司法良知的唤醒与养成

 诗外桃袁 2016-08-02

《传习录》是王阳明的言论书信集,书名是其得意弟子徐爱所题,“传习录者,门人录阳明先生之所传者而习之,盖取孔门‘传不习乎’之义也。”(聂豹语)在阳明的全部著作里,《传习录》只占六分之一,他的大量诗文案牍,也灌注着他的学说和精神,并且记载着他处世立功的实绩。然而,“《传习录》却完全是哲学的,思想的,所以说它最切要。”阳明一生不快,“终世遭逢辛苦”,受尽排挞,九死一生,仿佛深得《易经》艮卦之义,与艮卦的时空偏好息息相关,“艮其背,不获其身;行其庭,不见其人,无咎”,正是阳明一生的真实写照。他于百死千难中,在龙场悟得“良知”之说,其后,说“立志”、说“诚意”、说“事上磨炼”、说“知行合一”、说“易简”、说“真切”,终于五十岁那年,提出“致良知”之教,揭示出领悟儒家真谛的不二法门。凡他所说的一切,都是以其成学前的种种经历作为注释的,“时止则止,时行则行,动静不失其时”,直到临终前一声长叹,“吾心光明,夫复何言!”以立功、立德、立言的辉煌一生,证成了艮卦“其道光明”的喻义。

 

阳明所处的明代中叶,政治腐败黑暗,官僚士绅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敛财,可嘴上不离封建纲常。知行脱节、言行不一,“虚文胜而实行衰”,朝中少有气节之士,地方鲜有耿介之官。司法更是少见的腐败,诉讼过程中的潜规则、暗箱操作和勾兑千奇百怪,突出的表现有滥施刑罚、草菅人命、贪赃枉法、受托作弊、倚狱为市、仗权谋私、设骗图赏等等。阳明有感于所处的时代“王道熄而霸术昌”、“圣学废而邪说横”,物欲横流,良知蒙尘,遂开创心学,疾呼人心即天理,倡导返朴还淳,力主把“致良知”作为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

 

阳明常说,“吾良知二字,自龙场以后,便已不出此意。只是点此二字不出,与学者,费却多少辞说。今幸见出此意,一语之下,洞见全体,真是痛快,不觉手舞足蹈”,“吾平生讲学,只是致良知三字。”《传习录》是一本讲义,反复阐释的就是“致良知”的道理。“致良知”可以认为是阳明哲学的完成形式和逻辑归宿,向来被看作是治疗各种气质之病和道德流弊的良药,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思想资源,能够把人从各种沉沦中唤醒,返回真实本然的自我。日本学者曾写下精彩的评语,“惰气生时读之生勇气,邪念起时读之归正义之念,胸中沉郁时读之洒然如洗,志气浮靡时读时活动心生,厌世之念起时读之归乐天之念,人生不安之念起时悟人生之稳健,怨恨嫉妒之心生时读之恰如雪片投诸烘炉,浮荣虚誉之念起时读之忽焉归恬淡高洁,陷玄远空虚时读之归活学实用,流于支离散漫时读之归简易直截。”(高濑惺轩)当前社会,心理浮躁、道德滑坡、伦理错位、良知丢失,就司法状况而言,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司法人员职业良知的的淡化和湣灭。一些司法人员丧失底线,经不起金钱、人情诱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制造冤假错案,使得司法公信力遭受到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笔者认为,于此时,研读解析《传习录》,阐发“良知”自在、自得、自律的义理,推广“致良知”浅显精妙的哲理,唤起和培植公众良知乃至司法良知,以良药对症恶疾,以重树司法权威、社会公信和民族形象。

 

一、良知自在

 

良知是人天赋的道德观念,是人的底线、人之所以成之为人的一种资格。阳明说,“良知之说,是我从百死千难中得来的”,“良知即是天植灵根,自生生不息;但著了私累,把此恨戕贼蔽寒,不得发生耳”,“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可见在阳明眼中,良知是独自生生不息的天植灵根,是不虑而知、不学而能的明辨是非之心。

 

在西方哲人眼中,良知与良心通用,“是人类必须坚守的不可或缺的堡垒”。(阿克顿)根据弗洛姆的研究,在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思想家对良心的认识是不同的。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和塞涅卡认为,良心是对我们自己的伦理性行为加以褒贬的内心的声音;斯多葛派认为,良心即人的自我保存;古希腊哲人克吕西普斯认为,良心即自我和谐的意识;经院哲学把良心作为上帝在人的心中所树立的理性法则;英国伦理学家沙夫慈伯利把良心看作是一种道德感,即对正确与错误加以辨别的情感;巴特勒认为良心是和人天生的仁慈行为的愿望相一致的作为人的内在结构的道德原则;亚当·斯密认为良心乃我们对他人的情感,即对他人赞成与否的反应;康德认为良心即人的责任感;尼采把良心植根于人的自我肯定之中;舍勒则把良心当作人的源于情感的理性判断。

 

有观点认为,阳明学中的“良知”可具体解构出四层含义:一是天赋道德意识,即王阳明对孟子“尽心知性”的发展,“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不假外求”;二是在实事中锻炼成的判断是非善恶的能力,即四名教中的“知善知恶是良知”。良知是对意念进行监察的深层价值判断系统,是意念、欲望、情感等感性我之外的价值我;三是思想和知识的承担者,良知即心之虚灵明觉,“心者,身之主也。而心之虚灵明觉,即所谓本然之良知也。”良知的活动与代表宇宙万象的“易”同其广大,对良知的开掘拓展永无止境;四是宇宙具体而微小的表现,良知即是造化的精灵。这个精灵生天生地、成鬼成帝,皆从此出。这是阳明对“良知”上述三层含义的升华,良知成为全部精神活动的主体。“良知者,心之本体,即前所谓恒照者也。”人是天地的心,而人又以心为主宰,所以,人的心、人的精神活动是宇宙的最高表现。

 

笔者认为,对比西方哲人的良知良心观,可见阳明更为强调良知的平等、理性和自觉。首先,他认为良知人人皆有,绝非少数居上位者的精英之学,只不过是“圣人之知如青天之日,贤人如浮云天日,愚人如阴霾天日。虽有昏明不同,其能辨黑白则一。”因此,“圣凡平等”,“满街都是圣人”,“人胸中各有个圣人,只自信不及,都自埋倒了”。他给予广大下层百姓皆以成圣成贤的可能出路,这与基督教“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及佛教“众生平等”的理念是一致的;其次,阳明“心即理”的内涵广阔深刻,以“心”取代“理”成为最高本体,并将“理”收摄内聚于心体,要将潜在的“善”化为真实活泼的生命行动,还有待具体的日常经验生活层面上的实践。亦如阳明所论,“心不是一块血肉,凡知觉处便是心,如耳目之知视听,手足之知痛痒,此知觉便是心。”他反复言说,“心外无物,心外无事,心外无理,心外无义,心外无善。”实则传达出的是心即是事物、心即是义理的理性认识;第三、良知是完全自觉的自然知、直接知和当下知。良知皎如明镜,随物见形,古今同然,正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良知圆融无碍,随感而发,遇变而通,属于一种天赋的道德感情和道德直觉;“不睹不闻”是良知本体,中间完全不需要什么预测计算的理智活动和知识运用,也不需要经过一个外求的间接认识过程,而是求诸本心当下即可得知。是非、善恶、真假和对错,一放到良知面前来,便明明白白,与良知相合的就是真、善、是、对,不合的就是假、恶、非、错。

 

良知自在人心,阳明对“良知”的这一定位也揭示了司法良知的存在机理,说明司法良知亦有自在人心的特点,虽然由于特定原因在特定时段会进入休眠状态,但不会彻底消失,仍具有被唤醒的可能。一般认为,司法良知是法律职业思考中符合人类群体性生活需要的自觉和认知,是他们自觉公正司法的心理基础和精神基石。有观点进一步分析认为,司法良知是一种处在“自知”与“共知”之间的实践律令。从“共知”层面看,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的一种善良意志、义务意识和内心法则,是该共同体对社会普遍道德法则以及自己所应承担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认同;从“自知”层面看,司法良知还可以归结为一种司法人员的自然情怀,一种在一定意义上已经超越于公众意识之上的个人对自然正义原则及自然法原理的皈依。司法人员倾听、呼唤、反思、挖掘良知的力度也应该高于其他社会职业群体。

 

二、良知自得

 

钱德洪在《刻文录续说》中将尊师王阳明的一生总结为“学三变”和“教三变”,“先生之学凡三变,其为教也亦三变。少之时驰骋于辞章,已而出入二氏,继乃居夷处困,豁然有得于圣贤之旨,是三变而至道也。居贵阳时首与学者为知行合一之说,自滁阳后多教学者静坐,江右以来始单提致良知三字,直指本体,令学者言下有悟,是教亦三变也。”这一学教“三变”的过程,是工夫占据主要历程和阶段,并最终与本体合二为一的逐步升华过程。因此,多数观点认为,王阳明在生活实践中所体悟出的工夫才是他思想的基础与理论的“第一原理”,“心即理”的本体论只是他的修身工夫论的理论诠释,工夫论才是阳明心学的核心。

 

《传习录》一字一句紧紧围绕着如何切实有效地进行身心修养和道德实践这一主题,所阐述的也正是工夫上的大道理和大学问。在代表阳明学说要旨的四句教中,“无善无恶是心之体,有善有恶是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为善去恶”看似置于最末,实则是从一念处着手、需日常不断打磨的最要紧本领。为此,阳明极其看重“致良知”中的“致”字功夫,不时告诫其弟子要实地用功,不要悬空想着本体,“只依我这话头随人指点,自没病痛,此原是彻上彻下功夫。利根之人,世亦难遇。本体功夫一悟尽透,此颜子、明道所不敢承当,岂可轻易望人。人有习心,不教他在良知上实用为善去恶功夫,只去悬空想个本体,一切事为俱不着实,不过养成一个虚寂。此个病痛不是小小,不可不早说破。”

 

“致良知”之“致”字一般理解有两个层次的意思,第一层是扩充、推致、实行的含义,第二层是“至极”的含义,可以合起来说,“致良知”就是“推致扩充良知到极点”。黄绾说,“予昔年与海内一二君子讲习,有以致知为至极其良知,致者,至也,至极其良知,使无亏缺障蔽。”可见,“致良知”就是扩充推行自己先天禀赋的、发见于日用之中的良知,使良知全体充拓得尽,得以充塞流行,无有亏缺障蔽。拓展良知,且扩充到底,再推广到人伦日用当中去,“致”字诀可谓是阳明工夫论的内核。有观点认为,阳明工夫论具有合一性、内向性和实践性的特点:阳明工夫论中的知行合一说、格物论、致良知说三大主题之间有互诠互释、相互贯通的内在联系,体现出整合或合一的特点;在知行合一说中的“一念发动即是行”,格物论中“正其不正以归于正”,致良知说中“扩充良知至极”,皆体现了王阳明工夫论“心上用功”的内向性;在知行合一强调知而必行,格物论中的实地去做,致良知说中的实行,均强调了躬行践履的重要性。

 

笔者认为,良知本体自在人心,“致”字工夫必然要反求诸己、向内用功,阳明心学实为“自得”之学,在《自得斋说》中阳明对此有过总纲式的论述。“自得”缘自“吾性自足”,向内则反求诸己、心上用功,向外则微处着力、居敬涵养、事上磨练,最终身心受用。阳明《传习录》中有“磨镜”一说,以镜亮自明为喻说明良知自得的道理。“磨上用功,先有个明的工夫。只怕镜不明,不怕物来不能照。讲求事变亦是照时事,然学者却须先有个明的功夫。学者惟患此心之未能明,不患事变之不能尽。”“学者欲为圣人,必须廓清心体,使纤翳不留,真性始见,方有操持涵养之地。”徐爱深入解释说,“心犹镜也。圣人心如明镜,常人心如昏镜。近世格物之说如以镜照物,照上用功,不知镜尚昏在,何能照!先生之格物,如磨镜而使之明,磨上用功,明了后亦未尝废照。”

 

良知即自得,司法良知的生成与保障也要遵循这一内在规律性。司法良知的培根固本也应看作是司法人员的心上工夫,是“致”的发挥和自得之道,旁助的方法只是促使先天的良知自然地显发或活泼地敞开,并不是唤起良知的正道。如阳明“水缸贮水澄清”阐发出的道理,司法人员的良知是内心艰苦沉淀过程的不断扪心自问,就是“慎独”和“精一”,当然,也不是纯粹求静,以致养成虚寂之静,而是与事上磨练的相互结合。“譬如奔流浊水,才贮在缸里,初然虽定,也只是昏浊的。须矣澄定既久,自然渣滓尽去,复得清来。汝只要在良知上用功,良知存久,黑窣窣自能光明矣。今便要责效,却是助长,不成工夫。”

 

三、良知自律

 

良知既是自得,良知的体认就是实有诸己的实践过程,“良知即天理。体认者,实有诸己之谓也,非若世之想象讲说者之为也。”“吾心之良知,即所谓天理也。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与程朱的格外在物相对,阳明是诚自家之意,“先儒解格物为格天下之物,天下之物如何格得?且谓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今如何去格?纵格得草木来,如何反来诚得自家意?”而且良知又是自家准则,“尔那一点良知是尔自家的准则。尔意念着处,他是便知是,非便知非,更瞒他一些不得。”由此可见,阳明直接承袭孟子道德内化思想,扬弃程朱理学的外化思想,沟通了道德普遍性与个体内在性,统一了理性与非理性,架起了道德内化与道德外化的桥梁,高扬了个体的自主性和自律性,阳明心学中包含着丰富的良知自律思想。阳明强调“吾性自足,不假外求”,从而把人从外在天理的奴性中解放出来,摆脱了程朱理学的桎梏,实现了对理学的革命性变革,被称之为中国的马丁·路德。

 

良知自律就是良知的内化过程,在具体实践基础上把理性、意志、情感等因素融合起来,赋予自觉、自愿、自然和实践的品格。自律在工夫论上表现为克制杂念,“发动处有不善,就将这不善的念克倒了,须要彻根彻底,不使那一念不善潜伏在胸中。”阳明还用“云遮太阳”来形象地说明良知的自律功能,“黄勉叔问:‘心无恶念时,此心空空荡荡的,不知亦须存个善念否?’先生曰:‘既去恶念,便是善念,便复心之本体矣。譬如日光被云来遮蔽,云去,光已复矣。若恶念既去,又要存个善念,即是日光之中添燃一灯。’”在自律的工夫上,阳明则以“猫捉老鼠”打比方来加以引导,“常如猫之捕鼠。一眼看着,一耳听着,才有一念萌动,即与克去,斩钉截铁,不可姑容与他方便,不可窝藏,不可放他出路,方是真实用功,方能扫除廓清。”

 

良知自律就是人性的自我立法,是司法者自我约束的原动力。如斯坦因所论,“良知不是法律,而是自我立法,是人的本性的自我立法。人的本性便是对自己的一个律法,这律法为人的本性之律法这一事实,就是强制人去服从这律法的义务。”史尚宽有言,“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倘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且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如果说司法人员所具备的优秀品格是一幅完美图画的话,那么,司法良知就是这幅图画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底色,往往底色的优劣决定了一幅图画的成败。正是由于良知的驱使,司法人员才会有一种超乎一般职业的责任心和道义感,而缺失良知的法官会对司法事业三心二意,对民众疾苦置若罔闻。

 

良知其实就是人生的第一粒扣子,司法良知也就是司法者职业生涯的第一粒扣子。有观点认为,司法良知的形成、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是司法者从自律走向他律,又融合职业他律转变为自律自觉性的一种循环过程,需要司法者在本能的基础上通过参与司法活动和社会生活获取和生成,更有赖于制度化建设以促其提升。激发司法良知的主要方法有价值激发、尊重激发、实践激发、关怀激发和制度激发。笔者认为,司法者要在良知支配下寻求正当性的最大化,司法良知最终要实现在个案的事实识别和自由裁量上,司法良知的唤起是司法者不假外力的自我唤醒,是在具体案件面前的心无恶念,以及在处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中“一念萌动、即行克去”的严格自律。


注: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工作单位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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