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1)每年项目公司A收到政府的1.5亿元,给政府开票时适用税率?项目公司A能否按照政府采购公共服务按照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项目公司A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呢?例如“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规定,对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于A公司取得的并非公路运营收入,故不能享受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优惠。
简易计税项目完工时剩余的原材料和废料销售时适用的税率是17%吗?
答:“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这里的公司并非指转让方,而是指被转让股权的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股东原持有99%股权,改制后持有100%股权,符合“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比例超过75%”。综上,符合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答: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法人合伙人不能确认投资损失;有限合伙企业的盈利,无论是否实际分配,法人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计算的金额,应并入法人合伙人当年应纳税所得总额申报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若从有限合伙企业退出,收回投资而发生的损失,应专项申报,方可在税前扣除。 (2)有限合伙形式的基金按照合伙协议是有项目退出,要先分配合伙人本金,会计凭证是否可以冲减实收资本(项目有N个,退出时间不同,工商无法每次都去做减资变更) (3)北京互联网公司在新疆设立全资子公司,为了享受免税政策,将业务合同都以新疆公司作为签订的主体,请问怎样避免故意避税的嫌疑。 答:只要新疆公司具有经营范围且实质提供了服务,就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实质提供了服务,包括提供服务所需的人员属于新疆公司人员,设施、网络等属于新疆公司所有。
答:委托代持协议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对抗第三人。A借款给B,B用于投资C4000万元。A收回借款4000万元及1000万元收益。若B今后转让C的股份,再向A补偿500万元。 A公司获得的1000万元及或有收益500万元应作为利息收入处理。B取得C的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B向A支付的1000万元及或有支出500万元应作为利息支出处理。
(2)信托、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自制的利息单能否作为土增税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证明?
答:F以投资为名取得固定回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F借款给A,A再通过财务公司委托借给B,A应收B的利息委托B直接支付给F,A同样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方案会导致重复缴纳增值税,应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设计方案,不仅投资条件符合税法规定,退出方式也需符合税法规定。基本思路是F对B增资,并通过赎回方式退出。F公司应收利息由B公司承担,B公司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附: 一、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本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2)B公司的投资损失65亿元如何能在税前扣除? 答:B公司长期投资减值不得在税前扣除,但符合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六条列举的情形,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办理专项申报后扣除。 即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另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投资,是否适用文件第六条资产划转免税的政策?划转是否仅指无偿划转?
答:财税[2014]119号文件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该文从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医药批发企业委托外单位研发,以自已名义申请批号,通过OEM方式生产、回购、销售,可以享受加计扣除。该医药批发企业应变更经营范围。 (2)公司申报2015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时,说明研发的药物属于《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第24项重大疾病创新药物里的抗感染药物类,根据在网络上查询的信息,他克莫司和多粘菌素属于抗感染药物类,以他克莫司和多粘菌素为主要原料制成的软膏是否属于研发的抗感染药物类呢? 是否可以参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第三条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直接否定公司对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答:会计处理参见租赁准则,税务处理如下: 一、契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二、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四、增值税处理 (一)营改增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按照贷款服务征税。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2、《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 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 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答:A以房地产投资于甲公司需缴纳契税。根据财税[2015]5号文件,A以房地产投资于甲公司免征土地增值税。 A公司将持有甲公司股权转让给李四,以及张三、李四将甲公司股权转让给合伙企业B,均不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征缴问题。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凡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金额,可以职工薪酬名义支出并代办,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后,可以扣除。
另外对房产开发企业A公司分立开发产品,分立到关联企业B公司,B公司将资产证券化,分立环节在5月1日之前免营业税吗?如果分立免流转税,分立后一年内转让股权,是否涉及补交流转税。
答: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只适用于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工业企业不适用。土地出让金财政票据不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作进项抵扣。
问题1: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H有限公司分配的股利时,其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合伙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是,则如何纳税?如果不是纳税义务人,则谁为纳税义务人?如何计算纳税? 问题2: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了上述的股利外同时还有经营所得,其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LP合伙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否作为纳税义务人?如是,则如何纳税?如果不是纳税义务人,则谁为纳税义务人? 问题3: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取得ZX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回的股利,还有经营所得和其他企业分回的股利,作为ZJ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纳税?
答:杨某是契税纳税义务人,不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根据该规定,A公司应于2005年缴纳营业税,计税依据为7500万元。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执行财税[2001]10号文件,即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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