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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受害人如需二次手术,如何申请鉴定来最大限度获得赔偿

 蜀地渔人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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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受雇于被告某某货运公司,从事装车送货工作。2015年8月15日10时许,谭某某乘坐被告公司吴某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外出送货时,因车辆失控撞到路灯杆上,当场造成谭某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左足第二趾近节趾间关节脱位;右腓骨骨折。

      事故发生后,经交通警察部门认定吴某某对此事故负全责,谭某某无责任。

      谭某某受伤后,经市骨科医院治疗18天,于2015年9月1日出院。谭某某出院后,因赔偿问题不能与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依法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并要求对伤残程度及二次手术费、护理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A区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谭某某的伤残程度、二次手术费用、护理期、误工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谭某某左胫腓骨骨折评为十级残;建议其内固定取出术的费用为12000元;建议其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


2、案件结果

       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公司与原告谭某某在法院主持下,按鉴定意见一次性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公司支付了赔偿款。谭某某通过一次诉讼得到了全部赔偿款共计15万余元。


3、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的受害者在治疗期间,既要遭受肉体上的痛苦,又要承受巨额医药费压力,以及误工费等费用的损失。受害者需要二次手术的,鉴定时机的选择以及如何申请司法鉴定已成为受害人早日拿到全部赔偿的关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在诉讼实践中,一般根据损伤的部位和情况把握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损伤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如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在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确定之前,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不宜过早,否则,伤残鉴定的等级低于实际的等级,对伤者不利。

2、对于损伤不可能导致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委托伤残鉴定的时间应在治疗终结即出院后马上进行,因为有些疾病随着时间推移,会导致伤残级别降低,甚至达不到伤残级别了。

3、对需要做第二次手术的伤者,应该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因为,如果等到第二次手术结束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已经达不到伤残级别。如有的伤者一定要等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可能会造成无法达到评定伤残级别的后果。

       本案中,谭某某直接选择在第一次手术完毕出院后立即进行伤残鉴定。不但伤残程度得到了鉴定,并且二次手术费、护理期、误工期鉴定机构也出具了相应的鉴定意见。最终依据鉴定意见谭某某及时拿到了全部赔偿款并减少了二次起诉的诉累,节约了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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