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渝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半刀博客 2017-01-1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开民初字第3363号
原告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
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月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金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渝峰。
委托代理人张教营,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置业)与被告李渝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月琦、张金磊,被告李渝峰的委托代理人张教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初,被告李渝峰以劳动争议为由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65000元。2012年2月26日,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2012年2月26日,原告提起反申请,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及退还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原告为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共计53118元。2012年3月13日,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审理了该案件,并于2012年4月6日作出裁决,裁决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5000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驳回原告作为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于2012年4月26日领取了该裁决书。
原告认为,被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原告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并非违法解除,仲裁委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与事实和法律冲突,且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仲裁委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与事实和法律相悖。原告不服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案字(2012)第1593号仲裁裁决书,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裁决书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仲裁反申请中请求的“损失1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仲裁反申请中请求的“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原告为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共计53118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渝峰辩称: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按照上下班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在2011年10月25日原告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之前,原告从未提出异议或提醒,证明原告对被告的工作是认可的。被告在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从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也未违反双方的劳动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从未收到原告做出的被告违反规章制度的通知及决定。被告在工作期间经手的图纸资料,签证变更及有关书面函件均已编制成册,由资料员向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公司办理的书面交接手续。因此被告没有其他资料需要进行递交,办公用具现场已递交,原告提出被告没有办理工作交接,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依法支付给被告经济补偿金。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郑劳人仲案字(2012)第193号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两份;
2、2010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
原告当庭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3、宝龙员工手册及李渝峰同意证明一份;
4、李渝峰2011年2月至2011年9月的考勤表一份和2010年5日至2011年9月的PD登录状况(复印件);
5、李渝峰录音录像资料一份;
6、工作联系单一份;
7、损失证明及李渝峰给客户单位造成的损失证据(损失证明为原件,损失证据为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签订竞业禁止的规定,而且被告也未和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对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系原告单方提供;对证据5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与其他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光盘不需要播放;证据6、7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证据1、2、3、6真实、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使用。证据4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5中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证据7中的损失证明系原告单方提供,本院不予认可,其中的损失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2010年12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一份;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直属支行的存款单一份;
3、2011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据3被告将经济补偿金计算为5个月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不需要支付的。
本院认为,证据1、2、3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10年12月12日,原告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渝峰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合同约定被告李渝峰的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经理,工资标准为6500/月。
原告宝龙置业员工手册第七章第2.3.2条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任务安排,可予以即时解除。
2011年7月8日,北方区域公司向原告宝龙置业协商借调被告李渝峰到盐城地产公司工作,被告未同意。
2011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以及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作出自2011年10月28日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通知。
被告李渝峰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原告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产生纠纷,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65000元。后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反申请,仲裁请求为:1、被反申请人赔偿反申请人损失100000元。2、被反申请人退回在反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反申请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共计53118元。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6日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2)第1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50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它仲裁请求。三、驳回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于2012年4月28日向被告送达。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2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庭审中,被告称其于2007年3月到原告处工作,于2011年10月底离开原告单位,原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28日解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2007年3月,原、被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0年12月12日,原告与被告李渝峰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0年12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2日止,被告工作岗位为工程部经理,工资标准为6500/月。2011年10月25日,原告以被告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其它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以及不服从工作调动为由,作出自2011年10月28日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的通知。本院认为,北方区域公司与原告的工作联系单不能视为原告公司内部的工作调动或工作任务安排。另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事实依据不充分,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应当按被告的工作年限,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5000元(6500元/月×5×2=6500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裁决书裁决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65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仲裁反申请中请求的“损失100000元”;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仲裁反申请中请求的“在原告处工作期间的工资及原告为被告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共计53118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州宝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渝峰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六万五千元。
二、驳回原告郑州宝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吴瑞艳
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
人民陪审员  余世洁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自力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