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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思路?

 yeshenxingchen 2017-05-29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联系无讼阅读小秘书(wusongyueduxms) 


最近,笔者接受了一起因100元引发的劳动仲裁案件的委托,代理用人单位方。接受委托后,还有5天即将开庭,于是展开了紧张的备庭工作,现庭审工作已经结束。下面,笔者通过该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分享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思路以及对于劳动者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下,在劳动者自动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进行的论证。

一、案情简介

张三从2011年7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入职时使用的是张三姓名,提起劳动仲裁的申请人,却是张三四。张三在甲公司担任生产岗位,第二年开始与甲公司签订了为其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此后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但一直在甲公司工作,2016年12月份之前,劳动报酬采用的是固定工资加计件工资形式,2016年12月份之后劳动报酬采用的是2500元的固定工资形式。2017年2月,张三在出差过程中,因出差费用的报销与公司产生了矛盾,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报销了400元,张三认为应该报销500元。张三遂在3月5日口头辞职,其提出离开后,公司经理安排财务人员立马结清张三的工资,张三离开后以“公司拖欠其100元工资”提起劳动仲裁,进而要求公司支付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开庭时张三在事实与理由部分补充“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

二、争议焦点

1、何为工资?

2、劳动者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在劳动者自行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律师代理思路及论证过程

(一)代理思路确立过程

对于此起案件,张三的仲裁请求有两个:一是,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其的100元“工资”;二是,要求公司支付其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

针对这两个请求,笔者初步向公司方了解了情况。而后,确立了代理思路:

第一,张三在公司使用的名字一直是张三,张三四不具有仲裁申请主体资格。

第二,“100”元不是工资,有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证明,并且该规章制度在公司会议室已经学习并公布。

第三,因其不属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笔者向公司方了解是否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公司方表示,2011年向张三缴纳了3个月的社会保险,之后,张三表示把社保费用直接补贴给个人就可以,无需缴纳保险。对于这个问题,张三虽在仲裁申请书中没有提及,但是在开庭时予以提出。笔者针对此问题,也做好充分的证据以及代理意见准备。

(二)证据收集

针对以上三步思路,笔者要求公司方展开证据收集工作。

首先,张三不具有仲裁主体资格的证据。主要有:入职申请表、工资发放表签字、出差费用保险单签字、考勤表和打卡记录证明。

其次,对于“100元”不是工资的证据。主要有:公司的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于2017年1月份在公司学习公布过,有考勤表和打卡记录证明。

再次,对于因不属于“用人单位未技术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好了第二步论证工作,此结论完全可以得出。

最后,对于公司虽没有未张三缴纳社会保险但是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证据。主要有,两个月的工资组成部分的证明。通过比对,可以证明公司已经把给张三缴纳的社保如数退还给了张三。

(三)详细论证

对于以上代理思路,笔者充分详细地进行了论证。对于“张三不具有仲裁主体资格”、“‘100元’不是工资”、“因不属于‘用人单位未技术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用人单位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论证,从事实、证据、法律方面,逻辑清晰地组织了语言,因其比较简单,不再此文中大篇幅说明。

而对于“劳动者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在劳动者自行离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问题,笔者将论证过程摘录如下:首先,通过证据可以证明张三是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庭审中笔者经过举证质证,张三已经承认其自动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当时工资比较低,如果缴纳社会保险,生活保障不够”。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只有有证据证明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才可以支持。显然,此案不属于此种情况。

故,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张三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笔者代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思路及论证过程,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唯愿手中的每一起案件都取得较好结果。

 

 

编排/谢昊

责编/张雨  微信号:Ann199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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