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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追踪】彭宇案有真相吗?

 贾律师 2017-06-19





“正是人们意图在地上建立天堂的妄念,而把人间变成了地狱。”

——题记


 壹


我们不敢扶老太太已经十一年了。

 

确切地说,从2006年11月20日彭宇案案发以后,出于对被讹诈的恐惧,我们变得谨小慎微,生怕被反咬一口,坠入深渊。

 

彭宇案的真相,按照当时主流舆论的解读,是彭宇好心扶起了摔倒的老太太,最后被诬陷撞人,因而要承担医疗费的故事。在本案的一审判决中,彭宇败诉,法官的裁判理由被总结为一句话:如果人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

 

一时群情激愤,当年的主审法官被调离岗位,国人皆叹世风日下。如今事过十一年,最高院官微发文《十年前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再次唤醒了我们的记忆。

 

一切还是得从判决书说起,在本案的一审判决说理部分,法官写道: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


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


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这是最受媒体质疑的一段说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自此,该司法解释将日常生活经验作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

 

贰 


根据以上规定,法官可援引日常生活经验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问题在于,日常生活经验没有确定的内涵与外延,而应根据不同情况具体适用。


“如果人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的经验法则适用于一般的生活情形,却并不适用于做好人好事的场景。即一般人是不会去扶不是被自己撞的老奶奶,但假如他只是出于做好事的动机,去扶一个不是被自己撞的人就显得合情合理。


学界对一审判决的质疑,归纳起来,便是法官用错了经验法则。

 

但是,经验法则的不当运用就意味着本案是一个错误判决吗?请不要忽略了本案的其它相关证据,彭宇虽然没有承认其撞到了老太太,但承认了其的确与老太太发生相撞。当时的监控视频现实,彭宇是第一个下车的人,其撞到老奶奶的可能性很大。此外,本案彭宇在案发后的一系列举动还有庭审中的表现,也容易让人怀疑其为撞人者,读者可自行查阅判决书,在此不赘。

 

可能性较大,用专业术语讲大概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并不要求案件事实达到确定无疑的状态,而只需要案件事实具有高度的盖然性(可能性)即可。

 

 叁


高度盖然性标准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的典型表现,众所周知,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论是中国还是美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都高于民事诉讼。

 

立法者之所以要区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皆因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能拒绝裁判,因而必须确定一个行之有效的证明标准。如果要求案件当事人承担过高的证明标准,甚至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将会使案件无法顺利推进。究其原因,在于国民在日常的生活中,并不会时时准备诉讼。他们在生活中也不会时刻想着要保留什么证据,以备日后所需。


以婚姻为例,一对正常结合的情侣不会流水账似地记录自己生活中的每一笔开支,并将开支拿到公证处进行公证,以备日后离婚分割财产时作为证据之用。因为如此一来,生活将失去其本来的面目。

 

因为这个原因,婚姻破裂之时,法律不能要求双方当事人举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双方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恶意转移财产、子女的意愿,其证明都无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依赖于法官运用优势证据原则自由裁量。

 

如果说民事诉讼追求的是真实发现和解决纠纷的双重价值,那么两者应该是平衡的,而非一家独大。真实固然重要,但因追求真实的代价太大,立法者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在接近真实的基础之上解决纠纷,使得社会生活可以继续进行。

 

肆 


相比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无疑更高。因为在真实发现与解决纠纷之间,刑事诉讼无疑更倾向于前者。


既然要发现真实,光靠当事双方(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力量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第三方力量介入。于是,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诞生了,主管起诉的检察机关也随之而来。在国家强制力的介入之下,我们得以无限接近真实。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由此水涨船高,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两大诉讼在证明标准上的区别,其实质是比例原则的运用。一般而言民事诉讼虽然事关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但并不会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影响。在此情形下,立法者宁愿为了社会生活的效率而牺牲真实。相比之下,刑事诉讼与自由生命息息相关,不可不慎重。

 

彭宇案的争议,与其说是个案的争议,不如说是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与发现真实双重价值之权衡。以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民事裁判法官排除合理怀疑,无疑是“鸡同鸭讲”、“对牛弹琴”,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美好想象,却并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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