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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项目经理对外借款案件看表见代理的应对

 夏日windy 2017-06-24

 

一、案件摘要


在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全面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大环境下,项目经理因工程建设资金需要,对外与人合作并借款,出具了加盖项目部印章的借条。上述行为表面上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因原告是项目合作者,未尽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且项目经理无权对外借款,故其债权只能向项目经理主张,与公司无涉。


二、基本案情


原告楼某诉公司、傅某借款纠纷一案,已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上诉,省高院已下达终审裁判,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傅某多次向原告借款,累计达150万元。被告出具一张借条,答应在2005年元月先归还50万元,其余100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后期投资款并与傅某一起合作施工,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万元。


原告提交借条一张,(加盖项目部印章);提交了被告公司出具第三人的委托书,经济技术指标责任状各一份。


被告辩称:一、原告从未借钱给被告,被告也从未向原告借任何款。二、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均有异议。根据我公司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司项目经理并没有权利私自对外借款。三关于借条中加盖的项目部印章有异议,我们公司所有项目按印章管理规定从未刻印项目行政章,只刻制技术章。四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个人合伙关系。请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了原告实际投资清单及原始凭证;公司印章管理规定等。被告并在相关期限内提出下列申请:


⑴以所涉案工程在外省为由,要求延期举证。一审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⑵以借款争议额只有50万元,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从而请求延期举证。一审法院对级别管辖口头裁定驳回,但举证期予以相应顺延。


⑶申请证人方某、杨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尚未向原告借过款项。原告与被告项目负责人存在个人合伙关系。一审法院对“证人证明被告没有收到该借款事实予以确认”


⑷申请对项目部是否借款或投资予以司法审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借款纠纷,被告申请无相关性,不予支持。


⑸申请原告本人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已聘用委托代理人,其无义务出庭。


⑹申请主审法院到工程所在地调查第三人与原告予以合伙投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系借款,被告申请不具相关性。


⑺申请追加项目经理傅某为本案第三人,一审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追加项目经理为第三人,举证期顺延,延期开庭。


三、审理事实


受理法院经审理查明:傅某系被告工程项目经理,在涉案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项目经理是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傅(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委托人)签订的委托书中,已载明:“……1.5委托责任管理的工程范围内容:设计图纸内所涉及的所有项目。……3.1委托代理人代表本企业全面履行总承包合同,实施施工项目全过程、全面管理。担任本工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自按受委托之日起,具有本企业管理制度和本责任书所赋予的责、权、利。直至工程交工验收,并经考核和评审,经与本企业管理层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终止。……”。2004年10月20日,傅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原告楼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公司项目部借楼某人民币计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0000元),不计利息。在2005年元月31日前归还伍拾万元整,其余壹佰万元(1000000元)作为一期后面12幢楼的投资款与傅一起合作施工。特此凭据。”


四、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1原告所持有借条中所加盖被告公司项目部印章是否真实,举证责任如何分配?2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全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大环境下,项目经理有无对外借款的权利。


其一,有关印章认定方面


一审法院认为,借条上虽有被告公司项目部印章,但被告与第三人均认为该项目部没有该印章,现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该印章系被告加盖在借条上的。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分配原则,一审原告应当对项目部刻制并使用该印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审认定原告对此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其二,项目经理借款权限方面


省高院在一审法院说理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无证据显示傅某在该份借条上的签字系基于建筑公司授权委托,且事后亦未经建筑公司追认““当事人亦未提出建筑公司曾向傅某支付薪水等能证实傅某为建筑公司职工的相关证据……”据上说理,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五、案件启示


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在于表见代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即项目经理的代理权限问题。本案当中,原告持有被告公司委托第三人进行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的委托书,把钱借给项目部。该行为表面上看原告有理由相信借款人有借款权利,似乎构成表见代理,而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但幸运的是本案存在一定特殊性。一则原告持有被告与第三人的委托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二则因原告曾有与第三人合作投资的事实。故法院驳回一审诉请。现有必要讨论表见代理制度,给企业管理有所启发。


(一)项目经理表见代理制度


项目经理没有经过公司授权或超越公司授权范围,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在他人有理由相信该项目经理有代理权时,公司就应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分类


表见代理主要分三类,即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和代理没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1.没有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⑴本人向相对人声明授予他人代理权,但事实上并未授权。例如某建筑公司向材料供应商声明王某具有材料购买权,但实际上某建筑公司并未授权给王某,并在项目经理的章的使用权限上注明在愤愤材料时加盖此章属于无效行为,而王某向材料供应商购买材料的欠款上签字并加盖此章,这样三方当事人即构成表见代理关系。


⑵本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交于他人,使他人得经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活动。


⑶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办事处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公司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不具有法人资格,它们进行经营活动要经过法人授权。如果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分支机构和检事处未经授权就以法人名义进行经营活动,造成相对人误认为其有授权,并具与之为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⑷承包人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⑸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例如,某工程处曾为某工程局施工,工程竣工后,该工程处利用在为工程局施工中掌握的一些信息和资料,在另一工程中打着该工程局的旗号承揽施工。工程建设单位曾几次来电来函询问该工程局,该局未予答复,不置可否。因工程处施工质量不合格,被建设单位索赔,工程处不想承担责任,遂解散消失。建设单位于是找到工程局要求赔偿,此案构成表见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具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出代理权限而从事代理活动,就其越权代理的事项而言,仍属无权代理。法律要求被代理人应对借理权限有所限制,但有时不能为第三人所了解,而表现在外的客观情况,如能使善意相对人误信行为人就其所为事项具有代理权,与其为民事行为,从而构成表见代理,本人自应承担越权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3.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行为人本来享有代理权,但由于某种原因代理权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他仍然以代理人的身份为民事行为,此时其代理行为已属无权代理。如果因被代理人的过失,使善意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终止,仍认为行为有人代理权,则可构成表见代理。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⑴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后的代理。


凡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或有关授权通知中均应按照法律规定,载明代理期间及代理事务,如果本人没有具体作出规定,只要善意相对人不知这种情况,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成立表见代理。⑵本人取消委托后的代理。


代理权可以信本人的意思而被撤消,这种撤销行为属单方法律行为,撤销通知到达代理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为了避免原代理人向他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本人理应采取收回代理证书,通知第三人,或者发布撤销代理权的广告等措施。如果本人没有这样做,致使相对人不知代理权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则构成表见代理。


(三)表见代理的防范


1.完善证件印章制度,把好每道关口。


形成表见代理的纠纷,构他人“依法有理由相信”的证据往往是企业执照、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委托书。我们认为项目经理外出联系工程需要借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时,不能随意交给他人,应由公司市场经营部的人员携带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记制度。公司不必刻项目部章。因为项目部章会太多麻烦,于是改刻技术专用章。但是法院里有这个趋势,技术专用章也存在风险。承包人签字盖技术专用章,法院照判公司承担。防范方法:第一禁刻项目专用章改用刻技术专用章。第二领章人签字留样。第三写明此章仅限于技术资料,相对人已明用于合同款项等处不代表本公司行为。


2.转变观念。


公司工作人员一定要把承包的或挂靠的项目看成是自管项目,不要认为我公司只收管理费,项目盈亏由承包人自负,与公司无关。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在法律上是由公司承担的。我们既要加强管理,又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3.建立项目负责人承诺制,实行风险抵押承包制度


⑴我们要对项目负责人作充分了解,要掌握其身份证、家庭住址,资产情况等初步情况。对其真实财产无人得知的,一旦公司起诉他时,很可能遇到起诉状副本无法送达的尴尬局面。


⑵对没有诚信或初来乍到的项目负责人制定“风险抵押协议”。公司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同时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风险承包合同。同时签订抵押协议,抵押可以分成三种形式,一是现金抵押,可按工程总造价5%到10%交纳现金。二是房产抵押,将项目经理本人的房产证交给公司并签订房产抵押协议书,去房产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⑶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将其项目经理证过户到公司名下。


项目经理在招标之前就应给公司一个原则承诺。待正式中标后给公司具体承诺及明确违反承诺时承担违约金。承诺事项具体如下:①私刻印章违约金5万元/次;②技术章用于经营合同的违约金1万元/次;③私下放弃优先权,10万元/次;④所经营工程发生诉讼,除责任自负外,就承担起诉标的额5-10违约金等等。本人如有违反承诺的,自愿承担上述违约金。公司有权从工程款优先扣除。也可持本承诺书向公司所在地法院单独主张违约。


4.项目经理权限规定


⑴合理限制权限。


项目经理指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项目经理的权限时,我们只能防范在先。法院在审理项目负责人对外拖欠材料款案件时,让公司承担有两种理由或职务行为或代理制度来裁判公司承担。在授权不明确的情况下,项目经理经个人名义结外签约时,只要供货商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身份及所有供应材料确用于公司工程,即使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判决结果仍是公司承担。为避免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在内部责任考核书中明确项目经理职权。可以内部责任书明确:“项目责任人具体权限详见GF-1999-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7.3条”。同时对外代理权做下列限制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法定代表人另行书面授权之前不得行使下行为:处分公司、项目部不动产、动产;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筹集资金,引进项目合伙人,私自放弃工程优先权,以个人或项目名义直接向业主预支工程款或借款,代表公司直接确认工程价款;确定工程结算价款;进行财务上的帐目核对等。如果上述行为发生视为代理人个人行为,与委托人无关。若法院裁判委托人承担的,则最终责任由代理人承担,且由代理人承担惩罚性违约金,违约金为总造价5%。


⑵规定其法定身份。


企业可修改章程,将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义务责任。新公司法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严格义务。


5.项目经理培养与资信考核。


培养一批高素质项目经理或建造师是当务之急。项目经理既要有素质,又要有经济实力,这是防范风险根本途径。


建筑公司可对所有项目经理的资信实力予以综合评定。可参照企业信用等级,确认AAA级、AA级、A级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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