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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 “二倍工资”时效突围战

 L罗乐 2017-10-15




虽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知道不签劳动合同要给“二倍工资”,但现实远比“知道”要复杂的多,各种未按时签订,未及时续签,应签无固定而签成了固定等等产生的“二倍工资”争议,足以令HR和法务们头大。再加上司法实务口径不断发生变化,一会“整体计算”,一会“逐日计算”,一会“从前往后”,一会“从后往前”,常常搞晕各路神仙!


今天,我们就依据北京地区最新的实务口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为您全面还原“二倍工资”时效的各种适用。小伙伴们呕心沥血,只讲案例,只用图表,只为帮您一次搞定“二倍工资”!(温馨提示:以下内容横屏查看效果更佳哦。)


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李某于2012年10月1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月薪1950元,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2月14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并在2014年2月20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5日至2014年2月14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090元。


实务解析:


本案中仲裁委就是依据新规定来计算和认定二倍工资时效的,即“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推一年”,李某据此最多仅能获得不到八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具体如下:


① 2014年2月20日即为李某“主张权利之日”,则仲裁时效期间向前计算至2013年2月20日,故此前的二倍工资仲裁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


② 同时,由于李某在该公司工作至2013年10月14日时劳动关系满一年,自2013年10月15日起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公司无需支付李某2013年10月14日以后的二倍工资;


③因此,仲裁委最终裁决公司向李某支付2013年2月20日至2013年10月14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4994.83元。


计算公式:二倍工资差额14994.83元=1950÷21.75×7(2月7个工作日) 1950×7(3月至9月)+1950÷21.75×8(10月8个工作日)


2、劳动合同期满未予续签的二倍工资


张某与其公司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期满公司既未终止也未续签劳动合同,张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14年3月1日张某辞职,次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3月1日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实务解析:


① 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2014年3月2日起算,向前倒推一年;


② 根据相关规定,此种情况与首次用工不同,不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自劳动合同期满次日即2013年5月1日起,公司就应当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直到双方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劳动关系解除之日为止,最多不超过12个月;


③ 综上,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间完全落入仲裁时效期间内,因此张某的仲裁请求能够全部得到支持。


3、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王某于2010年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签订一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续签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再未续签。2013年8月31日王某离职,其后于2013年9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实务解析:


① 仲裁时效从王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13年9月30日起向前计算一年,即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9月30日;


② 王某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一直未签,公司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王某离职之日即2013年8月31日。因此王某所主张的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29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因超过仲裁时效而不被支持。


③ 最终,王某可被支持的二倍工资适用时效期间为2012年9月30日至2013年8月31日。


4、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赵某201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时,续签劳动合同至2012年6月30日。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到2013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3月31日赵某离职,并于2014年5月16日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实务解析:


① 仲裁时效由赵某主张权利之日即2014年5月16日倒推起算,因此二倍工资仲裁时效期间为2013年5月16日至2014年5月16日;


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应当自2012年7月1日起支付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本案中又由于双方在2013年7月1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签署行为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有效,因此赵某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的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③ 最终可被支持的二倍工资期间仅为2013年5月16日至2013年6月30日。



【周律提示】


①北京地区“二倍工资”仲裁时效计算口径,将劳动者申请仲裁之日作为其主张权利之日,向前倒推一年,按日计算未签劳动合同期间。该期间范围内的二倍工资主张将被支持。


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以及应签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两种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不存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即企业应从前次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就开始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③应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双方协商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该行为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否则自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的二倍工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


④目前,虽然北京、上海和广州都采用了这种倒推1年的时效计算方法,不过稍有不同的是,上海和广州都是逐月计算二倍工资,只有北京实务中采用了逐日计算二倍工资的方式,虽然这种计算方式稍显麻烦,但是更加合理,对双方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都更为公平。



【案例演练】


吴某2011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一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月工资为4000元,直到2012年6月1日双方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2013年5月31日到期。2012年8月1日吴某因严重违纪被公司辞退,此后吴某于2012年8月10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6000元。


问:根据相关规定,吴某可被支持的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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