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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有机磷中毒(AOPP)规范化诊疗应注意的问题

 白衣使者yt 2017-11-16

急性有机磷中毒(AOPP)规范化应注意的问题


        有机磷化合物进入体内后,与胆碱酯酶(CHE)结合成磷酰化酶CHE(即中毒酶),从而丧失分解乙酰胆碱(Ach)的功能,导致Ach在突触大量积聚,产生胆碱能危象的各种症状。另外,有机磷农药可直接损害心肌细胞,导致中毒性心肌炎;在肝脏代谢过程中产生大量的自由基,引起肝脏损害;具有强烈的神经毒性,引起脑细胞间质水肿,加重中枢性呼吸衰竭。有机磷农药还会损害肺毛细血管及间质,导致肺水肿、呼吸衰竭,此作用不能被阿托品、解磷定所阻止。



一、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表现

1.胆碱能神经兴奋及危象

毒蕈碱样症状 主要是副交感神经兴奋所致的平滑肌痉挛和腺体分泌增加。临床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多汗、流涎、腹泻、尿频、大小便失禁、心跳减慢和瞳孔缩小、支气管痉挛和分泌物增加、咳嗽、气急,严重患者出现肺水肿

●烟碱样症状 乙酰胆碱在横纹肌神经肌肉接头处过度蓄积和刺激,使面、眼睑、舌、四肢和全身横纹肌发生肌纤维颤动,甚至全身肌肉强直性痉挛,而后发生肌力减退和瘫痪。严重者可有呼吸肌麻痹,造成周围性呼吸衰竭。此外由于交感神经节受乙酰胆碱刺激,其节后交感神经纤维末梢释放儿茶酚胺使血管收缩,引起血压增高、心跳加快和心律失常。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中枢神经系统受乙酰胆碱刺激后有头晕、头痛、疲乏共济失调、烦躁不安、谵妄、抽搐和昏迷等症状。

2.中间综合征(IMS)是指有机磷毒物排出延迟、在体内再分布或用药不足等原因,使胆碱酯酶长时间受到抑制,蓄积于突触间隙内,高浓度乙酰胆碱持续刺激突触后膜上烟碱受体并使之失敏,导致冲动在神经肌肉接头处传递受阻所产生的一系列症状。一般在急性中毒后1~4天,急性中毒症状缓解后,患者突然出现以呼吸肌、脑神经运动支支配的肌肉以及肢体近端肌肉无力为特征的临床表现。患者发生颈、上肢和呼吸肌麻痹。累及颅神经者,出现睑下垂、眼外展障碍和面瘫。肌无力可造成周围呼吸衰竭,此时需要立即呼吸支持,如未及时干预则容易导致患者死亡。

3.有机磷迟发性神经病有机磷农药急性中毒一般无后遗症。个别患者在急性中毒症状消失后2~3周可发生迟发性神经病,主要累及肢体末端,且可发生下肢瘫痪、四肢肌肉萎缩等神经系统症状。目前认为这种病变不是由胆碱酯酶受抑制引起的,可能是由于有机磷农药抑制神经靶酯酶,并使其老化所致。

  中毒程度分级

轻度:以M样症状为主,胆碱酯酶活力 70~50%。

中度:M样症状加重,出现N样症状,胆碱酯酶活力 50~30%。

重度:除M及N样症状外,合并肺水肿、抽搐、昏迷、呼吸肌麻痹和脑水肿胆碱酯酶活力30%以下。

主要的死因肺水肿、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衰竭。休克、急性脑水肿、中毒性心肌炎、心搏骤停、反跳等也是重要死因。


二、治疗措施

 (一)一般处理:立即脱离现场,清水冲洗;催吐(患者神志清楚且能合作时,让患者饮温水,然后自己用手指、压舌板或筷子刺激咽后壁诱发呕吐,如此反复进行,直到胃内容物完全吐出为止;如患者处于昏迷、惊厥状态时则不应催吐,为防窒息,需头侧位。);洗胃(凡有机磷农药口服中毒患者,无论中毒时间长短、病情轻重,均应彻底洗胃);导泻(可用50%硫酸镁0.5-1ml/kg 或20%甘露醇5ml/kg口服)。


(二)常用特效解毒药物  

1. 阿托品 :轻度中毒,0.02 mg/kg/次,缓慢静注,每1-2h 1次,阿托品化后剂量减半,每4-6h1次,至症状消失为止。中度中毒,0.02-0.03mg / kg / 次,每15-30 min1 次,阿托品化后剂量减半,每4-6h1次。重度中毒,首剂0.05-0.2mg / kg / 次,以后减半每 10-30min 1次,有观点建议重度中毒首剂阿托品5-10mg,阿托品化后0.01-0.02mg / kg/次,每1-2h1次。维持量,1天4-6次,连用2-3天。使用原则:早期、足量、反复、静脉注射给药,中重度中毒需与解磷定合用,病情好转后减量并延长给药间隔至停药。

● 注意事项:忌与碱性药物配伍;对缓解毒蕈碱样症状和对抗呼吸中枢抑制有效,但对烟碱样症状和恢复胆碱酯酶活力没有作用;中度和重度中毒必需配合氯磷定或解磷定治疗;患者清醒后的维持用药不少于1周,以免反跳。

● 阿托品化指征:瞳孔散大,颜面潮红,口干,皮肤干燥,心率增快,肺部湿罗音消失。

● 阿托品中毒:出现以下情况考虑有阿托品中毒。①出现狂躁、高热、抽搐;②患者意识在用药过程中出现烦躁而后进入昏迷者;③肺部罗音用药后曾明显减少或消失继而再度出现者;④用药过程中症状见好转但又迅速恶化且昏迷加深者。

● 反跳诊断标准:一般经过治疗后3~7日出现,患者症状缓解后再次出现意识不清,瞳孔缩小,呼吸困难等毒蕈样症状,往往出现在阿托品停用或减量过快时。有机磷类以乐果易出现反跳,此时治疗主要是立即使用阿托品,直至毒蕈碱样症状消失或减轻,积极治疗肺水肿如速尿。需和中间综合征相鉴别,后者是中毒后1~4日,胆碱能危象消失,意识清醒或未清醒,又发生第3、7、9、10对颅神经支配的肌肉出现肌无力和呼吸肌麻痹,导致呼吸困难和衰竭,多发生在重症中毒及早期活化剂用量不足的患者,治疗主要是人工机械通气、氯磷定及必要的对症治疗。

● 长效托宁:为新研制一种抗胆碱能药,选择性作用于M受体,对中枢MR、NR和外周MR均有作用,生物半衰期约6~8 h,作用时间较长。长效托宁作用比阿托品强,心率增快的副作用小,对中毒酶和外周N受体无作用,要与复能剂配伍使用。

2. 胆碱酯酶复能剂

  对解除烟碱样作用和促使病人苏醒有明显效果,但对毒蕈碱样症状疗效较差。氯磷定、解磷定两者均不易通过血脑屏障,对中枢性呼吸衰竭难以起到治疗作用,且对控制某些危重症状如肺水肿、心率减慢等不如阿托品作用快速。

(1) 碘解磷定: 0.5/支,轻度中毒,15mg/kg/次,缓慢静注,必要时2-4h重复1次,中度中毒20-30mg/kg/次,可每2小时重复1次,重度中毒30mg/kg/次,可每小时重复1次。病情好转后延长给药间隔至停药。注意事项:忌与碱性药物配伍;在体内迅速被分解而维持时间短(仅1.5〜2小时),故根据病情必须反复静脉给药;中重度中毒必须合用阿托品;不宜静脉缓慢滴注(尤其是首次给药);对氨基甲酸酯类如呋喃丹、灭草灵等中毒不宜应用解磷注射液,因反可抑制胆碱酯酶活力,增加农药毒性。2种复能剂每次只能选用一种。

停药指征以烟碱症状(肌颤、肌无力)消失为主,血液胆碱酯酶活性应维持在50%〜60%以上。解磷注射液应用3日后不宜再用,因患者体内的胆碱酯酶超过3日就已老化,再用无益。应避免超大剂量使用复能剂而造成呼吸肌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阻断,导致呼吸肌抑制。不易透过血脑屏障,对脑内中毒酶无复能作用,所以对抗中枢症状效果较差。

(2) 氯解磷定:中度中毒,10-15mg/kg/次,重度中毒15-30mg/kg/次,以注射用水稀释后缓慢静注,2-3h重复1次,共2-4次后,改为静滴。酌情每4-6小时1 次,用药2-3天为 1疗程,以后视病情而定。WHO对肟类复能剂治疗AOPP的推荐方案为:首先给氯解磷定负荷剂量,30 mg/kg,然后以8mg/kg/h的速度静脉连续给药。

(三)对症治疗:AOPP患者主要的死因是肺水肿、呼吸肌麻痹、呼吸中枢衰竭。休克、急性脑水肿、中毒性心肌炎、心搏骤停等也是重要死因。因此,对症治疗应以维持正常心肺功能为重点,保持呼吸道通畅。出现呼吸衰竭时,立即吸氧、吸痰,必要时行气管插管、人工呼吸;有肺水肿者,用阿托品的同时可给予糖皮质激素、速尿;休克用升压药;脑水肿用脱水剂和糖皮质激素;按心律失常类型及时应用抗心律失常药物;同时维持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给予保肝、抗生素等综合治疗。危重患者可输新鲜血治疗,以促进血中毒素排出及胆碱脂酶活力恢复。

(四)血液净化疗法:有机磷农药在体内易与蛋白质结合,分子量大,脂溶性高,血液透析不易清除,采用血液灌流清除效果好。对于中、重度中毒患者,应于首次HP后24~48 h酌情予以第2次HP治疗,以防病情反弹。因1-2天后,在脂肪等组织中的农药会再次转移至血液。患者存在下列情况时,首次HP后1-2天需再次行HP:①呼吸衰竭或呼吸困难;②意识障碍;③四肢肌力明显减弱;④不能达到阿托品化状态;⑤症状加重;⑥胆碱酯酶活性再度下降或持续低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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