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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谈话笔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林中飞WZL 2018-03-06

作者:王明中

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常常要找有关人员“谈话”,需要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是调查人员的问话和谈话对象对情况的反映、证实及对问题的供述、辩解准确详细的文字记录,是具有法纪效力的重要文书、是定案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谈话笔录这种书面材料,能客观地反映谈话活动的内容和过程,检查口供的可靠程度,检查调查人员的办案质量,为总结经验教训提供重要依据。

记录人员在做笔录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谈话前必须全面熟悉案情

要做到对全案心中有数,要了解调查计划和该项谈话的目的意图、基本内容、谈话次序、重点及使用的策略、方式,对案中涉及的专用名词、术语、数据以及主要人名、地名、方言俗语和特殊物件要熟记。

2、在谈话中高度集中注意力

调查工作的“谈话”不是一般的交谈,调查笔录也不同于会议记录。记录人员本身就是调查人员,不能认为自己仅仅是做简单的听记工作,要把听、想、写三者结合起来,不能分心走神、顾此失彼,只有听得仔细,反应敏捷,才能记得详细具体。

3、做记录时要善于与谈话人默契配合

问记双方事前商量好记录的具体方法,根据记录人的记录能力和速度做好协调工作。如果被谈话人讲的太快,可以用预定的动作、眼神告知谈话人,由谈话人控制好谈话速度;关键地方,记录人也可以直接发问,让谈话人重复一遍,但不能纯粹为了记录而不顾案情问话,特别要注意不能“露底”、泄露调查意图,以免在不知不觉中给对方“通风报信”。

4、笔录要如实反映谈话情况

对于问答内容都要准确无误地记下来,同时又要抓住重点,不能当“录音机”,防止面面俱到毫无取舍,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可以不记录;但对于被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特别是重要事实和情节,要尽量记录原话,不能因其啰嗦而任意删改,用自己的语言随意组织,不能因其方言土语过多,而用普通话语言来记录,也不能因其确属狡辩,而不屑记录;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过程、动机、目的及有关的人或事等要素要记详尽;调查人员向被谈话人做思想政治工作的话也要如实记录下来;甚至被谈话人在谈话过程中的外部表情,如果哭笑吵闹、沉默思索等也都要真实记录。在作笔录时特别要注意,在笔录的问话中绝对不能出现诱供、指供、逼供的语句。笔录要条理清晰、语句通顺,要防止影响原意的错别字,对方言俗语、简称应加以注明。

5、手续要完备

谈话结束后,要给被谈话人阅读。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被谈话人认为记录无误,要签名、捺手印并写上日期。谈话人及记录也要签名。如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应作补充或更正并让被谈话人在笔录的修改处捺手印;如不是记录有误,而是被谈话人想借机要改口供或统一前后矛盾,则不许修改,可让其在笔录末页加以说明。对同一问题,被谈话人即使完全否认了以前的谈话,也不能退还原证。总之笔录一经完成,任何人无权涂改、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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