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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阿尔法都 2018-03-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有七点意见: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实质性内容有: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实质性内容有: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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