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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行记账”运行机理的深度剖析(三—2)

 吾道有涯 2018-05-21

   (二)预算会计账套的转账流程

       从“新制度”的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以及报告格式和编表说明中,我们不难判断政府会计主体预算会计账套的收入和支出类账户的转账是按年进行的。笔者将其转账程序概括为,按资金条线以次、归类、对应结转。

       1、年终转账第一环节:各条线资金收支科目的结转

     1)财政条线资金收支科目的结转

       依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其来自财政部门的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应自成体系加以管理和核算。就年终转账环节而言,“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结转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结转后“财政拨款预算收入”科目年终应无余额。“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科目本年发生额中的财政拨款支出结转到“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

     2)专项条线资金收支科目的结转

      依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其来自各方面的专项资金(不包括来自财政部门的专项资金)应自成体系加以管理和核算。就年终转账环节而言,“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以及“债务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中的专项资金收入应结转到“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结转”科目的贷方;“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中的非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结转“非财政拨款结转——本年收支”科目的借方。

     3)其他资金条线收支科目的结转

       依据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其来自非财政部门和非专项用途的其他资金应自成体系加以管理和核算。就年终转账环节而言,“事业预算收入”、“上级补助预算收入”、“附属单位上缴预算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预算收入”、“其他预算收入”以及“债务预算收入”科目的本年发生额中的非专项资金收入应结转到“其他结余”科目的贷方;“行政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中的其他资金支出(非财政非专项资金支出)结转“其他结余”科目的借方;“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和“债务还本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结转“其他结余”科目的借方;“经营预算收入”和“经营支出”科目的本年发生额结转“经营结余”科目。      

      2、年终转账第二环节:“经营结余”、“其他结余”科目的结转

       在经过上述第一环节的年终转账处理后,对于其他资金条线所形成的“经营结余”和“其他结余”,其年末余额还应结转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其中,“经营结余”科目经过此轮结转后,年末应无余额。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经营结余”年末为借方余额,则不予结转,此项规定是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多年以来的习惯做法的沿袭,其目的是确保只有在其经营业务实现累计盈余的情况,事业单位才能进入盈余分配环节来计提职工福利基金,换言之,不准许用其他业务的盈余来弥补经营业务所发生的亏损,即不准许发生虚提职工费基金的现象。

       3、年终转账第三环节:进行非财政拨款结余的分配

      在经过上述第二环节的年终转账处理后,对于形成的可供分配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则可以按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对于所计提的职工福利基金,按照提取的金额,借记“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结余”科目。各年度所形成的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所剩余的余额,应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累计盈余”科目后,“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科目应无年末余额,从而体现出非财政拨款结余分配的年度属性。

       4、年终转账第四环节:将财政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结转资金依规结转到各资金条线的结余资金

       始于2012年的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改革,要求严格区分各类资金的“结转”和“结余”。其中:各类资金的“结转”意指所涉及到的业务事项尚未进行完毕,需要结转到接续的预算年度继续实施,对于情形下所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则被称为各类结转资金;各类资金的“结余”意指所涉及的业务事项要么已经实施完毕、要么依照相关规定不再继续实施,对于此情形下所尚未使用完毕的预算资金,则被称为各类结余资金。

       对于经过上述年终转账第一环节而形成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余额,应当对财政拨款结转各明细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按照有关规定将符合财政拨款结余性质的项目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转入”科目。同样,对于所形成的“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的余额,应当对非财政拨款专项结转资金各项目情况进行分析,将留归本单位使用的非财政拨款专项(项目已完成)剩余的资金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转入”科目的贷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没有设置“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对于已实施完毕的非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剩余资金直接结转到了“事业基金”科目,由于在“新制度”中不再设置“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实施完毕的非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留归事业单位使用的剩余资金,则增设“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来加以具体核算。        

     从上述梳理和描述中,我们不难得出如下基本结论:

        政府会计主体所占用的同级财政部门的各类资金,年终有可能分别形成“财政拨款结转”或“财政拨款结余”。其中:财政拨款结转资金要继续确保按原定预算用途使用,虽然财政结余资金暂时留在了政府会计主体,但最终的支配权在同级财政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对其进行调度时,政府会计主体要无条件予以配合。

       政府会计主体所占用的来自于非财政部门的各项专项资金,年终有可能分别形成“非财政拨款结转”或“非财政拨款结余”。其中:非财政拨款结转资金要继续确保按原定预算用途专款专用,由于非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在已经完成了各自专项任务后剩余的留归政府会计主体使用的资金,政府会计主体拥有对该部分资金的使用和调度的权力。

       政府会计主体对于所占用的来自于非财政非专项的其他资金,经过结余分配环节,对于所提取的“专用结余”要确保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各年度可供分配的结余扣除所应计提的专用基金后的余额应一并纳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管理,并由政府会计主体来灵活加以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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