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常规工作外,物业公司还安排小朱每月二次夜班。在小朱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 小朱入职某物业公司,担任前台接待,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除常规工作外,物业公司还安排小朱每月二次夜班。在小朱离职后,通过仲裁及诉讼程序,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加班费。 律所点评:“值班”不同于“加班”。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法院一般亦不予支持。以上两种情况下,劳动者虽然无法获得加班费,但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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