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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计算

 coolsunlight 201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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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特殊情形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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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时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支付二倍工资的时效为一年,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但是针对一年的理解,在实务中产生了很大的争议。一种是按月计算时效,一种是整体计算时效。

举个例子,员工2015年1月1日入职,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一个月为双方的犹豫期,2015年2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这11个月要支付二倍工资,时效是到2016年12月31日。

假设员工在2016年12月申请仲裁。

按月计算时效的,认为前面10个月的二倍工资都已经过了时效,只有12月份的二倍工资未过时效,因此只能主张2015年12月这一个月的二倍工资。比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双倍工资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整体计算时效的,把11个月(或实际不签期限)视为一个整体,在2016年12月31日前都可要求11个月的二倍工资。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倍工资申请仲裁的时效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已经满一年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案例1:(2017)沪01民终9532号

法院认定邢立辉入职时间为2015年9月1日,离职时间为2016年8月11日。2015年9月1日-9月31日为犹豫期,故西拓公司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邢立辉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6年12月13日,故2015年12月13日之前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因此西拓公司应支付邢立辉2015年12月13日至2016年8月1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2:(2014)苏中民终字第1835号

李伟华在2011年3月30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李伟华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从2011年12月1日起计算一年。李伟华于2012年9月向吴中区仲裁委申请仲裁,未过一年时效,宏呈祥公司应当向李伟华支付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3:(2014)苏中民终字第03498号

杜兰于2000年7月1日进入泰吉新公司工作,在2011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法院认为杜兰在泰吉新公司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且杜兰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泰吉新公司应当依法于一个月内与杜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泰吉新公司未与杜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自第二个月起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但应以十一个月双倍工资为限。2013年1月22日杜兰就劳动争议事项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并经受理立案,未过时效。泰吉新公司应当支付杜兰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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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倍工资的基数

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各地差别也很大。如有的地方以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有的地方不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

以江苏省为例,计算标准是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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