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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系列25: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大曲好喝 2018-09-30

作者:赵学武(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律知识的搬运工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一、定义


根据《美国联邦证据规则》801c的规定,传闻是指这样的陈述:该陈述并非陈述人在当前审判作证时作出的,并且当事人将其作为证据提出,用以证明陈述所主张事项的真实性。简单地说,陈述人在庭外所作的陈述,是传闻。排除传闻的依据是陈述人不出庭,无法对其诚实性进行交叉询问,采纳传闻将剥夺对方当事人就该陈述对陈述者进行交叉询问的机会。


传闻对应我国证人、被害人的庭外陈述,特别是庭前公安机关收集的证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的陈述笔录。


在我国,证人、被害人庭前笔录的证据能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如果赋予证人、被害人庭前笔录以完全的证据能力,那么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目的将难以实现。

   

    我认为,我国的传闻排除有两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二是公安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


    二、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适用无条件的传闻排除规则


1.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反向解释,行政机关收集的言词证据没有证据能力。


2.例外


立法,没有规定例外,《诉讼规则》规定了例外: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无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证人证言适用有条件的传闻排除规则


最高法《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意见》第29条,《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8条,“证人没有出庭作证,其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规则适用的前提是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


《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13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如果控辩双方对证言无异议,证人可以不出庭。《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34条:“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无异议,有关人员不需要出庭的,或者有关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且无法通过视频等方式作证的,可以出示、宣读庭前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或者作证过程录音录像。”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庭前证言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经申请,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作证的,传闻规则将有可能作为不出庭的制裁规则将实际发挥作用,排除其证据能力。


这里需要研究的是:“证人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认定,法庭是根据证人不出庭来直接认定,还是结合证言内容来综合认定。这是影响本传闻规则适用严与宽、松与紧的关键。


证人应当出庭而不出庭,法庭一旦确认“证人庭前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其庭前证言将被排除,不再作为证据使用,不允许出示、宣读。


证人出庭作证,庭前证言仅在两种情况下可以使用:


一是证人出庭作证时遗忘或遗漏庭前证言的关键内容,二是证人的当庭证言与庭前证言存在矛盾。前者是用于提醒证人。后者是用于质疑证人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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