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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直接从工资中扣除员工的私人借款

 神州国土 2019-03-11

2015年7月,大学毕业后的秦某到某公司工作,约定每月工资5000元。2016年12月,秦某父亲突然患重病住院,急需一大笔钱来缴纳手术费用。因家境困难,且自己手头没多少积蓄,秦某遂向公司借5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秦某以父亲住院花费巨大为由,没有偿还借款。在此情况下,公司决定从2017年5月1日起,强行扣发秦某的工资,直到扣完其所借的款额为止。

没了工资后,秦某的生活立即陷入困境,遂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要求公司停止扣发秦某工资的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也是劳动者赖以维持生活之必需,在未经秦某书面同意,且公司也没有关于员工借款可以扣除工资的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扣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扣发秦某工资的行为,并对已扣发的工资予以全部补发。

说法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本案中,公司直接扣除秦某的工资抵顶借款,不仅未经秦某同意,公司与秦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应内容的规定,且更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情形,所以被法院判定违法,应该予以补正。当然,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秦某拒绝偿还借款的问题,公司应通过协商或另行起诉等途径加以解决,但绝不能直接扣除他本人的工资,毕竟工资与借款分属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分别受劳动法律法规和普通民事法律法规调整,两者不能直接相互抵销。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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