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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关于审理提前介入制作阅卷笔录的几点思考

 卓越睿鑫 2019-05-15

阅卷笔录,亦称阅卷笔记,是审理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科学梳理的记录。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案件过程中,均能看到阅卷笔录的身影。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原有审理违纪事实的基础上,还承担起了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核把关工作,无疑对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把好案件程序关、证据关、质量关,笔者认为审理部门在提前介入案件审查调查期间,应当做好案件的阅卷笔录。本文结合笔者从事纪检监察的实践经验,从阅卷笔录的资格定位、必要性及制作建议进行探讨。

一、资格定位

从阅卷笔录产生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该笔录是审理人员在审阅相关案件材料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以便于对疑难复杂的证据材料进行分类归纳。实践中,这类材料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只是作为审理人员对众多证据材料进行识别和判断的辅助材料。目前,对于阅卷笔录是否应当成为一项必要工作、是否需要进行规范统一等问题,没有相关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考量阅卷笔录本身所具备的客观功用,把阅卷笔录纳入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案件审查调查工作的重要工作,并将其附入审理卷。

二、必要性分析

鉴于目前各种违纪违法事实错综复杂、相关证据材料纷繁多样、办案节奏加快等客观情况,做好阅卷笔录有助于提高审理工作的效率。为此,笔者尝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必要性分析。

一是“铁案工程”的必然要求。案件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是关系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政治任务。审理工作做得细不细、扎不扎实,不仅影响个案能否成为“铁案”,更是关乎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细节决定成败”,审理工作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通过阅卷笔录的制作,从细微之处落笔,把每个证据的细节都记录下来并加以论证和分析,确保定案的证据都能经得住历史的考验,为打造“铁案工程”夯实基础。

二是法法衔接的应有之意。审理部门从原来单纯审理违纪违法事实,转变为增加了职务犯罪的职责。这一变化,必然对审理工作提出了法律思维的要求。根据监察法的规定,走向司法程序的所有证据必须以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为标准,同时还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因此,审理部门可以充分借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有益做法,把阅卷笔录工作纳入纪检监察审理工作当中,并为我所用,为审查调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保障。

三是审理工作的职责所在。审理作为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要求审理人员对全案的事实认定、证据链条、手续程序进行全面审核把关。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审理报告中虽能体现事实和部分证据,但是从行文的角度而言,审理报告更趋向于是案件审理的总结性材料。然而,认定违纪违法事实,是通过一个个单独的而又具备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加以证明的,这些分散的证据并不能原始地体现在审理报告中。特别是办理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最直接、最有效的审核把关方法,就是通过阅卷笔录的形成来具体体现。俗话说“好记忆不如烂笔头”,可以这么说,阅卷笔录就是把眼睛看到的、大脑思考的,通过阅卷笔录的形式固定下来,便于寻找证据的原始存在。

三、制作建议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阅卷笔录,并没有具体规范。但是,为了保障阅卷笔录的质量,笔者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1.要素应齐全。对于单个证据,在形成阅卷笔录的过程中,应当尽量将所有的证据要素进行全面的记录。例如:言词证据应当载明笔录类型(如讯问笔录、谈话笔录、询问笔录)、谈话人、谈话起止时间、谈话地点及案情的重要细节(如时间、地点、金额、请托事项等);书证方面,应载明取证文书编号及内容、提供人、取证人、时间、印章及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等;物证方面,应载明取得相关物证的手续、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物品的特征、数量、取证的时间等要素;鉴定意见方面,应重点记录委托鉴定手续、鉴定标的或标的物、鉴定人资格以及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

2.结构要合理。对于案件整体证据情况,阅卷笔录需要以合理地形式进行记录,便于梳理和发现问题,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布局:(1)根据不同性质的事实,建议按照违纪部分、职务违法部分、职务犯罪部分三大类进行区分;(2)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建议采取一事一证的方式进行罗列,顺序可以参考:被审查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3)从证据形成的时间而言,特别是被调查人的供述与辩解,建议按照时间顺序,从第一次的笔录开始记录,有利于归纳被调查人交代问题的全面程度和思想认识变化;(4)共同证据部分,比如被审查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相关任职等主体材料,可以单独归为一部分,置于阅卷笔录的首部。

3. 问题须标注。在阅卷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当对证据之间的逻辑性进行分析,对于存在疑点应当在具体的证据进行思考内容的标注,例如:对于笔录中有关的时间、地点、面额、请托事项等关键要素不齐全,或者同一人的多份言词证据之间出现前后矛盾的,或者是否存在其他合理怀疑的,均应当及时做出标注。

4. 形式可多样。对于事实较多、或者笔录较多的情况,除了常规的文字记录外,还可以结合采用表格式的方式进行阅卷笔录的制作,该方法主要是基于表格具有直观、清晰、易于发现问题的特点。例如:对于多个事实,可按照时间、地点、金额、行贿人、请托事项制作违纪违法事实的表格;对于单人多份笔录、或者同一组谈话人制作的多份笔录,建议将笔录要素用表格形式进行罗列。此外,如果涉案人员关系复杂,还可以采用树形结构等图形图像法,易于快速理清有关人员的关系。

综上所述,做好阅卷笔录既能大大提高审理工作效率,又能切实保障案件质量,是一项值得推广的工作方法。笔者相信,在今后日益繁重的审理工作中,阅卷笔录必将发挥其巨大效用,为纪检监察案件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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