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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最后5分钟 2019-05-31

现在很多人谈到保险,第一反应是“骗人的”。

为什么会造成这种现象?

长期以来,保险销售人员整体水平低,对产品学习不够透彻,销售过程中为了业绩而虚假、夸大宣传,保险公司由于竞争压力不足导致产品责任设计不上心,种种这些造成了今天保险行业公众形象很差。

那为什么保险公司的营业数据还能连年强劲增长呢?因为需求!保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需求,是无法阻挡的“用脚投票”的经济现象。随着保险市场对外资、对民企的开放,近年来一些设计优秀且诚意十足的产品不断面世,一些高质量服务的保险公司逐渐成长。

我坚信,保险公司永远会按照合同履行责任,之所以会出现保险“骗人”的情况,首先是有不良销售人员的误导甚至欺诈,其次也是因为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制定的极其专业的法律文书,对于普通人来说晦涩难懂。

今天就从合同条款上让大家见识一下保险的“骗人之处”。

下面是一些例子:

一,医疗险居然病后不能连续投保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癌症(不含原位癌),保险公司不再接收连续投保这样一段文字出现在5页的一年期医疗险合同中,不算扎眼,但其已经伤害到医疗险的本质。众所周知,抗癌过程漫长而艰辛,这样的约定相当于最多只给一年的保障,那然后呢?从确诊起被保险人已经失去选择其他产品的权利!

二,重疾险病种虽全却有不合理期限

我们只对被保险人人在70岁前被确诊患有本病承担保险责任”这样的一行小字出现在重疾险“严重阿尔兹海默症”项下,在动辄100种重疾的一本合同中显得极其隐蔽,但是却规避了保险公司在该种重疾上的绝大部分赔付概率。这样的设计在我看来基本和删掉此病没有太大区别。

类似的,还有某保险公司寿险产品规定78岁后身故给付保额的10%,基本相当于把定期寿险当终身寿险来卖。不合理期限的相关例子还有很多,在此不再多列举。

三,说好的轻症额外赔付居然占用重疾保额

现在主流重疾险基本都加入了轻症责任且是额外赔付,这几乎成为了行业规则和默认的产品形态,但偏偏有的公司在产品合同中加入轻症赔付后重疾保额减少相应额度的条款,稍不留神就掉入坑中。真到理赔的时候才发现这样的条款被代理人刻意隐瞒了。

四,意外险免责过多保障差

不承担高空坠落导致的意外责任,高空定义为层高3楼(含)或10米(含)以上这样的条款出现在意外险免责条款里,显得产品毫无诚意。如果随便问一个人什么是意外,可能最容易想到的就是车祸和高空坠物。

作为保险经纪人,我也希望监管部门及保险行业协会能够像规范重疾定义那样规范各险种最基本的功能,不至于让消费者因为买了“有坑”的保险产品而给自己留下较大的风险管理缺口。

各式各样的“坑”就在合同里摆着,以销售这份合同为生的利益相关方不会告诉你“坑”在哪里。如果你通过自己的学习认出了一些“坑”,有的骄傲自大的代理人会告诉你:别人家的产品也是这样的。遇到这种情况你只需要问他一句:“现在中国保险市场有多少家保险公司?你确定每家的产品都是这样的吗?”然后华丽转身离开就好。

本文作者是一名被保险代理人鄙视但不被保险公司鄙视的保险经纪人,感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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