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法依规,细化业务办理流程,方能解决难点、痛点 ![]() 摄影/方黎明 登记实务中,非公证继承的转移登记操作难度大,成为各地登记机构业务办理中的难点、痛点。笔者按照 《物权法》 《继承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等的规定和要求,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出办理此类业务时简单实用的操作步骤。 询问并记录。《规范》1.8.6.2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是掌握接受或放弃继承是否为相关继承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无另外的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情况的重要方式。询间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并据实制作询问笔录,然后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捺印确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询问全程录音录像,影音材料是还原历史最好的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应力求简洁明了,忌重复 唆。因为需要把握的重点类似,所以可用固定化格式或表格形式处理。 放弃产权继承人签写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登记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自愿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定“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在此过程中,建议登记机构拍照、录像留证。 继承人签定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最终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签定“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同样,建议登记机构在此过程中拍照录像留证。 进入登记系统开展业务登记。登记人员进一步核实继承人的身份信息后,收取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和前期制作完成的继承资料进入登记系统进行登记业务办理。 公示。在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的作用是为了让公众知悉相关事项,便于监督,保障公信力。如:被继承人在现实中有非婚生子女,但在继承登记过程中非婚生子女并不知情,这对非婚生子女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而通过公示扩大公众知晓率后,非婚生子女则完全有可能知晓并通过合法手段捍卫自已的权利。与此同时,登记机构也可有效规避登记风险,避免登记错误。 登簿颁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依法将申请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继承取得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来源】《中国不动产》2019年第1期 【作者】湖北省利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洪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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