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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是怎样确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效力的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8-05

【裁判要点】

    1、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认定书,其对本案诉讼并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认定

    2、消防机构是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火灾原因亦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并非不可推翻。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除存在前述程序性问题外,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或录像、调查走访笔录等,在实体上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的依据亦欠缺。两相比较,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信度更高。

    3、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在接受本院委托后,组织专家进行了详尽的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简要案情】

    2016923下午,浙D×××××号车辆停放某地,当日23时许,该车发生了火灾

20161013日,某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载明:201692323时许,浙D×××××号车在某地发生火灾,造成汽车发动机舱内部件完全烧毁,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现场调查,车主当日下午2时左右将车辆停放在发生火灾地点后就未动过车辆,车主表示该车购买后未经过改装。经现场勘查,车辆发动机舱盖金属变色痕迹内部比外部重,右侧比左侧重。现场未发现吸烟、人为纵火、小孩玩火、生活用火等痕迹。对火灾事故事实的认定为:起火时间201692323时许,起火部位为汽车发动机舱内部,起火点为汽车发动机舱右侧,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2017412原告某保险公司绍兴市上虞支公司向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诉讼,起诉汽车的销售商、生产者赔偿相应损失。 

被告某销售公司、某汽车公司答辩均称:.案涉车辆火灾事故原因未查明,不能证明是车辆质量问题引起。火灾事故认定书违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关于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涉车辆起火原因的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根据被告某汽车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某鉴定公司对浙D×××××号车在2016923日晚起火的原因进行司法鉴定。20171012日,某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起火原因是外来火源,不是车辆本身质量原因引起。

【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消防机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适用程序不当,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火灾造成实际价值为17万余元的车辆全损,显然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情形;认定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但可能的责任人即汽车销售者、生产者并未表示无异议,故本案火灾依法不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且消防机构未当场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而在火灾发生二十日后才出具认定书,亦违反《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五项关于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规定。其次,某鉴定公司系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在接受本院委托后,组织专家进行了详尽的现场勘验和技术分析,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最后,消防机构是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唯一法定机构,其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对于火灾原因亦具有较高证明力,但并非不可推翻。本案火灾事故认定书除存在前述程序性问题外,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或录像、调查走访笔录等,在实体上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的依据亦欠缺。两相比较,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可信度更高。基于上述分析,本案火灾原因应依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外来火源引起,而非车辆质量原因引起。

    2017116,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604民初3055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终审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消防部门火灾事故认定书,其对本案诉讼并不具有当然约束力,作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明力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依法认定,上诉人主张将其直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缺乏法律依据。如一审裁判所述,该份火灾事故认定书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予采纳并无不当。其次,关于鉴定人所作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结合案涉车辆在路边停放数小时之后发生火灾、起火点分析及现场勘查等情况,对引发火灾的可能原因,包括雷击、外来火源、车上易燃易爆品或遗留火种、车辆电气故障等逐项分析,经排除其他各项原因,分析认定引发车辆火灾的最合理解释是外来火源掉落引燃可燃物后火势不断发展而形成,鉴定逻辑清楚,结论明确。一审法院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人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火灾原因并作出裁判,事实依据充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2018227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6民终4536号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三款的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不具有与生俱来的效力。按照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的规定,均需要经过举证质证等审查后,方可确定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具体实践中,使用排除法得出似是而非语焉不详的结论,让受灾户维权亦困难重重。遗憾的是,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结论有异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是不接受复议申请的,法院也大多不受理该类争议的行政诉讼起诉,当事人可借助的救济渠道申请火灾复核,但也存在不公开不阳光不说理质疑。火灾除了危害生命健康,还动辄成百万上千万的财产损失火灾事故调查涉及老百姓和企业切身利益,应将火灾事故调查作为消防执法改革重点内容,提高调查结论准确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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