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大数据时代银行涉诉案件审判热点问题|把手聚合

 贾律师 2019-08-30

 (本文根据首届长白金融法学论坛上的发言稿整理而成)

《2016年中国上市公司法律风险指数报告》指出,金融业是披露诉讼数量和涉案资产最为集中的行业,银行更是金融类诉讼案件的最主要当事人。

从全国范围公开的裁判文书情况看,近三年来银行涉诉案件以每年50%左右的速度增长。

另外,银行与银行,银行与证券、基金、信托、资管公司之间的诉讼案件数量也成大幅增长趋势,其背后的原因值得深思。

从吉林省2017年上半年受理的案件情况看,小额诉讼较多,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案件有14起,涉案金额最大的是3.59亿元。

从涉诉案件量看,地方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的涉诉案件明显与其市场规模不符。

从诉讼地位看,绝大多数案件由银行主动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仍然是最主要的案由。

从结案方式看,判决结案的案件仅有三分之一,调解结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占比超过50%。另外,驳回起诉的案件也有很多,主要是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这一点尤其值得注意。

今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被金融行业称为“黄金三十条”,其中整合了近年金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集中性问题,包括“穿透法律关系”“新型担保效力认定”等审判热点内容。我们通过银行业法律大数据角度,来透视这些问题,希望从一个全新的视角给大家传达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一、“穿透”法律关系

此次在《意见》中明确了诉讼案件中要“刺破”表面法律关系,按照其实际形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合同法律效力和各方权利义务。

 从公开的案件情况看,在《意见》发布前,很少有法院敢于遵循这一原则审理案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正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鲁民终338号)中, 银行与丰源公司签订《保理服务协议(有追索权明保理)》,后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保理协议对应的买卖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存在先开票后交货、代开发票、虚开发票等多种情况,买卖合同基础关系不存在,未形成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即济宁银行与丰源公司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这是在《意见》出台前鲜有的“穿透式监管”的裁判观点。

二、新型担保效力认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3条明确:“丰富和拓展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方式,除符合合同 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外,应当依法认定新类型担保合同有效”。从公开裁判文书看,包括“让与担保”“汽车合格证抵押”“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等新型担保案件迅猛增长。

在汽车经销商以车辆合格证转移占有形式担保融资的情况下,银行成为了很多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买方起诉银行要求返还车辆合格证的情况屡见不鲜,法院普遍以“合格证的占有权因未经物权公示而不具有对世性,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判决银行返还。而履行判决后,这些失去了担保的贷款,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三、票据纠纷

近年来,以农业银行39亿票据“窝案”和宁波银行32亿违规票据案为代表的银行大额票据案件频繁曝光于媒体,票据融资纠纷诉讼也引起了司法部门的关注。《意见》也明确要求“依法审理票据纠纷案件,妥善化解票据风险。”

从公开的裁判文书情况看,2016年相比2015年银行涉诉的票据纠纷未出现明显增加,从涉案金额看,大额案件多出现在2016年。其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与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2016粤民初11号)涉案票据金额6亿元,是近3年进入诉讼程序标的额最大的票据案件。

四、预防房地产市场风险

从诉讼案件数量看,无论是房地产企业与银行的借贷纠纷,还是个人与银行的住房贷款纠纷,近三年都出现了较大幅的增长。从各地区的案件量看,2014-2016年内蒙古鄂尔多斯地区银行与房地产企业的诉讼案件量在全国地级市中位居第一,这与该地区房地产市场的不良状况相吻合。

2016年我们曾对吉林省房地产行业诉讼案件进行过研究,从案件中能够看出房地产市场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开发和建设行为,违规招标、违法分包、转包、借用资质、违规销售商品房等问题大量存在,而这些也是全国房地产市场的普遍现象。房地产市场占用着银行业大量的信贷资金,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管控以及市场波动的风险也将最终转嫁给银行。因此,做好风险防控是目前银行系统面临的首要问题。

五、贷款相关刑事犯罪

在刑事案由中有六类关于贷款的犯罪,犯罪主体包括借款人、银行或银行的工作人员,从案件数量看,此类犯罪数量同样呈现出增长趋势,其中,骗取贷款的案件最多,在贷款类犯罪中的占比超过六成。

我们利用把手案例“数据魔方”功能统计了银行职员贷款职务犯罪的情况,2014-2016年公开案件中,有128名银行工作人员成为贷款类犯罪案件的被告,人数几乎每年增加一倍。其中支行行长、副行长的人数就达27人。获刑方面,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我们还发现,认定银行工作人员为共同犯罪的情况相比其他案件要多,2014年辽宁省本溪市的一起违法放贷案件中,某银行的支行行长,信贷营业部主任,信贷员和审查岗职员等八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到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另外,共同犯罪中也有信贷员与借款人共同骗取贷款的情况。从以往的案例研究看,银行业职务犯罪的风险指数较高,除部分犯罪源于利益的趋势,也有很多犯罪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在做好银行法律风险防控的同时,做好银行员工的个人职业风险防控也尤为重要。

六、影子银行与通道业务

从银行与资管公司、证券以及其他银行之间的案件量变化看,近几年因影子银行、通道业务引发的诉讼越来越多。当用款方发生还款困难时,通道中的金融机构都可能将被牵涉到诉讼中。而一直以来,作为金融监管的盲区,此类案件的审理也缺少法律法规的指导。

2016年02月24日,最高院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衡水银行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801号)做出的判决,成为银行通道类业务的一个典型性案例,对法院和金融机构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七、行政处罚

我们还对中国证监会已经公开的9318份行政处罚公开表进行了大数据分析。

从主体看,银监会、银监局,地方银监分局做出的行政处罚数量分别占1%、30%、69%;

      被处罚主体中,39.7%是个人,44.1%是银行,12.9%是信用社,3.2%是信托、财务等公司。

从处罚类型看,约三分之二的处罚决定包括罚款,是适用率最高的处罚种类,有1799人被取消任职资格,另外,有2家银行和18家信用社受到“吊销金融许可证”的处罚,有1家银行和1家信用社受到“责令停业整顿”处罚。

从罚款金额看,百万以上的罚单数量有88份,2017年证监会对平安银行开出的1670万元罚单,是金额最大的一笔。
      通过对银行涉诉案件审判热点的大数据分析,我们发现金融业是一个充满创新活力和机遇挑战的领域。在案件数量的逐年增长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的背景下,金融业的风险防控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行政监管从源头治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司法审判从纠纷中总结出当下金融行业的症结所在,从而推动立法和司法金融监管工作的变革。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我们将不断挖掘这些司法、行政监管文书中有价值的信息,希望能够为金融行业的风险防控提供参考依据。

数据来源:把手案例lawsdata.com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分析工具:把手案例“数据魔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