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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龙|北宋前期赠官制度考论

 思明居士 2019-10-22

在中国古代官僚社会中,官员生前可依自身级别享有各种待遇和特权,这一等级特权制度也体现在朝廷对官员死后事宜的安排上,赠官是官员享有的诸多“饰终之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赠官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官员因自身职官或行为(比如为国捐躯)死后而获赠官,另外一种是为现任官员的先人追赠。本文重点考察前一种,即朝廷对于死去官员的赠官。

关于中国古代的赠官制度,已积累了非常丰硕的研究成果。吴丽娱总结了学界对于中古赠官的研究,在此基础上展开了对唐朝赠官的研究,代表了中古赠官研究的最新进展。赠官有一个从赠爵到赠职事官的变化,唐朝职事官三品以上是给赠的主要对象,后延伸至五品,唐后期更出现了重职事而超越官品等级的情况。吴丽娱也简要提到了宋代的赠官制度,但没有展开。张琛总结了唐代赠官变化的五个趋势,并指出,宋代赠两官或多官,是唐代赠官内容前移的必然结果(赠官前移,指用作赠官的职官品级上升);宋代赠官制度是唐代赠官制度化发展的完成。郭浩通过对五代赠官制度的研究,进一步确认了张琛提到的上述两点变化。孙健对宋代封赠制度的研究,重点关注的是官员对自己已故先人的赠官。

目前学界对宋代官员自身赠官的研究还是空白。赠官是现世官僚世界的延续,因此赠官制度是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宋代官制以元丰改制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后期官制差别较大,相关的赠官制度也有若干差异,系统讨论宋代赠官制度不是一篇文章可以解决的,本文集中讨论北宋前期的赠官制度。元丰官制改革是分阶段进行的,元丰三年(1080年)八月“以阶易官”后,北宋官制已发生重大变化,本文将北宋建立到元丰三年八月称为北宋前期。研究北宋前期的赠官制度,一方面可以增进我们对北宋前期官制和政治的理解,同时也能丰富和完善我们对整个中国古代赠官制度的认知。

一、北宋前期赠官群体与赠官内容的制度性规定

《宋史·职官志十》“赠官”条,是将追赠先世和官员自身赠官内容混杂在一起介绍的,与官员自身赠官有关的是以下记载:

亲王赠三官,可赠者赠二官,追加大国。皇属近亲如之,追加封爵。服疏及诸亲之服近者,赠一官。宰相、枢密使赠二官,使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尚书已上、三司使、节度使、留后、观察使、统军、上将军、内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赠一官。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赠官之法也。其官秩未至而因勋旧褒录,或没王事,虽卑秩,皆赠官加等者,并系临时取旨。

赠官分为赠“三官”“二官”和“一官”三种情况,相应地亦可称为多赠、双赠和单赠。比如下文将提到的赵元份赠三官,是指赠其太师、尚书令和郓王,太师、尚书令为本官阶,郓王为爵位。赠三官等,不是指官阶在原有官职基础上提升几个阶次。

上引材料包括两种赠官情形:一是宋廷对赠官群体及赠官内容的制度性规定,二是需“临时取旨”的赠官。我们先讨论第一种情形。制度性规定中的赠官群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特殊身份群体;第二类,曾担任高级差遣者;第三类,本官阶较高者。下面分别展开分析。

1.特殊身份群体

(1)宗室

宋代宗室服近者赠官一般会赠爵,亲王赠三官,包括两个本官阶和大国王爵。例如:

(景德二年八月)永兴凤翔节度使、太傅兼中书令、雍王元份薨,赠太师、尚书令,追封郓王。

(庆历四年正月)荆王元俨薨……赠天策上将军、徐兖二州牧、燕王。

赵元份、赵元俨为兄弟,赵元份赠官在真宗时期,他是真宗的弟弟;赵元俨赠官在仁宗时期,他是仁宗的叔叔。元丰改制前,亲王赠三官最常见,一般是两个本官阶加一个王爵。

上引《宋史·职官志十》的记载,最大问题是没有说明所载制度确立的时间。实际上,亲王赠三官制度形成于真宗咸平之后,“自咸平后,亲王例赠二官,仍追封大国”。咸平四年(1001年)二月,舍人院上《重详定百官封赠条例》,包括赠官在内的封赠做法制度化始于此时。

亲王之下,有赠两官的,一个本官阶加一个爵位。赠两官的宗室非常普遍,根据五服之远近,所赠本官阶及爵位有高低之别。李心传云:

凡宗室赠节度使,则追封国公;赠承宣使,则追封郡公;赠观察、防御使,则追封侯。

政和七年(1117年),改节度观察留后为承宣使,李心传此处所记为南宋制度。但倘若将其间的承宣使改为节度观察留后,以上规定亦适用于北宋前期,比如赠节度观察留后的,多追封郡公。赠节度使的情况稍微有些复杂,赠节度使可以同时赠国公,也可以赠郡王(包括同时赠使相和郡王)。

宗室赠一官的,不赠爵,这通常被认定是宗室服疏者。服近、服疏,除了算五服,是否袭封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仁宗庆历以前,宗室爵位不世袭;庆历四年(1044年)七月新封“十王”,并规定宗室本宫之长可以袭爵;熙宁二年(1069年)又规定,宣祖、太祖太宗子之后选一人“世世封公”,其他宗室,袒免之外便不再赐名授官。庆历四年之前,赵廷美诸孙只赠一官,如天圣五年(1027年)赵承矩由庄宅使赠博州刺史,八年(1030年)赵承训由顺州刺史赠深州团练使。赵廷美诸孙,在仁宗朝不是服远者,而是当时爵位不承袭,死后不赠爵。他们同辈人活到神宗朝的则赠两官,如赵承矩的弟弟赵承范,熙宁元年(1068年)赠太尉、遂宁郡王。另一个弟弟赵承锡,熙宁六年(1073年)赠镇宁军节度使、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陈国公。二人赠爵是庆历四年后的新制度。

(2)宦官任都知、副都知者

《宋史·王仁睿传》云:“国朝以来,内侍都知、押班不领他职,淳化、至道后,皆内殿崇班以上兼充,多至诸司使,有领观察使者,没皆有赠官,官给葬事。”北宋前期,宦官赠官以担任内侍都知、副都知者为主,内侍押班赠官多系特例。宦官赠官分赠两官和赠一官两种。带节度观察留后的宦官以及带观察使的现任入内内侍省都知、副都知,卒后赠两官,为司徒(或太尉)加节度使。神宗时期,入内副都知李继和卒,“子从善援例求赠官,神宗曰:‘此弊事也!继和无军功,何必赠?’自是为定制云”。“援例求赠官”,表明宦官任副都知可获赠官,“自是为定制百”是《宋史》修撰者任意添加的,李继和不赠官只是个案,没有代表性。宦官还有两种情况可以赠官,一是本官阶在观察使以上,二是有遥郡加带御器械职衔。

有都知、副都知的任官经历,但一度贬官者,也不赠官。李神佑、石知颙均曾任入内都知,因过贬官,无赠官。卫绍钦曾任入内副都知,后为永熙陵使;甘昭吉曾任入内副都知,后为永昭陵使,两人均无赠官。两人无赠官或与担任过陵使有关。

2.曾担任高级差遣者

(1)宰执

宋代宰执包括两府正、副长官,除资历浅者签署枢密院事外,宰执均有赠官,不受本官阶高低的限制。宰执赠官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宰相、枢密使赠两官。这个规定的含义前后稍有变化。现任宰相、枢密使去世赠两官,是北宋前期的定制。《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三“追赠杂录”云:

太宗淳化三年七月十八日,太师、魏国公赵普薨,赠尚书令,追封真定王。以新罢相,仍用宋相例。是后王旦、冯拯皆如例。

所谓“宰相例”,就是现任宰相卒赠两官。赵普所赠为尚书令、真定郡王。天禧元年(1017年)九月王旦卒,赠太师、尚书令;天圣元年(1023年)闰九月冯拯卒,赠太师、中书令,都是曾任宰相赠两官,实际是特例。庆历四年九月吕夷简卒,赠太师、中书令。然自仁宗中期开始,曾任宰相、枢密使者赠两官和赠一官,都很常见。

一般来说,赠官以多为贵,唯一的特例是韩琦。熙宁八年(1075年)八月,司徒兼侍中、判相州韩琦卒,赠尚书令。《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六五云:

初,执政进呈琦赠官,王珪言:“吕夷简赠太师、中书令。”王安石曰:“琦受遗立先帝,非夷简比。”谓宜特赠,乃赠尚书令。

单赠尚书令,高于一般宰相赠两官。后又下诏:“赠尚书令韩琦依赵普例,不加赠。”

第二,参知政事、枢密副使赠一官。无论现任还是曾任,参知政事和枢密副使均赠一官。不同时期的枢密院正、副长官,除了枢密使、枢密副使,还包括知院、同知院、签书(或签署)枢密院事等。知院、同知院与枢密副使一样,无论现任、曾任都是赠一官。景祐三年(1036年)十二月,户部侍郎、知枢密院事李谘卒,赠右仆射,现任知枢密院事仅赠一官。签书枢密院事则不一定赠官。韩崇训于景德三年(1006年)二月至四年八月任签书枢密院事,死后不赠官。

(2)三司使

三司使在北宋前期有分合,咸平六年(1003年)六月合并三部为三司,至元丰改制前都非常稳定,因此三部使赠官情况需同三司使一起考察。另外,由于任职者资历不同,三司使之外有权三司使、权三司使公事等,资历较低的任职者是否赠官?

单独的三部使任职经历不赠官。太平兴国九年(984年)九月,度支使、左卫大将军陈从言赠太尉;雍熙四年(987年)八月,盐铁使张平赠右千牛卫上将军。陈从言、张平是太宗潜邸旧臣,单独潜邸旧臣经历即可赠官。权三司使和三部使类似,单独的权三司使经历不赠官。胡则、姚仲孙、寇瑊均担任过权三司使,皆未赠官。

三司使为“执政四入头”之一,即三司使一般会升任执政。因三司使任职经历而赠官者,只有治平四年(1067年)蔡襄一例。《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一之八“丞郎以下曾任三司使”条仅录蔡襄一人。

(3)统军、上将军以上官

宋代诸军统军、诸卫上将军是闲散职务,主要安排宗室与武将。统军、上将军以上赠一官。咸平四年以前,诸卫大将军亦赠一官;此后,大将军带观察使赠一官。

3.本官阶较高者

(1)使相

元丰改制推出《以阶易官寄禄新格》,以开府仪同三司易使相。北宋前期的使相是特殊的本官阶。使相一般赠一官,然太祖太宗朝,勋臣王景、慕容彦超、王审琦、石守信均是使相赠两官(赠本官阶并加赠王爵)。仁宗朝之后,曾任宰相、枢密使者任使相可赠两官。使相赠一官,多赠中书令。天禧三年(1019年)七月,忠武军节度使曹璨卒,赠中书令,“时璨疾甚,命翰林草制授璨河阳节度、中书门下平章事。制入,璨卒,故特用使相例赠焉”。“用使相例赠”,即指赠中书令。

(2)尚书以上官

本官阶为尚书及尚书以上者可赠一官。雍熙三年(986年),扈蒙以工部尚书致仕,死后赠右仆射。景祐元年(1034年)二月,相州观察使李维赠右仆射,“故事,观察使无赠典,维尝为刑部尚书,其子比部员外郎师锡请于朝廷,特赠之”。虽属特赠,却印证了六部尚书可以赠官。

地位稍低于六部尚书的卿、监官,赠官情况前后有变化。赵安易为宗正卿,景德二年(1005年)卒,赠工部尚书。神宗熙宁年间,王罕以光禄卿卒,不赠官。卿、监官可能经历了一个从赠官到不赠官的转变,这一变化发生在真宗大中祥符年间。《春明退朝录》卷下百:

太祖时,大卿、监卒皆辍朝一日;景德以前,文武官赠三品皆不得谥,曾任三品官乃得谥。真宗大中祥符中,命陈文僖公彭年重定,以正三品尚书、节度使卒,始辍朝;赠尚书、节度使,许定谥。自后遵用其制,而《日历》、《实录》、《国史》皆遗其事。

这里仅讲到辍朝和赐谥,推测赠官变化也应发生在这个时候。

宋代有“四品无赠官”的说法。在赠官的肯定性规定中,并没有三品可赠官或正三品可赠官之类的说法,而是采用了“尚书已上赠一官”的表述。六部尚书在官僚等级制度中的地位非常特殊,不能用“正三品”来简单替换。后晋天福四年(939年)规定,正旦朝会时,“三品之官,尚书方得升殿”。从朝会仪制中也可看出,同为三品官(准确地说是正三品官),尚书地位高于同品级的其他职官。《天圣令·丧葬令》宋31条云:“诸百官身亡者,三品以上称薨”注云:“今三品者,惟尚书、节度以上则称薨。”尚书在三品中有特殊地位,尚书以上与正三品以上并不等同。

(3)节度使、留后、观察使以上官

这一部分职官的赠官比较复杂,涉及文官、武官之别以及是否管军。节度使、留后赠一官,这是没问题的。观察使是否赠官要看任职者是文官还是武官,上文提到,景祐元年相州观察使李维赠右仆射,有所谓的“故事,观察使无赠典”的说法,实际上,这句话仅表示由文资换来的观察使没有赠官。管军观察使和大部分武官观察使都有赠官。观察使不是武职赠官的最低职官,军职防御使赠官也非常普遍。观察使还有赠两官的情形,李汉超、郭进、刘福,均在太宗时期由观察使赠节度使、检校官。上文提到,《宋史·职官志十》所记为真宗咸平四年以后的制度,观察使赠两官都是太宗时期的事情。

以上对北宋前期的赠官制度做了逐一梳理。此期的赠官制度看似无序,实则特点明显。《宋史·职官志十》所记是咸平四年之后的赠官制度,从传统的“官与差遣分离”的视角看,按制度规定可获赠官的职官既有本阶官(如尚书以上、节度使、留后、观察使等),又有差遣(如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三司使等),表面上看起来非常混乱,但引入“品官”概念,这些现象都可以得到合理解释。按制度规定,可获赠官的职官是以品官为中心的。品官就是那些代表官员实际地位的职官。“品官”的具体含义需要另文解释,一个方便知晓品官内容的途径是查看《宋史·职官志八》所载“建隆以后合班之制”,按制度规定可获赠官的职官除都知、副都知外,其他职官均出现在合班之制中。一切官僚等级制度均以品官为中心,这是北宋前期官制的特点。赠官作为现世等级制度的延伸,可获赠官的主体也是以品官为中心。北宋前期官品效用下降,品官地位不是以官品为基准的,史料中出现不少类似“四品无赠官”的说法,如果以此为出发点,过多关注官品问题,很多赠官现象都没法合理解释。

弄清品官与赠官的关系,还会发现北宋前期赠官制度中的一些有趣现象,比如宣徽南北院使、签书枢密院事班位在尚书之上,却没有赠官;武阶观察使有赠官,班位却很低,在待制之下。如同北宋前期武官高阶享有俸禄上的优待一样,赠官制度也存在优待武官高阶的现象。宋代政治上执行“重文抑武”政策,在待遇等方面则对武官高阶者实行“赎买”策略。

二、赠官“故事”

在唐朝,赠官是代表皇帝意旨的恩典,有“赠者一时之宠”的说法。宋代也是如此,赠官多出自皇帝特旨。李心传云:

按祖宗之时,赠恤之典多出特旨,不专用例,盖考其勋德之大小而分隆杀焉,此劝惩之意也。

赠典“不专用例”,并不是说宋代赠典没有制度性规定,而是有许多超出制度规定的做法。

宋代史籍中经常出现赠官“故事”的说法。“故事”一词的含义非常宽泛,大体而言,包括广义“故事”和狭义“故事”两类。宋代制度性赠官属于广义赠官“故事”的一部分,下面重点讨论狭义赠官“故事”,亦即非制度性赠官。

北宋前期赠官“故事”包括以下三类。

1.潜邸旧臣

景祐元年四月,翰林学士、礼部侍郎、知制诰杨亿特赠礼部尚书。

国朝故事,非尝任二府及事东宫,则四品无赠官。枢密使王曙言:“亿尝为寇准草奏请太子亲政,为丁谓所排,不得志而没,准既赠中书令,亿宜蒙旌贲。”故特赠之。

两府大臣可赠官,上文已有梳理。“事东宫”者,大多可获赠官。《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一有“丞郎以下曾事藩邸”条,“事东宫”和“事藩邸”意思大体类似。治平四年九月,枢密直学士、兵部郎中、知秦州蔡抗卒,赠礼部侍郎。蔡抗曾任英宗潜邸宫僚,故得赠官。“又欲赐溢,吴奎曰:‘抗以旧恩,自杂学士赠官,已逾常制。’遂止”。潜邸旧臣可以赠官,所赠官礼部侍郎没达到正三品,达不到赐谥要求,赐谥请求被吴奎制止了。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赠官与赐谥的不同,赠官体现了皇帝对臣下的私恩,潜邸旧臣身份就可以成为赠官的理由,而谥号则要反映公议,仅靠和皇帝的亲密关系是没法获得赐谥的。

前一皇帝的潜邸旧臣,一般也可在新皇帝时期获得赠典,如上面提到的英宗宫僚蔡抗在神宗时期获得赠官。有些时候,潜邸旧臣身份似乎是有时效性的。如李斌,为太宗潜邸旧臣,真宗咸平三年(1000年)去世,无赠官,《宋会要辑稿》观察使“不赠官”条即有“桂州观察使、知沧州李斌”。与李斌不赠官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为太宗潜邸旧臣,至道二年(996年)去世的安州观察使郭密、容州观察使傅思让,均赠保顺军节度使。太宗即位时发挥重大作用的医官程德玄,官至慈州团练使,景德初刚去世时没有赠官;大中祥符四年(1011年),他儿子上章乞求赠官,“特赠郑州防御使”。两个例子都说明,太宗的潜邸旧臣在真宗时期不一定能得到赠官。造成这一情况,除了潜邸旧臣身份的时效性外,宋代赠官制度还在形成中也是重要原因,类似例子在咸平以后就不多见了。

潜邸旧臣获赠官,还有等级要求,级别太低时,除非出于皇帝特令,否则也无赠官。王陟为真宗任开封尹时的幕僚,死后无赠官。

2.经筵官

除了潜邸旧臣,担任过经筵官(翰林侍读学士、翰林侍讲学士)也可获得赠官。治平二年(1065年)九月,翰林侍读学士、知陈州贾黯卒,“故事,常侍经筵者乃赠官,黯未及谢,上特赠礼部侍郎”。嘉祐二年(1057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孙抃等言:

故翰林侍读学士兼侍讲学士、尚书吏部郎中王洙,陪侍讲筵垂二十载,欲望特于赠官外,依冯元、杨徽之、杨亿例,赐谥号。

最后王洙获赠给事中,但赐谥的请求被否决了。与上面所举潜邸旧臣的例子类似,曾任经筵官可以成为赠官的理由,但经筵官如果官品达不到要求,不一定能获得赐溢。嘉祐四年(1059年)四月,端明殿学士、兼翰林侍读学士、龙图阁学士、户部侍郎、集贤殿修撰李淑卒,赠尚书右丞。

故事,学士四品官无赠典,唯侍经筵,同列有请,即诏可。至是不缘奏请,特下诏加赠。

经筵官可获赠官,需经同列申请。皇帝直接下诏给李淑赠官,算是特例。

经筵官可获赠官,朝廷重视儒臣、师臣,经筵官和皇帝关系亲密,这些自然是重要原因。实际上,最初的经筵官多由潜邸旧臣担任,如《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五云:

(咸平二年七月)丙午,置翰林侍读学士,以兵部侍郎杨徽之、户部侍郎夏侯峤、工部郎中吕文仲为之。置翰林侍讲学士,以国子祭酒邢昺为之。

其中杨徽之和夏侯峤为真宗潜邸旧臣,邢昺在太宗后期曾任诸王府侍讲,是真宗的启蒙老师。潜邸旧臣可赠官,初期的经筵官多由潜邸旧臣担任,这是经筵官可赠官成为“故事”的契机之一。真宗朝第一批经筵官中,吕文仲非真宗潜邸旧臣,死后即无赠官。学界研究已经指出,制度化的经筵始于宋仁宗时期,经筵官可赠官的“故事”也形成于宋仁宗时期。

任经筵官,一般需要“同列有请”才有赠官,有经筵官经历而没有赠官的,与无同列上请有关。郭劝曾两次担任翰林侍读学士,史书中无赠官记载。他在致仕前曾说:“吾起诸生,志不过郡守,今年七十,列侍从,可以归矣。”郭劝无赠官,与他淡泊的态度有关。原则上,经筵官可获赠官,因为他们是皇帝的老师,与皇帝关系亲密;实际上,以翰林侍读学士或侍讲学士出任外官,真宗后期较为常见。带经筵官衔任外官的,没有赠官很常见。苏绅曾以翰林侍读学士知河阳,后徙河中,未行感疾而卒,无赠官。并非所有带经筵官外任者都没有赠官,苏绅“锐于进取,善中伤人”,同列无人为他奏请,是其无赠官的重要原因。

以上两类皆与皇权有特殊关系。下一类赠官“故事”是为奖励因特殊事功而死亡者的褒奖举措。

3.死节或特殊事功死亡者

因死节或特殊功绩而特赠,也是宋代赠官“故事”之一。朝廷超规格为死节之士赠官,用以劝勉为国效忠的臣僚。景德年间,尚食使、知清德军张旦及其子利涉死于宋和契丹的战争,“上闻之惊悼,特赠左卫大将军、深州团练使,利涉崇仪副使,录其四子官。时有上封事者,言朝廷宜优加恩典,以劝忠臣。诏以恤旦事告谕天下”。不仅给张旦及其子赠官,还将褒恤张旦之事告谕天下。

因特殊功绩而赠官,最常见的是出使赠官。据《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三“出使”条记,西上门使符惟忠,四方馆使、新州刺史王克忠,供备库使兼门通事舍人郭士逊,司勋郎中、判三司理欠凭由司李永德,四人因出使契丹时去世而获赠官。

死节者与出使死亡者的范围和等级,都无法人为规定,给死节者、出使死亡者赠官均是临时性的决策,体现了赠官制度的灵活性。

给死节者赠官,是赠官制度形成以来即有的做法。潜邸旧臣以及皇帝(或太子)老师可赠官,也可从唐五代找到先例,只是相关做法不如北宋前期那么制度化。因此,北宋前期的“赠官故事”,有沿袭唐五代旧制的因索。

三、赠官与政治导向

除了制度性规定和赠官“故事”,政治一直是影响赠官的重要因素。有时朝廷为了确立某种导向,会超规格为一些人赠官;而那些卷入政治斗争中的官员,特别是与皇位继承有关者,失败的一方即使地位再高也无赠官。

宋真宗末期和刘太后垂帘时期,一批官员因反对刘后专享大权而贬官,有些甚至惨死,仁宗亲政后,对死去的忠臣追加赠典:

(明道二年八月)赠工部员外郎曹修古为右谏议大夫。修古鲠直有风节,当庄献时,权倖用事,人人顾望畏忌,而修古遇事辄言,无所回挠。初贬同判杭州,未行,改知兴化军,卒于官……帝思修古忠,故优赠之。

太常博士刘越,(明道二年)九月特赠右司谏。越尝请章献太后复辟,至是将命以谏官,而越已卒,故优恤之。

寇准以谪死既十一年,(明道二年十一月)庚寅赦书始复太子太傅。甲戌,赠准中书令,复莱国公……又赠左骐骥使、英州团练使周怀政为安国节度使。

(景祐元年)三月辛酉朔,追复内殿承制郑志诚为入内押班,仍赠和州防御使。志诚,天禧中尝坐与朱能通书,搜其家得请太子亲政表,削官流房州而卒,特恤之。

(景祐元年四月)甲午,赠故翰林学士、礼部侍郎、知制诰杨亿为礼部尚书,赐谥曰文。

除寇准追赠符合制度规定外,曹修古、杨亿等人的赠官均是“特赠”。

朝廷借赠官行为确立一种导向,这在北宋前期亦非常习见。咸平六年十二月,右谏议大夫、史馆修撰田锡卒,特赠工部侍郎,“命有司录其事布告天下”。田锡职官并未达到赠官级别却为其赠官,是为了褒扬他“不顾其身,惟国家是忧”的品质,目的是鼓励更多臣僚能直言进谏。天禧年间褒赠处士魏野、李渎,包括真宗朝皇帝与种放之间的特殊关系,均是为了“厚时俗”“厉风俗”。嘉祐六年(1061年)十月,“赠故客省使、眉州防御使张亢为遂州观察使,故兵部郎中张夏为太常少卿”。此前,权御史中丞王畴言:“朝廷新考课之法,将视州郡守长之能否而升降之,尽力之吏,苟于职有所施设,虽没而其劳绩因事以见,亦宜少追录之。”张亢、张夏担任地方官有功劳,“今夏与亢既死,愿陛下特加褒赠,或录其子孙,以劝官吏之尽心,而使知朝廷察臣下之勤劳,死而不忘其功,亦用人之术也”。“新考课之法”,指嘉祐六年八月下诏施行新的监司考课之法。通过特为赠官的举措,引导官员重视新的监司考课制度。熙宁五年(1072年)十二月,赠度支员外郎范祥为秘书监,“仍录子若孙一人为太庙斋郎,用秦风经略使张诜议也。诜以祥尝经制古渭寨,时拓土临挑,自古渭始,故请褒之”。神宗时期积极拓边西北,给范祥赠官,就是将其视为拓土西北的先驱而给予的奖励。

元丰二年(1079年)四月,宋敏求卒,《龙图阁直学士右谏议大夫宋敏求赠礼部侍郎制》云:

敕,国朝故事,四品无赠官。若学行殊绝,则愍章禭荣,或出于一时之恩,所以褒贤厉俗,为天下劝也。具官某,秉志醇一,能世其家,介直而通,夷易而立,躬闵赛之行,有倚相之学。述成信史,方汝赖焉,遽兹殒亡,良可磋惜。

宋敏求擅长史学,精通古今典故。“述成信史,方汝赖焉”,指正在修撰的仁宗、英宗两朝“国史”。神宗元丰年间的官制改革,首先从系统整理北宋前期制度及《唐六典》入手,编修“会要”与两朝“国史”,都可看作为官制改革做准备。特为宋敏求赠官,体现了在制度改革的关键时期,朝廷对博洽之士的重视。

特为赠官可以起到奖励的作用,一反常例的“不赠官”则是对官员的不重视甚至是惩罚。《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一记有不少“不赠官”的例子,“不赠官”的理由值得深入分析。

第一类“不赠官”主要出现在太祖太宗朝,他们多为前朝官员,职官不低,但在宋朝并无特殊功劳,即使职官达到可赠官级别,也不赠官。元丰元年(1078年)郝质赠官制词云:“联于文武之列,凡存殁始终,必视其功能品秩,而致其恩、极其谊。”“功能品秩”,指官员的功业、才干和职官高低。官员对王朝功业的大小是赠官与否的重要标准。《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一记:

不赠官:前山南东道节度使王仁镐,建隆二年四月;前横海军节度使李万全,六年六月;镇国军节度使罗彦瓌,开宝二年四月;前保大军节度使袁彦,五年七月;感义军节度使赵文度,七年四月;建武军节度使、检校少师高敦复,五年正月。

高敦复为宋徽宗时期的武将,疑“五年正月”前脱“宣和”二字。罗彦瓌未赠官,是因为他去世时太祖正在亲征北汉。王仁镐、李万全、袁彦、赵文度四位,入宋后均无特殊功劳。《宋会要辑稿》所载“不赠官”例,太祖太宗两朝的,大多与官员入宋后毫无功绩有关。另外,此期宋代赠官制度还在形成之中,与咸平之后赠官制度较为固定时期有所不同。

第二类“不赠官”是对卷入政治斗争失败一方官员的惩罚。《宋会要辑稿》仪制一一记:“使相不赠官:前凤翔节度使、守太师、中书令、魏王符彦卿,开宝六年六月。”符彦卿卒于开宝八年(975年)六月,此处的“六年”为“八年”之误。实际上,符彦卿去世时朝廷给予的礼遇是非常高的,“辍三日朝,官给葬事”。但这些礼遇无法掩盖太祖对符彦卿的猜忌和不信任,符彦卿死后不赠官是太祖与符彦卿、太宗之间矛盾的一种体现。

真宗即位前后出现了政治风波,卷入其中的官员,赠官亦受影响。至道元年(995年),太宗立元侃(即后来的真宗)为太子,但当时有一股拥立太宗长子元佐的势力,他们以太宗李皇后、宦官王继恩为首,李昌龄、胡旦积极参与其中。在吕端的审慎处理下,李皇后等拥立元佐的计划没有实现,王继恩、李昌龄、胡旦等人远贬。咸平二年(999年),王继恩死于贬所,自然无赠官。景德二年五月,“光禄卿分司西京李昌龄请致仕,中书进拟,上曰:‘昌龄素无清誉,不可牵复丞郎。’甲寅,授秘书监致仕”。大中祥符元年(1008年)二月李昌龄去世,“不赠官”。李昌龄曾任参知政事,只因卷入皇位之争而无赠官。胡旦后居襄州,以秘书监致仕卒,无赠官。皇祐五年(1053年)闰七月,知襄州马寻上奏,称胡旦“家贫,久不克葬”,故“赠秘书监致仕胡旦为工部侍郎,仍赐其家钱三十万,令襄州为营葬事”。胡旦在死后数年因朝廷同情而获赠官。密州观察使丁罕咸平二年闰三月卒,无赠官。丁罕不赠官也与被指认为卷入政争有关,太宗李皇后拥立元佐,李皇后的兄弟李继隆被动地受到牵连,丁罕曾在李继隆麾下作战。

赠官与政治紧密相关,这是赠官制度建立以来即存在的现象,北宋前期除个别时段外,政治局势相对稳定,因政争而特别褒赠或追夺赠官的比率并不高。而在北宋后期,由于党争剧烈,赠官制度在运行中受到政治的冲击更大。

四、赠官等级

《容斋随笔》卷一四《赠典轻重》云:

国朝未改官制以前,从官丞郎、直学士以降身没,大抵无赠典,唯尚书、学士有之,然亦甚薄,余襄公、王素自工书得刑书,蔡君谟自端明、礼侍得吏侍耳。

余襄公即余靖,“襄”为他的溢号;蔡君谟是蔡襄,君谟为他的字。相较于元丰改制后的赠官制度,北宋前期赠官“甚薄”这个说法是对的。洪迈所举赠官自尚书得尚书的例子,除了余靖、王素,还有宋祁。包括蔡襄在内的四人赠官为何呈现这样的面貌?北宋前期赠官一般在原官基础上升多少?这都是需要回答的问题。

北宋前期赠官等级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宗室赠官,宗室近亲多赠王爵;二是庶姓官僚赠爵;三是庶姓官僚赠官但不赠爵。宗室赠官情况上文已经谈到,下面分析后两种情况。

北宋前期,死后可获赠爵待遇的,基本限于宗室、外戚,庶姓赠爵非常少。《宋宰辅编年录》引《旧典》云:

国朝稽西汉非刘氏不王之制,只封皇之期亲为王,其近亲以年劳久次,止封郡王而已。至于赠典,非后之父祖,亦不预王爵。惟祖宗以赵忠献佐命兴邦,以建宗社。若曹彬之封秦王,潘美之封郑王,虽功亚赵忠献,终缘有若孙为后而得之。

庶姓赠典“不预王爵”,这个说法大体成立,但也有特例。赵翼曾列举宋初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王景、赵普、曹彬封王爵的情况。北宋前期庶姓因自身官职而赠爵者共9例,详情如下表。

陈文龙||北宋前期赠官制度考论 | 201910-54(总第1101期)

表中所举均是官员因自身职官而赠爵的例子。实际上,赵普在淳化三年(992年)赠真定郡王,真宗即位后追赠韩王,虽然赠一字王考虑了赵普在开国中的特殊功绩,但韩王之封主要还是因为赵普儿子的官职;曹彬咸平二年因自身职官而赠郡王,后来因曹皇后而追赠一字王。此处只录二人因自身职官而赠官的情况。

北宋前期,庶姓官僚因自身职官而赠爵者并不多见。王景生前即封太原郡王,故死后赠一字王。其他庶姓死后都是赠郡王。咸平四年二月规定:“其位极将相、勋业崇高,薨谢之时,特追封王爵者,请依旧施行。如子孙追封,虽功隆位极,并请不封王爵。”自身功高者是可以赠王爵的,但咸平三年至元丰改制前就未见赠王爵的庶姓大臣了;此规定一出,庶姓官僚因子孙职官追赠王爵的路径也被堵死。

其他庶姓赠爵者,还有所谓的“伪国主”孟昶、李煜、刘、钱俶、刘继元等,周行逢、钱惟濬虽未当国主,但也可归入该系列。此类赠官只存在于太祖太宗两朝。对西夏、南越等“外臣”,也会赠爵。

再看赠官但不赠爵的庶姓官僚的赠官等级。北宋前期哪些官员可以赠官,上文已有梳理。这里讨论的赠官等级,主要指官员死后所赠之官较原本官阶升多少。比如下表中的“给事中”,仅凭给事中本官是不能赠官的,有符合规定的任职经历则可赠官。宝元元年(1038年)四月,给事中、同知枢密院事王博文卒,赠吏部侍郎。王博文能获得赠官,是因为他曾任同知枢密院事,而由给事中赠吏部侍郎,则是最高差遣为同知枢密院事的常见做法。

通过总结北宋前期赠官规则,拟将北宋前期本官阶分为七个等级(或序列),由高到低依次排列,同一行中的职官地位以左为高。

陈文龙||北宋前期赠官制度考论 | 201910-54(总第1101期)

左栏以文臣为主,右栏以武臣为主,左右栏高官可文武通用。北宋前期官品作用大为下降,上述本官阶等级与它的官品高低并不完全一致,比如,正二品的中书令、侍中,地位高于一品的太傅、太保、三公及东宫三太。参照上表,北宋前期赠官等级有以下特点。

第一,赠官都是在卒时官阶(称作原本官阶)基础上提升,没有下降的。“褒赠乃恩典”,要么不赠官,赠官必然提高原本官阶的等级。赠官可以提升一级,比如由第5级的左右丞赠第4级的六部尚书。有些栏可以右赠左,比如节度使赠使相、司空赠司徒等。六部尚书和诸司侍郎,因存在前行(吏部、兵部)、中行(户部、刑部)和后行(礼部、工部)由高到低的差别,尚书和诸司侍郎也可在同等级内部不同行中升赠。

第二,表中以虚线分开的诸行,表示原官是右栏本官阶的,赠官可能是左栏本官阶,比如上将军可赠东宫三太、节度使可赠三公等。原官是左栏本官阶的,赠右栏本官阶的相对较少。

第三,自第4行往下以双实线隔开的不同栏中的本官阶,一般不会出现由右赠左的情况。

第四,每一列中的低端本官阶,比如诸司郎中、御史中丞、刺史、大将军,主要以卒前职官形式出现,除特赠外,一般不用作赠官。官至统军可赠官,但统军基本不用作赠官。

第五,单独的检校官不用作赠官。检校官与节度使一起作为赠官出现过几例,均在太祖太宗朝,算是沿袭五代旧例,此后就很少见了。

北宋前期,判断官员赠官优厚程度有以下几个标准:先看是否赠爵,赠爵优于无赠爵;其次看是多赠、双赠还是单赠,多赠优于双赠,双赠优于单赠;再看所赠官职在表1中的位置;最后要看所赠本官阶在原本官阶基础上提升的阶次,如果所获赠官相同,原本官阶等级越低,说明朝廷给予他的赠官待遇越优厚。

以上是北宋前期赠官等级的大致规定。具体到某个人,他的赠官如何确定,当时有非常具体的细则,但这些资料没有留下来,需要通过赠官实例来总结。元丰改制后有这样的说法:“故事,侍从亡殁,皆赠四官,执政五官,枢密使六官,宰相七官,若特进以上一官而已。”这里的“赠四官”是指在原本官阶基础上升四级,与前面提到的赠“三官”“二官”的意思不同。元丰改制后的实际赠官级次,也确实是以上述规则为基础而稍加变通。初步研究表明,北宋前期赠官级次也有类似的规则。

先以参知政事和枢密副使(包括同知枢密院事)为例来说明赠官级数规则的存在。参知政事和枢密副使的赠官主要涉及上文表2第2序列的东宫三太以及第3~6序列左侧诸官职,赠官级次见下表。

陈文龙||北宋前期赠官制度考论 | 201910-54(总第1101期)

左、右丞地位略高于前行侍郎,但前行侍郎一般不升赠左、右丞,而是直接升赠尚书;御史中丞等级大略和中行侍郎相当;六部侍郎和尚书,依后、中、前行次序升赠,而非逐级升赠;东宫三太和东宫三少是单独的升赠序列,一般致仕官是东宫三少的,最后赠官升至东宫三太这个序列,也有个别东宫三少升赠仆射的。

东宫官序列有些特殊,等级编号暂不计东宫官,东宫官内部的提升级数很容易计算。下文的赠官级数统计以此表为依据,比如从工部侍郎升兵部侍郎,升2级。

所任最高差遣为参知政事的,赠官级次有以下规则:第一,赠官不低于尚书,但须在三公之下。第二,赠官在原本官阶基础上升3~4级,升3级的多在天禧元年之前,升4级的则多在天禧元年之后;如果是致仕官,赠官在致仕官基础上升2级。符合第一条但不满足第二条规则的为特例,均有特别缘由。至道三年(997年)正月,张洎由刑部侍郎赠刑部尚书,升3级;宝元二年(1039年)四月,蔡齐由户部侍郎赠兵部尚书,升4级,这都是符合上述规则的赠官级次。天圣七年(1029年)二月,礼部侍郎、参知政事鲁宗道赠兵部尚书,升5级,这是刘太后垂帘时期特殊政治的产物。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七月,温仲舒由户部尚书赠左仆射,仅升2级,他的原本官阶户部尚书等级太高,仅升2级是为了保证赠官在三公之下。

所任最高差遣为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的,赠官级次有以下规则:第一,赠官在三公以下。第二,大多数赠官是在原本官阶上升3级,亦有升4级的;如果是致仕官,赠官在致仕官基础上升2级。升4级已算优赠,超过4级的都有特殊原因。治平二年二月,枢密副使、礼部侍郎王畴卒,赠兵部尚书,升5级。宋英宗初即位,皇太后垂帘,王畴曾上书要求皇太后还政,后来英宗执意用王畴为枢密副使,有褒奖王畴忠于皇帝的意思。王畴去世,英宗亲自临奠,后来对辅臣说:“王畴可惜!联于西府初得此人,而遽尔沦丧,岂国之不幸邪!”

以上考察显示,北宋前期赠官级次一般符合两个规则:第一,所任最高差遣相同,赠官有一个大致的范围,有些差遣赠官必须高于某一级别,有些则是不能超过某一级别;第二,在符合第一个规则的前提下,同一差遣,其赠官在原本官阶基础上提升的级次大体相同,差遣等级越高,升赠的级次越多。宰相、枢密使可赠两官,宰相赠一官的必须在三公以上,枢密使赠一官的必须在仆射以上,高官的赠官有保底,而一般官僚赠官有天花板,所任最高差遣非宰执的文臣赠官要低于三公、东宫三太。

弄清赠官规则,很多赠官现象就很好解释了。我们再回到本部分开头提到的余靖、王素、蔡襄、宋祁四人赠官的例子。余靖、王素均未担任宰府、三司使等重要差遣,蔡襄所任最高差遣为三司使,宋祁一度除三司使,几天后即罢免。四人赠官级次和他们所任最高差遣的地位是相符的。还有本官过高,因所任最高差遣不高而不赠官的。李柬之在英宗朝曾任翰林侍读学士,由工部尚书拜太子少保致仕,又迁太子少师,熙宁六年卒,无赠官。李柬之有谥号“懿安”,有谥号而无赠官,说明他无赠官与政治斗争没关系。按规定,尚书以上可赠官,李柬之官阶远在尚书之上却没有赠官。李柬之不曾担任过两府大臣,他生前致仕官官阶已是太子少师,如果再赠官,就升至东宫三太或三公,文臣中只有宰执大臣才能赠这类官。按照北宋前期的制度,没法给李柬之赠官。胡宿治平四年六月去世,生前以太子少师致仕,因他曾任枢密副使,故赠太子太傅。同样是太子少师致仕,时间先后大致相同(相隔七年),李柬之不赠官,胡宿赠官,都是有制度原因的。

元丰改制后,侍从“赠四官,执政五官,枢密使六官,宰相七官,若特进以上一官而已”,北宋前期也有类似的规定。上文只涉及部分差遣的赠官规则,完整复原北宋前期赠官规则应是下一步研究的重要任务。比如,宋代前后期赠官规则如何衔接,前后期规则发生了哪些变化?北宋前期,高官的赠官有保底,一般官僚的赠官有天花板,元丰改制后是否有类似规定?这些都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唐朝用作赠官的职官,吴丽娱已有总结。对比唐朝和北宋前期的赠官,既有沿袭唐朝的,同时也有新变化。御史大夫、门下侍郎、中书侍郎不用作赠官,这和唐朝是一致的;唐朝左右散骑常侍、诸卫将军、都督、刺史、太常卿、秘书监可用于赠官,北宋前期几乎没有;中书令、侍中用于赠官已非常常见,尚书令也会用作赠官,使相、节度使等武官高阶以及上将军用作赠官,这些都与唐朝不一样。

这其中的有些变化发生在五代,比如尚书令、中书令、侍中频繁地用作赠官,散骑常侍不用作赠官,这些在五代时都已出现;节度使、防御使用作赠官,五代后周时期开始出现,但谈不上非常频繁;诸卫上将军用作赠官,已见于五代,但五代时期诸卫将军用作赠官亦非常普遍。其他唐与北宋前期不同之处,皆发生在宋代。除特赠外,卿、监官已不用作赠官;使相、节度使、节度留后、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上将军等频繁地用作赠官,诸卫将军基本不用作赠官,这些都是北宋前期才出现的。北宋前期,“诸司三品非要官”,卿、监官不用作赠官与此有关。而节度使等武官高阶频繁地用作赠官,显然与节度使等阶官化有关,当节度使等武官高阶大量用作赠官时,诸卫将军的地位就太低了,不适合用作赠官。庶姓环卫官赠官以及环卫官用作赠官,主要集中在北宋前三朝,仁宗以后庶姓赠环卫官者几乎没有。

另外,五代时期赠两官,一般是本官阶加爵;北宋前期赠两官,除少数官员赠爵,大部分是两个本官阶,这是此前没有过的情况。张琛认为这是唐代赠官内容前移的结果,这个说法成立。

随着时间的推移,北宋前期用作赠官的职官特点是非常鲜明的。真宗咸平以后,庶姓基本不赠爵,检校官与节度使组合以及环卫官均从庶姓所赠官中排除,所赠官职完全向本官官阶靠拢。太祖太宗两朝,赠官制度较多沿袭五代旧制;宋真宗以后,具有宋朝特色的赠官制度基本定型,用作庶姓赠官的职官基本是本官阶,差遣和职名不用作赠官,这是北宋前期赠官制度的一贯特点。

五、北宋前期赠官制度的特点与地位

北宋前期赠官制度有以下特点:

第一,庶姓和宗室(特别是宗室近亲)赠官分为两个独立的系统,宗室凭出身即可赠官。北宋前期,宗室近亲赠三官或两官,其中一官为爵位;宗室疏属仅赠一官。真宗咸平之前,庶姓开国功臣可赠爵,包括赠一字王、郡王;咸平四年之后,庶姓臣僚不赠爵。庶姓和宗室近亲赠官分为两个系统,非常容易辨别。

第二,按制度规定可获赠官的职官以品官为中心。庶姓官僚的赠官规则:宰相、枢密使赠两官,使相、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尚书以上、三司使、节度使、留后、观察使、统军、上将军、内臣任都知和副都知者赠一官。表面上看这个规定很杂乱,实际上这些可以赠官的职官均为品官。北宋前期,官员的实际地位由品官决定,出现在合班之制中的职官都是品官,可以获得赠官的职官是品官的高层。一切等级制度均以品官为中心,这是北宋前期官制的特点。讨论这一时期的等级制度,需要摆脱官品的束缚,品官和有官品的职官不是一个概念。

第三,潜邸旧臣、经筵官、死节和特殊事功死亡者可赠官,这是北宋前期赠官“故事”的重要内容。第四,用作赠官的职官类型单一。用作庶姓官僚赠官的职官,真宗咸平以后全是本官阶。第五,官员赠哪一级别的本官阶有一定之规。品官决定官员是否赠官,赠官级次则与所任最高差遣紧密相关。某一差遣的赠官会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在此范围内,同一差遣的赠官在原本官阶基础上提升的级数大致相同;所任最高差遣级别越高,赠官在原本官阶基础上升得越多。

其中,第二、四、五点显示北宋前期赠官已制度化、整齐化,第一、三两点说明与皇帝有亲近关系的群体会在赠官制度中获得优待。

如何评价北宋前期赠官制度的历史地位以及北宋赠官制度的其他特点,需要综合考量唐五代以及元丰改制后的赠官制度。

唐代没有宗室近亲死后例行赠爵的制度。五代时期,宗室死后立即赠爵者很少,常见的是死后初赠职事官,若干年后追赠爵位。如后唐庄宗同光元年(923年),李嗣昭赠太尉、陇西郡王。李嗣昭为李克用长子,死于后唐建国之前,他的赠官算是追赠,并非死后立即赠官。后汉刘志远长子刘承训,生前任开封尹、检校太尉、平章事,死后赠魏王。刘承训是后汉指定的皇位继承人,死后即赠爵是特例。宋代宗室近亲,死后即赠爵位,这是宋代对宗室的特别尊崇。宋代对宗室的政策,是限制、防范他们拥有实际政治权力,生前不能担任实际事职,同时又给予宗室近亲生活及官职上的优待,一般情况下,“皇子出即封王”、宗室近亲死后即封爵,这是宗室享有官职优待的两个重要内容。

唐代庶姓官员赠爵非常少,主要集中在唐前期,唐后期仅有数例;开元十一年(723年)以后,双赠仅限于少数宦官。五代时期,双赠重新出现,庶姓官员赠爵亦不时出现。北宋咸平之前,赠官制度沿袭了五代的旧规。宋真宗即位初期,开始整顿五代以来官职升迁过快问题,赠官制度的调整也在这个时候,庶姓赠爵被停止,宗室、外戚成为可以赠爵的唯一群体,但高官双赠则保留了下来。

元丰改制后,赠官制度有几点变化:

第一,恢复庶姓赠爵,比如元祐元年(1086年)为司马光赠太师、温国公,宋徽宗时期庶姓赠王爵开始出现;

第二,可获赠官的群体在扩大,侍从以上即可赠官;

第三,用作赠官的职官纷繁复杂,有职事官、寄禄官、职名,还有检校官。

第一、二点变化其实是赠官制度对北宋后期冗官问题的回应,官僚群体更庞大,需用赠官笼络更多的人;可获赠官的官员增多,需要提升庶姓赠官的最高等级,庶姓赠爵重启就满足了这一需求。第三点变化,促使我们重新思考北宋前期和后期官制的特点。以前基于北宋前期官与差遣分离以及大部分唐代职事官用作阶官而出现的“名不副实”现象,认为北宋前期官制颇为“紊乱”。然而从赠官制度看,北宋前期官制“紊乱”只是表象,哪些官员可获制度性赠官是清楚的;庶姓官僚用作赠官的职官,咸平以后集中在本官阶,赠官在原本官阶基础上提升的级次亦有规律可循。因此,北宋前期赠官制度完全看不出“紊乱”的痕迹。元丰改制后,职事官名副其实了,但赠官标准是侍从官以上,侍从官包括职事官谏议大夫或权侍郎以上、职名待制以上和寄禄官太中大夫以上,用作赠官的职官亦非常复杂。元丰改制实际加剧了官制运行的复杂性,宋代官制仍是在“品位”与“职位”二分的机制上运行。

从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发展进程看,北宋前期的赠官制度非常明显地体现了中国古代政治社会发生的若干变化。宗室与庶姓官僚赠官逐渐异途,与皇帝关系亲密的潜邸旧臣和经筵官可获赠官已形成相对固定的制度,这显示了皇权的强化。潜邸旧臣和经筵官,不同人的能力差别很大,不可能用实际职位来重用每一个人,通过死后优赠的做法体现皇帝对这些官员的特殊对待。宋代在政治上对宗室以防范为主,但宗室毕竟是“天潢贵胄”,宗室近亲死后即获赠爵,并将宗室和庶姓赠官区分开来,可从形式上提高宗室的社会地位。潜邸旧臣、皇帝老师(或太子老师)赠官时可获优待,唐五代时期即如此,只是相关做法没那么制度化而已;明代皇帝、太子的近侍文官可赠官。与皇帝关系紧密的官员可获优赠,这是历代赠官制度的特点,北宋前期也不例外。

北宋建立之后,通过各种手段加强中央集权,地方差遣在官僚体系中的地位下降,地方差遣经历已无法获得赠官。在中央任过重要差遣,然后到地方任官,或者带尚书以上本官阶、节度使等武官高阶的地方官,也可获得赠官,比如蔡齐卒于知颍州任上,赠兵部尚书,但这并非因为他担任知颍州差遣,而是他担任过参知政事。地方任官经历不构成获得赠官的要素,这是赠官制度建立以来首次出现的现象。在唐代,高级地方官可以获得赠官,外官也可用作赠官;唐后期赠官主体呈现重外轻内的局面,地方节度使成为赠官的主体,这是国家内轻外重、藩镇割据局面的体现。北宋前期,地方差遣不赠官,地方官也不用作赠官,用作赠官的节度使等已经阶官化,与地方官已没有关系,这都是中央集权强化在赠官领域的体现。地方官无制度性赠官,北宋前期赠官制度的这一特点被此后的赠官制度沿袭,宋元丰改制后以及明代均是如此。

陈文龙||北宋前期赠官制度考论 | 201910-54(总第1101期)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历史研究所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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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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