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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研究

 山野樵夫123 2019-11-24

       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犯罪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言词的方式进行正面审问的一种常规性侦查措施 。办案人员进行侦查讯问的目的是通过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直接的“言语问答”,从而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厘清犯罪线索脉络,同时也可以以此扩大侦查成果,例如查明是否还有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等。侦查讯问是案件侦查工作中的必经程序,在证据比较充分确凿的情况下,侦查人员最终还是要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的直接“交锋”,而在那些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侦查讯问则往往成为案件线索突破的关键。   检察机关自行负责的侦查工作主要是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侦查讯问面对的基本都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这类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教育,掌握着一定的公权力,加之背后还可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人脉关系等,这些都增大了职务犯罪侦查讯问工作的难度。同时,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不像普通刑事案件那样容易取得犯罪证据来进一步开展工作,大多数只能通过知情人员的口头或书面材料的举报入手,因此,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讯问工作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非常重要,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讯问时就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以及个人背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正确的讯问策略,顺利地完成侦查讯问任务。   近些年来,我国的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在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心理方面与过去相比都有很大程度地变化,表现在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实施犯罪以及受讯时的心理复杂多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就是一场由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进行的斗智斗勇的心理较量。本文将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按照不同的年龄段进行划分,大致分为“26岁”、“39岁”和“59岁”三个阶段,通过归纳总结职务犯罪案件中不同年龄段犯罪嫌疑人的受讯心理类型,提出应对这些各异的受讯心理时所应采取的讯问对策,以期提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讯问工作的力度和效果。   一、“59岁”年龄段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当前,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存在着“59岁”现象。所谓“59岁”现象,就是指那些处于临近退休或退居二线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职务犯罪的问题。处于这个年龄段的国家工作人员,是那些即将退出权力体系的老同志,他们大都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后的艰苦创业时期,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建设中作出了极大的贡献,付出了辛勤的汗水和劳动。这部分人实施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大都临近退休,或者是在退居二线之前实施职务犯罪;(2)基本都掌握有一定的公权力,或者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威望和影响力,有的级别还相当高;(3)长期以来在工作中能够较好地坚持廉洁奉公的作风,个人经济状况一般;(4)实施职务犯罪主要是由心里不平衡引起的。因此,处于“59岁”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一旦事发,其受讯心理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强势心理类型   这是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以及特有的一种心理类型,主要是那些长期从事公务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其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形成的一种心理优势,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①自认有一定的身份地位,侦查人员有所顾忌不敢触动;②依赖自己背后的关系网或者“保护伞”;③认为自己实施犯罪的手段高明,检察机关无法获得相关证据。   在具体实践中,对此类心理类型的讯问对策首先一定要打破犯罪嫌疑人的幻想,通过前期侦查工作的进行,收集有力的证据,例如可以在讯问过程中用一些辅助性的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表明侦查人员已经取得了充分确凿的证据,同时结合我国的刑事宽严相济政策进行宣讲;还可以营造一种侦查人员已经与涉案的其他关键人物取得合作的氛围来瓦解对方的强势心理。要注意的是,在讯问过程中使用相关证据务必谨慎小心,以防犯罪嫌疑人通过分析证据来对揣摩讯问人员的侦查工作进度,从而拒不交代或者避重就轻。   2、侥幸心理类型   “59岁”阶段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丰富,行事较为缜密,在实施犯罪后往往企图凭借自己的周密谋划或各种偶然原因来能够逃脱法律的惩罚,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容易产生侥幸心理。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往往会实施各种伎俩,如狡辩、抵赖、喊冤叫屈,对罪行全部否认或部分否认;妄图隐瞒真相,逃避惩罚。但是,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心怀忐忑,疑心较重,对罪行是否暴露的问题异常敏感。犯罪嫌疑人这种自以为可以逃避惩处的心理,形成的原因主要有:①实施犯罪后长期未得到查办;②对讯问人员掌握的证据不清楚或者认为没有证据;③自信自己具有较强的反讯问能力;④认为背后的关系网可以包庇自己。   对于存有侥幸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充分做好侦查取证工作,尽量夯实证据基础,对于自恃认为检察机关拿不到证据或无法获得充足证据的犯罪嫌疑人,审讯人员应当加强心理攻势,巧妙使用证据。在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应当间接使用证据,力图使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认为检察机关已经获得了完整的证据。   二、“39岁”年龄段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处于这一年龄段的国家工作人员,基本都是青壮年干部,他们没有受过太多的生活磨难,虽然一些人在青少年时期曾经生活困难,但是随后生活条件却逐年好转,而且他们走上工作岗位后,正赶上我国提倡实现干部“年轻化、知识化”的时代,很多人仕途一帆风顺。当手握权力却又缺乏自我克制和外界监督时,一些人就可能出现内心膨胀、追求享乐的想法,以至于腐败堕落,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人实施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这部分人大部分是在80年代末开始走上领导岗位,正值我国经济开始跨越式发展的阶段;(2)具有政治信仰,但容易受到经济浪潮的冲击;(3)实施的职务犯罪多以行受贿犯罪为主,表现为买官卖官,以钱换权;(4)获得权力后大肆实施职务犯罪,想要捞回升官的“投资”。因此,处于“39岁”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时的心理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戒备心理类型   这种心理多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担心认罪或是不认罪,都不能得到讯问人员公正对待的一种防御性反应心理,具体表现为对讯问活动抱有戒心,既不合作也不抵触;对讯问内容和讯问行为高度警惕,反应敏感。这部分犯罪嫌疑人正值青壮年时期,具有一定社会阅历,首先会将讯问人员作为自己的对手,通过观察和分析审讯人员的职务、年龄、和问话能力,界定审讯人员的水平和可靠性,同时也会留意讯问时周围环境和人员动态,分析可能被采取的措施,进而决定与检察机关合作与否或者合作程度的多少。   对于具有戒备心理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以诚恳的问话态度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讯问言语和讯问行为都要表现出公正合法,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的戒备心理。另外要特别注意语言的使用,尽量避免各种容易产生刺激效果的言语和行为。   2、抗拒心理类型   这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讯问人员强烈的敌视和抵触心理,是受讯心理类型中犯罪嫌疑人情绪表现最为激烈的一种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交代跟案情无关的情节,但对关键问题闭口不谈或答非所问,或大段的自说其话,浪费时间;或者甚至对讯问人员进行指责挑衅,质疑讯问人员工作的合法性等方式来干扰讯问工作。       讯问人员对这种最强烈的抵触心理,应当做到以诚对待犯罪嫌疑人,不做出损害犯罪嫌疑人人格和自尊的行为,取得对方的信任。对于无法律依据的挑衅行为,要首先讲清楚法律规范和政策依据,同时要义正言辞地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要求其端正态度。   三、“26岁”年龄段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近些年来,在司法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的年龄非常小,甚至有一些是刚刚走出校门进入工作岗位不久的年轻国家工作人员。这部分人年龄小,思想观念相比自己的父辈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同时他们也是喜欢自我实现的一代,由于社会阅历浅,自我约束力差,所以容易受到外界不良思想或倾向的影响,进而走上犯罪的道路。这部分人实施的职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不一定掌握权力,但是却可能有机会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如单位的会计、出纳;(2)大部分犯罪发生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单位监管松散;(3)涉案金额可能很大。因此,处于“26岁”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时的心理类型主要有以下两种:   1、忧惧心理类型   按照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一旦经过司法程序被判定有罪,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受到刑罚处罚除了是一种制裁,更会改变他们的人生轨迹,这对于年轻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在侦查讯问中,这部分人普遍会产生忧惧心理。这种心理使他们害怕受到刑罚处罚,不敢正视现实,精神压力很大,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强烈的想要逃避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部分犯罪嫌疑人精神高度紧张,恐惧情绪突出,对讯问人员的提问,或答非所问,或问一句答一句等。   职务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都掌握着或接触着一定的权力,有一种优越感,加之自身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甚或是知道法律制裁的力度,如果确实存在实施职务犯罪的行为,那么一旦被当作犯罪嫌疑人,随着讯问的深入,忧惧心理就会产生并不断增强。他们在意图逃避刑罚惩罚的同时也希望获得法律援助和支持,因此我们在讯问工作中要注意对这种忧惧心理的把握和利用。对于那种妄图通过拒供、谎供来对抗讯问人员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继续施加压力,这部分犯罪嫌疑人因为年轻缺乏社会阅历而因此抗压能力较差,容易紧张慌忙从而认罪;此外,对于那些心理压力过大的犯罪嫌疑人,讯问人员应当及时开导教育,一方面防止嫌疑人压力过大出现办案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可以消除犯罪嫌疑人的顾虑,使其丢掉不切实际的幻想,有效开展讯问工作。   2、悲观心理类型   这些犯罪嫌疑人自知实施的职务犯罪行为性质严重,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侦查讯问中容易产生悲观心理,对自己的处境和前途丧失信心,消极绝望。这种心理多见于初犯,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很不稳定,思想包袱异常沉重,在接受讯问时反应迟钝、表现冷漠、忧愁、焦躁,甚至歇斯底里,自暴自弃或固执地采取顽抗到底的态度;有的甚至会实施暴力行为或自寻短见。   在职务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从国家工作人员、社会精英变为失去自由之人,其身份地位上的极大反差很容易使其悲观消极,因此讯问人员应该重视对这种心理类型的应对。面对这种心理类型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工作人员在严格按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要求进行讯问工作的同时,要以极大的耐心和热情来缓解他们的紧张心理,让他们对未来充满信心,坦然面对和接受法律的制裁。只要讯问人员的应对措施正确合理,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能够把心理状态调整到较为平和的状态。   四、结论   为制服犯罪嫌疑人,达到讯问的预期目的,侦查员必须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谋略与方法,迫使他们按照我们所设计的方案,非常巧妙艺术地步步走向绝境,最后缴械投降 。犯罪嫌疑人的个性特征及犯罪的具体条件千差万别,因此到案后的心理状态也多种多样。侦查讯问活动是一项及其严肃而且有严格的法律规范来予以规制的工作,在讯问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会非常复杂,而且在讯问过程的不同阶段,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也是在不断快速变化的;而不同的案情,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更是不一样。因此,可以说,侦查讯问工作是一项复杂而缜密的系统工作,掌握好犯罪嫌疑人受讯时的心理状态非常关键,因为这样可以帮助讯问办案人员分清职务犯罪嫌疑人不同的心理类型,从而制定出和灵活运用相应的讯问方法和策略,同时也有利于讯问人员自身把握好讯问力度,控制好自己的心理和言行,保证始终驾驭讯问的主动权。本文以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作为基本的特征和标志,将这些人受讯时的心理类型予以总结和分析,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同受讯心理,提出不同的讯问谋略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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