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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俗成的地面固定车位,打官司能撤销吗?

 阿福根 2020-05-20
由固定车位引发的矛盾如同野火,烧不尽,吹又生。

因为历史原因设置的固定车位,在浦东新区中星云庭小区也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中星云庭小区共有130个固定停车位,临时停车位约60个。在小区入住时,小区车位管理就采取了固定车位固定使用、临时停车位“先到先停”的原则,至今未变。

业委会表示,根据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小区自2013年本着“先进户,先申请,先使用”的原则,地面固定车位每户每月收取120元停车费,临时停车每小时4元。

因向物业申请固定车位不得,业主林某曾于2014年对业委会提起诉讼,未获一审法院支持后,转而又对物业提出诉讼。

林某认为,小区地面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业主不得独占停车位而妨害他人合理平等使用。物业将停车位使用权处分给个别业主独占使用,剥夺了业主对共有停车位的使用权。物业采取固定停车位管理方式的本质,就是在剥夺其他业主的停车位使用权。

物业辩称,固定车位在被进场管理之前就已存在,小区停车位现状系历史形成,并非物业公司所能改变。

在一审过程中,业委会曾表示业委会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委托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管理车位。由物业公司管理停车位的依据也是全体业主约定俗成的形式,当前车位管理模式,是全体业主自发形成的行为,合理合法

但凡紧张稀缺的资源,都免不了一番抢抢。车位紧张几乎是每个小区无从避免的难题,在资源有限,需求暴增的当下,缓和矛盾的方式就看停车管理规则的制定。业主该以什么样的方式使用停车位?先来后到的顺序是否公平?凭什么老业主就能悠哉悠哉享受固定车位,后搬进来的业主只能为临时车位抢破头?

面对自发行为的固定停车管理方式,业主能打破它吗?

聚焦于物业公司对固定停车位的管理方式,一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受托物业管理的合同方,只是在小区业主原有停车秩序基础上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停车位进行有序管理,其相应的收取停车费用等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和代表的亦是小区业主利益,物业公司对停车位的管理具有合理依据。

而林某诉称物业公司将固定停车位出租给个别业主独占并要求物业公司消除妨碍,不得禁止和干涉自己使用小区车位,但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存在自己所诉的事实,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

一审法院建议,如果业主认为目前小区停车位的管理存在问题,其可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议事程序等其他途径解决。

终审法院持有相同的态度。

法院认为,小区车辆停放采取固定车位“固定停放”,临时车位“先到先停”的停放模式,系在业主入住小区初期,车位资源尚不紧张的情况下,由小区业主自发形成。物业入驻小区后按照业主约定俗成的车辆停放模式进行管理,并无不当,且小区业委会多年来亦未就此提出异议。如业主认为既有的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模式已不符合目前的小区车辆停放现状及要求,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形式由小区全体业主进行表决决定。上诉人现要求物业改变小区车辆停放管理模式,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上述法院的观点和态度一以贯之,小区历史和约定俗成的惯例需要被尊重,哪怕固定车位的分割严重损害业主利益,停车矛盾一触即发,只要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没有异议,小区现存的规则就依然有效。仅靠单个业主打官司,无法撤销地面固定车位。

法院判决书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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