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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末位淘汰的员工却让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这样的解除合法吗?

 鑫鑫udncyvej8h 2020-08-16
劳动关系同时联接公司和员工的切身利益,毫无疑问,除了老板之外,最担心劳动法风险的就是HR了。

HR的身份既是管理者,又是员工。

一则为公司着想规避用工风险,二则也要未雨绸缪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要等到矛盾激化再来补救。

因此HR手上有一个系统的劳动法风险防范体系格外重要。

下面就是一个典型的教训:

小A为某服务中心员工,2012年1月3日小A与服务中心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HR根据单位规定的“末尾淘汰制”,以小A的考核结果处于最末端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通知小A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小A不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认为公司就考核事项、考核处理结果等内容并没有与员工充分协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因末尾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仲裁委支持小A的诉求,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仅仅因为劳动者的考核不合格而解除合同。

考核末位也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企业不能仅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解除合同。

即便考核结果不合格,单位也应与其进行协商,或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小A仍不能胜任工作,在支付补偿金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却把这场仲裁当作无妄之灾,对HR的能力也提出了质疑,看似执行公司的规定,但实施程序却错漏百出,对潜在风险存在侥幸心理。

作为HR,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一个离职员工都不维权,不仲裁。

时代在进步,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即使HR自己也应如是。

所以,我们只有更熟知劳动法,能更严谨的防范风险,更恰当的处理劳动纠纷,才能更加具有身为HR的核心竞争力,在人力资源这个岗位走的更远,也走得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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