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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业主自管的几点看法

 阿福根 2020-12-02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此条出现的三次“物业”,代表着三种不同的物业含义。

    “物业管理区域”是静态的,通常指一个小区或一个场所。

    “物业服务企业”是名词,单指物业企业(公司)。

    “物业管理”是动词,指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业主自管符合上述法律条件,是合法的。

    凡是合法的,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业主自管受法律保护。

    作为业主自治的一种表现形式,作为业主自治的一种新手段,业主自管的方法是对业主自治的一种丰富。

    何为“业主自治”?

    能实现业主大会的意志,能保护全体业主的权益,就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

    业主自管的历史并不长,践行业主自管的小区还为数不多。

    早期形成客观上的“业主自管”,多半是无奈条件下的一种无意识选择。

    今天开始时兴并显现快速发展势头的业主自管,已逐渐提炼或总结出来一种物业管理和服务的模式。

    无论这种模式走得好不好、远不远,都值得探索和研究。

    毕竟传统的模式有很多的地方不尽人意。

    一、是谁催生了业主自管?

    两种力量:一个来自外部,一个来自内部。

    外部:不良的物业。

    不分主次、不懂市场、不讲逻辑、不近人情。

    以为占山为王,毫无竞争意识,藐视买卖公平,长期暗箱操作,肆意欺凌业主。

    内部:觉醒的业主。

    1.小区的收益不足以让物业企业有利可图,“优质服务”也就无从谈起。老旧小区为多。

    2.既然有利可图,何必肥水流了外人田?中小型小区为多。

    3.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学习、借鉴、尝试。有业委会的为多。

    二、如何实现业主自管?

    1.首先得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

    2.宣传、普及业主自管的相关知识。讲清业主自管的利与弊(利:如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多的维护,“无人赚差价”。弊:客观上对业委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有难同当”);

    3.业主大会表决。依《物权法》、《民法典》之相关规定,最终形成有效决议;

    4.不能召开业主大会的(自然没有业委会),一般难以实行业主自管。

    三、怎么搞好业主自管?

    1.全体业主要结合小区的历史情况、实际情况、业主结构、业委会成员结构,特别是业委会主任的个人素质进行全面评估,综合考虑后方能投票“赞同”还是“反对”,或其他;

    2.将业主自管的相关内容写进《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3.公开、透明,走完全部的流程,是业主自管能否持久的关键所在。

    4.注册成立以全体业主参与的注明“业主自管”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占比原则上按《不动产证》上的面积计算。选派几位业主代表代为持股。法人代表不宜由业委会成员担任,注册资金不易过高。

    5.物业职业经理人,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维保等市场已十分成熟。对外选聘或招标时,须全部公开。工程招标采购尽可能量化细化。招聘、招标小组由小区业主代表组成。业委会成员不宜推荐候选人和供应商,不宜全部参与评选、评标。

    6.对召集、组织、实施小区各项家园建设活动的业委会成员,应从公共收益中列支,给予其一定数量的报酬(其标准应根据小区的实际能力,宜高不宜低),并写进《议事规则》;

    7.同一城市的业主自管小区应建立联合体,对物业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实行共享;

    8.通过联合体可以对合格供应商设立《自管小区合格供应商目录》,交纳一定数额的入围费用。一但有采购需求,就从目录企业中选用。所收入围费用仅供“联合体”运营开支。

    作为物业管理模式的一种补充,业主自管的存在,不仅为小区业主带来实惠,还能倒逼物业行业自觉提高物业服务意识。因此,业主自管模式的作用不可低估,其地位无法替代。

    如何提高和完善业主自管,使其具有推广价值,值得所有参与者去认证研究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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