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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性善论与性恶论看道德与法律

 思想者札记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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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是复杂的,但简单来讲,人性可分为善与恶两部分,因此有性善论和性恶论之说。中国传统文化对于人性的观点偏重于性善论,因此中国古代比较重视仁义道德;而西方文化对于人性的观点则偏重于性恶论,因此,西方人更重视法律。

自古至今,就人性的争论很多,中国古代就有性善论、性恶论、无恶无善论、有善有恶论等。西方古代虽然未见有人性善恶的争论,但对人性善恶的见解广见于宗教理论之中。

人性善恶的争论是人类在行为心理上是以利他为本还是以利己为本的争论。人本性是利他还是利己这不仅决定了个体个人的处世待人的态度,还决定了领导者特别是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管理方针政策时,是以强行管制为主还是以教育引导为主的趋向。

正是由于有“人性本恶”的见解,才有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的“法治”;正是由于“人性本善”的见解,才有儒家在西汉后推崇的以道德感化为主的“德治”。

西方基督教认为,人自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有罪,即“原罪”,这是人性本恶的观点。人要不断地赎罪,遵守上帝的戒律,如《十诫》由“上帝之手”写在西奈山上。

如果对人性抱有不信任的态度,相信人性本恶,那复杂的法律制度就是必要的,可以约束住这种自私的本性。基督教理论和近代启蒙思想奠定了西方现代文明的根基——契约原则,即有一个更高的、更普遍的法律。广义来讲,效忠“更高的权威”有两种:一是忠于被国家赋予神圣权威的机构;二是忠于个人理解的“上帝的律法”——通过启示、“精神知识”(直觉)或良知。

德乃人心中之法。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与法律都是为了人们更好地生活而产生的,都对人们的生活有约束作用。道德是人类通过一定的约定,经过历史发展而不断演化而来的东西。它规定了什么是正义,什么是爱,什么是友情,什么是善,如何行善,如何保持正义等。道德不具有强制性,而法律则是由国家制定而强制执行的。

道德与法律并非浑然一体。一般而言,中国人擅长整体性和综合性思维方式,因而常常容易将道德与法律做一体性认识和处理,这也是中国古代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的根本原因之一。然而,现代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相对分离,法律获得独立性和自主性,有助于形成适应现代工商业社会生活的法律体系、树立法律权威、构建现代法治国家。

当下中国,社会转型加快,经济转轨加速,社会矛盾加剧,道德失范、人心浮躁、物欲盛行,社会治理任务艰巨。但应当明确,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义秩序,是任何社会形式稳固发展的基础。依法治国为主体,以德治国为辅助,这是由法律与道德自身属性所决定的。

现代法律是高度建制化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确定性、可预测性和程序性特征,体现出适应现代社会形式理性化和科学化的实践要求。相较而言,道德治理则可能陷入混沌的非技术化、非建制化和非程序化状态。总体来说,在当代复杂社会形态下,道德治理难以独自构成一种“治式”,无法提升至治国方略的层次。此外,法律的“自创生”和“自我复制”特性,使得法律移植比道德移植难度小,因而也更有利于不同国家间互相借鉴。

在法律规则管辖的公共领域,维护社会正义、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是根本要求。而道德更多涉及个人内心的自我修为,它可以高标特立,但只能针对自己,不能强迫他人。因此,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指针,道德则以效法圣贤为理想;法律讲求的是底线正义,道德追求的是高尚人格。

需要强调的是,“法主德辅”绝非否定道德的作用,而仅仅是指在治国方略的层面上,法治更适合作为主体,也更应该成为主体,而“以德治国”是建构“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战略。换句话说,“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是互为支撑的结合,也是主次有序的结合。法律并不排斥道德,相反,它可以促成道德生长。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望成为一个道德纯净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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