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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案情的注意事项

 激扬文字 2022-01-27

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案情的注意事项

作者:单玉成

责任编辑:徐茜

首发日期:2019.5.15

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

今天和大家交流的主题是: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沟通案情的注意事项。

这段时间因为有律师和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沟通案情,而遭到了监察委向司法局的投诉,也有律师因为和被告人家属沟通案情,遭到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  

这些情况引起了广大律师的讨论:有律师坚决认为辩护律师有权利和被告人、犯罪人嫌疑人的家属沟通案情,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和投诉,挤压了刑事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利,对辩护制度正常的实施起到了阻碍作用。也有律师感觉到十分困惑,刑事辩护律师如果不能和被告人的家属沟通案情,那么怎样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满足委托人家属的知情权?

面对这些问题的争论,本人认为:辩护律师与被告人家属沟通案件的基本情况是完全可以的,在律师的权力范围之内。但是沟通案情,不能仅仅考虑到我们和当事人的家属谈了什么事,表面上这个行为合不合法,还要考虑到行为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律师要按照这种思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正确行使辩护权,保障执业律师自身的安全。这里涉及到律师权利的行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自我保护的基本常识,以及自我保护的意识等问题。对这个话题,我想分六个方面展开自己的观点和大家进行讨论。

一、辩护律师肯定可以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沟通案件基本情况

因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虽然辩护人是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但是委托人作为嫌疑人的家属(当事人的家属),他们对案件有知情的需要。实际上他们对案件的知情,能够有利于案件的一些基本配合。比如在诸多案件中涉及到与被害人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进行退赔;或者一些经济犯罪,向被害单位退赔相应的财产,完全需要当事人的家属的配合。当事人多数情况下被剥夺人身自由,被拘留或逮捕期间是不能组织这些行为的。

另外,为了考虑有效的节约诉讼资源,当事人的家属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避免诉讼走向误区。比如被告人的年龄不满18周岁,或者被告人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相关的证据, 完全需要当事人家属予以配合。如果辩护律师不向当事人家属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他如何进行配合?因此,所谓辩护律师不能和当事人家属进行沟通,实际上是因噎废食。

并且,当事人的家属对案件也有基本的知情权。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立,实际上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法律安全感。任何一个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均可以有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保障他的法律安全,保障他在法律范围内尽可能的不受冤屈。这种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者说社会公民的福利,也应当涵盖当事人的近亲属。对于一个家庭而言,知道他的近亲属,为什么、因为什么案件、因为什么事情而涉嫌刑事犯罪,也可以增加司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只有在他们对案件的过程明明白白的情况下,才会接受司法机关的判决,对判决的结果信服。如果对案件完全不知情,即使案件最终的结果是公正的,他们内心也是不信服的。如果不允许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近亲属沟通基本案情,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根基和价值也会产生相应的损害。

事实上,刑事辩护是私权利的一种延伸,是国家赋予律师代为替公民行使辩护权。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是一种私权利,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公权力是不同的。从法理上来说,法无禁止便可为。只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法无明文规定时才不可为。因此,如果不允许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沟通案情,将导致辩护律师无所适从,起不到辩护律制度应有的价值,使辩护制度难以真正有效的发挥作用。

二、对沟通可能产生的一些不法或者危害社会的后果,要进行积极主动的防范与防控

如果把案情对当事人家属一说了之,放任不问,极易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最直接遭受风险的往往是当事人的家属。

因此,我本人在告知案情后,通常首先会告诫当事人家属不要以身涉险,轻易地去从事草率的行为,从而避免暴发风险。如果辩护律师给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这些告知和辅导,他们从事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降低。从我多年办理案件的经验来看,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家属是极少的。

我经常向当事人家属说:当事人一人涉嫌犯罪,对家里是一个灾难。如果家里人再因为案件牵扯进去了,对于一个家庭可能是灭顶之灾,是无法承受之重。家人在外面保证自己的法律安全,能够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帮助。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家属往往是能够听进去律师的劝阻的。

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向当事人家属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之后,我通常会向他们告诫一些基本常识。

首先不能够轻易的去接触证人。尽管案件中,相关的证人、以及当事人所涉嫌的犯罪的具体被指控事项,我可以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但同时要告诫他不能接触证人。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当事人的家属,轻易接触证人,从公权力机关的立场会认为证据被污染了。通常推定当事人家属和律师不代表国家机关的,有片面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如果和证人进行接触,不仅导致证人将招致质疑,也导致当事人家属会出现风险。及时告知之后,当事人家属会注意这种情况,尽量不和证人进行接触。

其次在告知案情后,我会告诫当事人家属,不要提供不真实或者可能不真实的证据,因为这种证据一旦提供之后被认定为伪证,当事人的家属将可能会涉嫌相关犯罪被追究责任。正如前面谈到的,家人的问题没有解决,自己又涉嫌犯罪,对一个家庭来说是不可承受之重。

最后,我还会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不要通过非法途径,企图操纵案件,影响司法公正。有些案件当事人家属为了解决案件问题,被诈骗钱财,甚至因为涉及到贿赂等不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律师,这些情况都要向委托人家人进行告知。辩护律师不仅是给当事人的案件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也是给当事人家属进行专项法律服务,解答他们的咨询,对他们进行辅导。甚至在多数的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家属的沟通要多于和当事人本人的沟通,因为诸多的辩护方案以及必要的配合均是由当事人家属来实施的。他们信息更为通畅,决定相对决策更有准确性、针对性。这和医生给病人治疗是一样的,当事人相当于医院里的病人,往往只是一个决策的配合者,多数的决策是家里人来做。因此辩护律师不仅要给当事人提供好法律服务,也要给当事人家属要做好基本的辅导以及权利风险告知,避免他们以身涉险。辩护律师给当事人家属进行了这些告知和辅导,他们从事不规范行为的可能性会大大的降低,毕竟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家属数量是极少的。

三、要告知当事人家属诉讼中的实际风险

通常我要向当事人家属强调证人的特殊处境,一和证人接触,往往就会陷入难以辩白的境地。尤其是控方证人,他往往做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家属如果建议他去翻证,证人不会轻易听信,多数证人也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在贿赂案件中,作为行贿人的证人,有可能是另案处理的当事人,或者司法机关虽然不予追究,但他也是有潜在被追究风险的。这时当事人家属如果和他们进行沟通,希望他们翻证,他们极大的可能是拒绝的。甚至有极端的情况出现,相关证人直接向检察机关、法院进行投诉举报,说当事人家属骚扰他,干扰他。还有些证人会给当事人的家属进行录音,提供证据给司法机关,导致当事人的家属身陷风险或者被追究法律责任,这种案例在实践中并不罕见。向当事人家属告知这些情况后,他们也会明白基于证人的特殊处境,不要轻易去干扰证人,避免自己陷入风险之中。

实践中看,很多证人会直接拒绝翻证。当事人家属找到相关证人,提出翻证的要求之后通常会被拒绝。当然,也有一些证人面对当事人家属,对当初的指认自己不好面对,同意翻证,但这种情况风险反而更大。因为证人一旦翻证,将会遭受司法机关的指责,甚至调查,为什么前后的证言不一?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么你是诬告陷害,要么你是作伪证,无论哪种结果,对证人的法律后果都不利。我们不能期待证人会自己承担风险,把安全留给别人。在证人面临压力的情况下,多数会把责任推给当事人的家属。也就是说,即使证人同意翻证,当事人的家属一旦和证人进行了接触,反而陷入到风险和责任之中,无法摆脱。而司法机关最终追究翻证的责任,往往更多的是从根源上去找。证人翻证了,有可能追究他,也有可能不追究,但更多的是考虑翻证的根源在哪儿。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家属一旦和证人接触,并且证人翻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几乎是难以避免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基于证人做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证言,当事人家属和证人接触的时候,会言辞激烈,指责证人,甚至发生冲突。这种情况将会直接导致证人投诉,明显不利于当事人家属的法律安全。这种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因为当事人家属面临着家人被追诉的不幸,情绪难以平定。一旦找到证人,证人不配合,发生分歧,将处于不利的境地。向当事人家属告诫,找到证人之后,无非是这几种结果,通常他们也会意识到这种风险确实存在,不再和证人接触。

当然也有当事人家属提出,证人所作的证言可能本身就是不真实的,我们不能不去取证。这种情况下从律师的角度而言,要告诫当事人家属,我们不去接触,不去干扰,不去污染证人,然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有担当,愿意出庭去澄清事实,是他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个时候他可以出庭,而且他的证言的可信度也会提高,还不会把风险牵连到当事人。但如果他不愿意去,恰恰说明他没有坚定的为案件作证的这种决心,如果你强求,导致他到最后摇摆不定,最终还是会把责任推给当事人的家属。

因此,即使希望证人作证,最好的方法也是不要正面接触,通过亲友转达希望证人出庭的建议,或者通过向检、法机关申请,要求证人出庭。有的证人自己出庭的态度非常坚决,完全可以主动到司法机关、到法院要求为案件出庭作证,但是这要看证人是不是真正能够担当,不畏惧法律风险。

十多年前我办理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有一个证人突然找到了我的办公室,他从外界了解了一些案件情况,然后对于自己当时对被告人的不利指认十分后悔,提出要出庭作证。这时我按照程序向法院进行了证人要求出庭作证的告知,在告知之后,法院把证人要出庭的信息告知公诉部门。这个时候检察机关内部沟通,公诉部门把这个情况又告知了反贪部门,反贪局电话联系证人,结果这个证人就直接失联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辩护律师提前给这个证人做了翻证的笔录,或者当事人家属跟他进行了沟通,将会直接涉入相应的风险。一旦侦查部门进行取证,证人的表现可以断言他会再次翻证。在这种证据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当事人的家属还是律师,都会陷入难以辩白的境地。

在涉及到证人的问题上,我向当事人的家属介绍过,从证人相对被动、尴尬的处境,以及人的期待可能性角度而言,不能期待他为你去承担风险、承担责任。就像当事人自己的供述都不说自己的好话,期待证人不计后果、排除压力的去作证,这是不可能的。因此,证人是不能干预、干扰的,否则将面临风险。

通过我对这些情况的分析,几乎没有当事人家属再去和证人接触,主动要求证人作证或者和证人发生冲突。

四、对于确实需要当事人家属配合调取证据,或者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一定要符合规范,慎之又慎

有些案件确实需要取证,或者申请证人出庭,我们要谨慎、慎重,但不可因噎废食。

首先,是当事人家属了解案情之后需要提供证据的情况。这种情况尽可能的寻找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因为证明效力要大于相应的言词证据,也能够起到排除控方证据的作用。我在十多年前办理的一起抢劫案件中,被告人的父母反复向我强调,他的孩子是犯罪时不满18周岁。

但是通过调阅案卷,无论是从当事人本人的供述,还是从身份证的记载来看,当事人均年满18周岁。这个时候家里提出,要求接生婆作证,我拒绝了。因为接生婆不像医院有原始的书证记录,而且事隔一二十年,接生婆的证言怎么能保证客观性?不仅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还容易产生风险。

我建议他们到学校去调取当事人的学籍证明,通过学校的记载,查到客观书证,证明他实际的年龄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通过到学校调阅,发现所有的记录都显示他犯罪时已满18周岁。

最后,我突然想到被告人在家里是老二,按照他的年龄,在计划生育时代是肯定要罚款的。我就向他家人告知,找一找有没有计划生育的罚款存单存根,或者到计划生育部门去调取底根。结果运气很好,被告人的父母在家里确实找到了当时计划生育罚款凭据的存根,而且单据不止一张,其中有一张记载的出生时间和罚款的时间进行推算后,当事人确实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我们把这份证据作为证明被告人年龄的证据向公诉机关和法院提供,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获得了公诉机关的认同,最终法院也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证据冲突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年满18周岁的,以未成年人论。抢劫案件也获得了减轻的处罚。

其次,对于必须取证的情况,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可以采取固定证据的办法。

第一种办法就是在取证的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中,能够全面反应律师对于内容是否真实的记录,是否存在误导。这时证人进行翻证,或者指认当事人家属或律师,引导他做不实的供述证言也有一定的难度。作为公权力机关,这时也很难去指证辩护人或当事人家属引导证人作伪证。

但是很多情况下,证人对于同步录音录像是排斥的,不同意录音录像。对于不同意录音录像的证人,我们在取证的时候就一定要注意,不能因为他不同意,就仅仅做问话笔录,这样会把自己陷入风险之中。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上,我们必须把问题固定下来,到底是谁真谁假。如果你没有证据,最终的决定权就是由司法机关来进行确定了。我们很多律师或者当事人家属涉嫌到伪证的争议中,往往是证人进行翻证与指认之后,最终会被作出不利的评判结果。我们不能基于证人不配合,我们就不录音、不录像,相对比较好的方法,就是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过程中可以不进行告知。

当然如果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我们不告知,那么相应的录音录像,我们也没有必要去向司法机关提供,可以提供相应的笔录,但是把录音录像作为我们的防御证据。一旦证人再行翻证,指认当事人的家属或者律师引导、诱骗他做伪证,他的指认会形成相应的证据,证据形成之后,我们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阻击证据拿出来,这时如果证人再想做出第三种证言,显然就没有可信度了。这种情况也是律师和当事人家属进行必要取证时防御的有效手段,通过录音录像固定证据进行防御。

另外还有一种较为稳妥的方式就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多数控方证人在已经做出过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之后,往往是回避这个问题的,因为原来的证言已经对他形成约束,做出不同的证言将会使自己遭受风险。同时有些证人本身就是被司法机关的潜在追究对象,或者已经追究了只是被取保候审,这种情况他往往不愿意面对风险和冲突去还原案件事实真相。

法院通常也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这是我们中国司法独有的一种状况,主要的原因是法院不愿意把自己推到一个两难选择的境地。从法官本身而言,他认为控方提供的证言笔录及其它证据如果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就可以定案。如果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某一项指控也可以不认定。而证人一旦出庭,作出了和控方证据不同的证言,将把法官陷入两难的选择之中。一旦认同控方证据,不认同证人当庭作出的不同证言,将遭受被告人及其家属,包括辩护律师的责难。

相反,一旦认定证人出庭的证言,否认控方的证言笔录,将会导致法官的判决遭到控方的非议,甚至导致自己陷入风险之中。

因此很多法官都回避问题,不希望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是消极状态。

这也是有时刑事辩护律师对案件辩护难以达成成效的原因,也是学者屡屡诟病的。我们不采用直接言词证据的方式查明案件事实,而是卷宗一本主义,容易导致冤假错案。但是,这是我们司法现状,这种情况不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我只是要告诉大家,如何和当事人的家属进行沟通,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家属不涉入风险,并且不因为他们遭受风险而把律师牵连进去。并且,也要考虑到,当事人在需要申请证人的时候,我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最大可能去实现当事人家属配合举证。

在这个方面最后,一定要跟当事人的家属进行告诫。我们和证人进行了适度的、保留证据的沟通,切忌和证人发生冲突,避免被证人指责引诱或者收买他们作证,这样将会使自己陷入风险。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有当事人的家属,通过和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之间进行沟通,甚至收买,让被害人做出不同的证言翻证,导致被追究伪证责任。也有律师曾经因为有类似的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一定要注意,切忌发生这种行为。

五、并不是所有的证据和案情都可以向当事人家属告知

有一些案情我们要进行审查,明显不合适告知的一些案件情况,我们不能向当事人家属告知,否则便容易陷入风险。不仅是违规,甚至直接陷入违反《刑法》第306条的法律风险。

首先,涉及到国家秘密的内容,明确规定,不能向当事人家属告知。我们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超出法律范围。

其次,当事人传递的一些信息,目的明显是妨害诉讼的。比如我在一次案件的交流过程中,一个年轻律师提到过会见贩毒案件的当事人,当事人什么事情都不谈,反而反复强调,让律师告诉他老婆柜子里哪一格有一双鞋,把那双鞋扔掉。这种情况下,虽然当事人明面上指的是一双鞋,但是一个略具法律知识的人,都可以判断他这个行为明显是有转移赃物或者转移证据的目的。这种状况下,如果律师把这种信息传递出去,并且当事人家属实施了相应的行为,一旦事发,律师将直接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有些律师提出,会见当事人的时候不允许录音,我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的情况,司法机关如何能够掌握?他们追究我责任的依据何在?实际上关在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作为证据的一端,在外面的当事人家属作为证据的另一端,只要两边的证据能够一致,在证据的这种优势上,就足以把辩护律师置于不利的境地。

辩护律师一定要明白,我们也不要期待当事人及其家属在面临风险的时候,舍身保护律师的权益。因为辩护律师本身和当事人之间就是一种单务合同,我们除了收取费用之外,几乎对当事人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对当事人而言,他委托律师,支付费用,他认为律师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律师传递了不当传递的信息的行为,如果产生相应法律后果,把律师交代出来,当事人家属可能获得从轻或者不追究责任的机会,律师往往是凶多吉少了。

因此,律师在传递信息的时候要自我规范,明显是妨害诉讼的,有妨害诉讼的目的的行为、事项是不能传递的。

再次,涉及尖锐冲突的一些问题,律师最好也不要去向当事人家属进行传递。比如在一些贿赂案件中,被告人可能认为某一个指认他受贿的证人或者行贿人和他之间根本没有经济往来关系,完全是诬陷、陷害。律师如果向当事人家属全面转述了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当事人家属情绪失控,对证人做出一些攻击性的言行,也会让当事人的家属以及律师均陷入风险之中。

专业的律师要比当事人家属及当事人保持更为理性的视角来看待问题,面对当事人否认的一些受贿,我们可以向家属告知,当事人对这个问题不认同,但是切忌激化矛盾。否则一旦产生严重的后果,律师将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也会使自己的当事人家属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想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把自己或者把当事人的家属推到了被告席上,你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无论付出了多少的努力,也是一种失败,是巨大的失误。

明显不能沟通的案情,一定不要沟通。因为沟通了不利于案件的解决,反而会导致矛盾的激化。一些明显违反法律,或者导致当事人及其家属实施隐匿证据、毁灭证据的沟通,大家都会因为妨害司法被追究法律责任。

六、考虑到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会产生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及其家属作为对法律并不熟知的普通公民,往往更加感性,靠直觉去做事。但从律师的角度来说,要知其然,且知其所以然。告知这件事情本身可能不违法,但是从经验上应该判断,他了解了这些情况,会从事哪些行为?不进行告诫、劝阻,容易暴发法律风险。

比如在实践中,我们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了案件有哪几个证人指认了被告人,而被告人认为他们的指认不属实。你仅仅进行告知,不进行告诫,一旦当事人家属找到证人,证人又实施了翻证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更多的是持一种客观归罪的立场,认为是律师告诉当事人家属证人的情况。你透露出这种信息,认为证人的证言不属实,或者和被告人的辩解不一致,就应当预料到当事人家属会去找证人,让证人翻证。司法机关对于的这种应当知道的判断,会导致他们推定为你就是知道,或者是间接故意,甚至会认为是一种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律师面临法律风险的时候,控方通常持这种立场。并且一旦对律师追诉,进入司法程序,抗辩的难度将非常大。

大家都是专业律师,应该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关于主观方面的证明是缺乏确切标准的,有较强的随意性。一个行为如果可以推导出这种可能性,控方坚持它就是存在的,辩方即使按照证明标准,认为得不出唯一结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在真正确定案件结论的时候,司法机关往往会认为你作为一个专业的律师有超出常人的判断能力,对证人的行为、当事人家属的行为是心知肚明的,律师去放纵、纵容,甚至是一种变相的指使,这种情况进行辩护难度是非常大的。

还有一种情况,作为辩护律师向当事人家属告知了证人的姓名、其他情况以及证言,这时当事人的家属和证人发生了严重的冲突,甚至发生暴力冲突,这种情况也都是有先例的。即使在民事诉讼中这种先例也是有的,这种结果一旦发生,追究律师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会进一步增大。因为司法机关认为,辩护律师是故意教唆、指使。

前面已经谈过,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中,客观方面通过证据容易判断,主观方面的认定往往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在某一个犯罪构成要素司法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自由判断的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如果深陷此类的案件中,将会处于相对不利的状态,辩方终究在刑事诉讼格局中是处于弱者的地位。

最后一种情况:辩护律师把当事人案件的一些情况告知当事人家属后,辩护律师没有劝阻,或当事人家属不听劝阻,实施了不当行为。一旦法律风险爆发,当事人可能会把责任推给律师,甚至完全诬陷是律师指使的。前面也谈到,我们不能期待任何人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勇于担当,把责任自己扛下来。律师处于这种局面的时候,将会十分被动。

综上所述,我认为在刑事诉讼中,我们应当满足当事人家属的对案件的基本知情权,对他们进行一些权利告知,并引导他们正确的配合诉讼。同时也要向他们进行风险告知,避免以身涉险。不要去和证人接触,不要去提供对真实性不能确定证据,更不能通过其他非法途径去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也要让当事人亲属了解证人所处的特殊处境,往往是不会舍己为人的,不要期待证人做出自我牺牲。如果愿意去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不去干扰,他同样也会主动申请出庭作证。对于确实需要当事人家属配合取证的,尽可能的调取较为客观的书证、物证,因为它们的真实性是可以确定的。同时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法,对证人申请出庭作证或谈话的过程进行证据固定,避免法律风险。

尤其是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案件,更要注意,由于我们和控方的观点立场存在巨大冲突,在和当事人家属交涉、和证人交涉的时候,更要慎之又慎。

关于明显不能传递的信息,当事人及其家属可能用这种信息妨害诉讼的,或者会导致当事人家属和证人发生尖锐冲突的,都不应当传递。把基本案情告知当事人家属,已经履行了我们的义务,向当事人家属传递不当信息的方式是饮鸩止渴,表面对当事人有利,实际上可能是坑害了当事人及其家属,导致其雪上加霜,进一步陷入被动。

另外,从辩护律师的角度而言,不要认为我们的行为形式上是合法的,就对所引起的后果,不去过问,没有责任。尽管行为形式合法,但如果推断出你对某种不法后果能够预见,甚至能够充分预见,但仍然实施,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就如别人准备去打架,找商店买菜刀,商店老板在知道别人去打架的情况下把菜刀再卖给别人,显然就有被追究帮助犯法律责任的风险。同样,我们辩护律师在向当事人家属告知案情的时候,如果发现当事人家属有明显从事不法行为的迹象,一定要慎重,向他们进行告知、告诫,做好自我保护。对于明显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家属,我们可以考虑到,有些案件的情况可以不予告知,甚至可以考虑解除委托。不能去饮鸩止渴,最终导致当事人家属因此陷入风险,也导致毁了自己的前途,甚至对律师行业也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以上是我对关于律师能否与当事人家属沟通案情的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也请大家批评指正。今天的交流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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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玉成律师

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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