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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陈述申辩权≠放弃听证权;告知听证权≠告知陈述申辩权

 农业A执法 2022-04-26

行政处罚中,陈述申辩属基本权利,即任何行政相对人都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行使。听证是特定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享有的重要程序权利,听证需要符合法律程序规范,不但包括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还包括安排听证时间和地点、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与质证等事项。

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以及听证权,都有单独的条文规定。而且,处罚法还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5个工作日)。

上述两项法定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处罚法对告知上述两项法定权利的要求,也是独立规定的。

一方面,关于处罚机关对权利的告知。

要注意听证案件中不能只告知听证权,不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了听证权≠告知了陈述申辩权。尽管在事实上,听证权的内容涵盖了陈述申辩权,但是,在程序上,处罚机关应当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同时明确告知当事人。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就意味着,对当事人来说有三种选择:“懒得”去陈述申辩的时候,就直接去走更麻烦更全面的听证程序;或者,“懒得”去听证的时候,直接简单点陈述申辩一下;或者两个都要。如果只告知听证权,那么就直接剥夺了当事人“就简”的权利。

另一方面,关于当事人对权利的放弃。

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例外情形: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申辩权。但是,保障当事人的听证权,在启动听证程序之前,行政处罚法没有例外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听证程序启动后,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情形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不等于当事人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放弃陈述申辩权,不等于放弃听证权。房某某诉上海市公安局边防和港航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2020 年上海法院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四。法院认为,房某某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不能被推定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行使与要求举行听证并行不悖,只要拟处的行政处罚依法属于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的类型,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明确予以告知。

放弃听证权,不等于放弃陈述申辩权。鄂行再终字第00002号案中,湖北高院认为,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中,告知被处罚人听证权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是该义务的履行并不等同于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律并未规定因适用听证程序而免除行政机关应依法负有的告知义务,不能推定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上述保障被处罚人权利的两项规范不能互相替代,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均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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