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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问题的探讨

 新用户12603780 2022-06-04 发布于广西

小编按:

在日常业务交流中,一些朋友问及单位提现和现金报销问题,我们一般都以“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和现金报销,通过集中支付、公务卡结算和银行转账处理”予以回复。我们的观点是,除财政明确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基本上取消提现和现金借款及报销行为,一般现金业务只收不付,所收现金及时缴库清零。

既然说到这个问题,我们也觉得有必要统一认识,有效规避风险,再次和大家进行深入探讨:

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目的包括减少预算单位现金使用,规范公务支出,提高支出透明度,促进源头防腐。从表面上看,只要报销业务真实、审批手续完备、票据合规,采取现金支付戒银行转账支付似乎都无关要紧,但如果日常使用现金量大、频繁高的话就存在资金安全性没有保障,资金流向缺乏监管等问题,也容易造成单位截留套取公款、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和财务人员贪污挪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各级财政部门一般都明确要求“凡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内的支出内容,预算单位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公务支出使用现金支付的,须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并经单位领导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同时对于预算单位特殊情况大额提现设置了限额和明确了申请备案流程。

公务卡制度改革自上而下推行,从中央和省级预算单位2008年试点迄今也有10余年,覆盖面虽不断扩大,但成效似乎不太明显,现金管理方面违规问题仍层出不穷。一方面公务支出使用集中支付和银行转账结算比例大,另一方面公务卡制度改革并未得到强制性的执行,尤其在县以下预算单位仍普遍存在着有些单位未能实现人手一卡、办了卡不激活、发生公务消费不使用、报销时不通过公务卡报销模块等现象。

存在现金报销情况的单位,一般主要用于职工出差、经办购物、慰问、息访等因公借款,有些则用于报销差旅费补助、劳务费、快递费、修理费等小额零星支出,如下图所示某乡镇年度现金支付量达190余万则是相当罕见的。当然,财政部门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取消现金结算方式,是考虑到各地改革进度不一,刷卡环境不一等实际情况,也会对一些刷卡环境不具备、单笔支出低于2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以及目录以外的开支允许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对于预算单位而言,现金支付结算的场景并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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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出台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的结算起点1000元确实时过境迁有些不合时宜,排除单位领导有意识使用大额现金结算的行为,可能也跟部分单位内控不严,财务人员现金管理意识不强有关,有的还是习惯于延续以前的老经验、老做法,有的则是对现金支付可能产生的后果缺乏认识,管理混乱。

因此,我们建议财务人员应加强对《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学习掌握,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规范单位现金使用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单位现金管理内控制度,明确现金使用范围、审批程序和管理责任,严格依规而行。要尽快强力推行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持卡全覆盖全激活,公务支出应刷尽刷;对于人员经费、资产采购、工程款等大额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内容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支付,只有在财政允许的现金支付范围才能有限使用现金;对于现金存量应保持在合理范围,凡现金收入应及时缴存,防止坐支行为。


一、大额现金支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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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

二、库存现金超过规定限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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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三、公款私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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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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