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第一节 正当防卫 概述:上一讲“因果关系”结束意味着客观违法性的认定完成。阻却事由的出现意味着违法性的判断被否定。因此,一个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其前提是该行为符合客观要件,具备违法性。 法条:《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1】甲抢劫乙的钱包后,骑摩托车逃跑。乙为了夺回钱包开车追赶,甲骑摩托车慌不择路撞倒护栏,死亡。 【案例2】甲抢劫乙的钱包后,骑摩托车逃跑。乙为了夺回钱包开车追赶,将甲撞倒在地,致甲重伤。 分析:案例1 中乙的追赶行为具有合法性,在客观要件中即可判断乙无罪,因此无须以正当防卫阻却(本不构成的)违法性。案例2中乙将甲装成重伤,具有违法性,但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 一、起因条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一)不法性 1、一般仅限于针对个人法益的侵害,对国家、社会法益的犯罪行为原则上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 2、若侵害国家、社会法益的犯罪同时侵犯个人法益,则可以正当防卫。如制止乘客抢公司司机方向盘、殴打司机的行为。 (二)客观性 1、行为在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即可对其进行正当防卫,而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责任阶层的内容。 ![]() 注意:对过失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乙当作野兽准备射击,站在甲身后的丙发现甲的行为,于是开枪朝甲的腿上开枪,保护了乙的生命。 (1)正当防卫的防卫人可以是第三人 (2)过失的不法侵害也符合客观性,能够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注意:精神病人与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进行正当反击。 2、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包括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案例:甲开车不慎撞伤乙,欲逃逸,行人丙强迫甲救助乙,属于针对不作为的不法侵害的正当防卫。 (三)现实性 1、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区别于假想防卫。 2、对假想防卫的处理:不可能是故意犯罪,有过失,则定过失犯罪;没有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二、时间条件——正在进行!(一)不法侵害的开始的认定: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 【案例1】甲欲盗窃乙家,在乙家墙外踩点。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但属于预备行为,对法益的危险不紧迫,此时对甲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案例2】甲欲盗窃乙家,正在翻墙。此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对法益的危险笔记紧迫,可以对甲进行正当防卫。 【案例3】甲欲盗窃乙家,正在撬门。甲的行为对法益的危险已经非常紧迫,属于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正当防卫开始的时间点早于“着手”) 注意设立防卫装置问题:不属于事前防卫,因为防卫装置在不法侵害来临时才发挥作用。若成立正当防卫则要求:1、防卫手段与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2、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二)不法侵害的结束 1、不法侵害的样态:可能比较缓和,也可能很紧迫 2、结束的内容: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 + 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解除 3、结束的判断标准:时间上从行为时判断(不能做事后角度判断)+从一般人视角判断。 注意财产犯罪问题:犯罪人即使取得财物,但在被害人当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形下,视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总结:追小偷问题,常结合“因果关系”考查 (1)追财行为:a、追赶途中小偷摔死,追赶行为合法,无罪;b、追上夺回财物,属于正当防卫。 (2)扭送行为:合法行为,但只能以控制小偷人身自由为目的和限度。 (3)不法侵害行为:如为泄愤进行殴打,具有严重性、紧迫性时,与小偷死亡有因果关系。 (三)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若故意为之,则成立故意犯罪;若是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若无故意或过失,则是意外事件。 前期笔记梳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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