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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 | 《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解读

 律师戈哥 2022-07-20 发布于河南

、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解读

(一)公序良俗条款的历史沿革

(二) 公序良俗存在之必要性

二、 公序良俗的 功能

(一) 公序良俗引领价值导向

(二) 公序良俗助推宪法功能及价值的实现

三、《 民法典》公序良俗法律规范解读

(一)适用条件与范围

(二)法源变化

(三)限制私法自治权利行使

(四)扩大侵权保护范围

《民法典》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入新时代的重要标志,是在审视过去70多年来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创新我国民事领域重要的法律规范而出台的更为系统完整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勇担时代使命,深入贯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政策,以“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和宗旨,将公序良俗作为其基本原则,旨在提高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为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法理解读

(一)公序良俗条款的历史沿革

事实上在《民法总则》与《民法典》之前,我国的正式单行法律文本中并未曾出现过公序良俗这个词语,而《民法通则》第七条所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则被视为是公序良俗原则最初在民法中的体现。《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正式采用“公序良俗”一词,摒弃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说法。不过大多数人认为所谓公序良俗的内在含义即为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公序即指公共秩序,对应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良俗指善良风俗,对应社会公德。

(二)公序良俗存在之必要性

一方面现代概念法学认为道德与法律应当相互分离,法律应当自我封闭式发展的主张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纠纷的解决。当法律的发展更新跟不上社会道德的进化脚步时势必会导致现有法律规则对基于社会新道德而产生的新型民事法律关系束手无策。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及其不断向纵深领域扩张的发展态势,以及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交往的精彩纷呈,我国市民社会的生活交往正在不断向民法所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外延发起冲击。而法的滞后性及相对稳定性必然导致《民法典》不能及时回应现实生活发展的需要。将“公序良俗”作为《民法典》的一项基本原则,为道德引入法律并适用于司法实践提供路径,能够弥补法的滞后性这一缺陷,在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范可适用时适用该原则以填补法律空白。

二公序良俗的功能

(一)公序良俗引领价值导向

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具体法律规则的漏洞而存在,它们同时拥有着价值导向性的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将道德性的价值取向引入法律并使其成为民法的渊源之一,使得民法更为体系化、完整化。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公序良俗原则在民法的众多原则之中就表现为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即市民社会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最低行为要求,是其他任何民事主体对该民事活动主体行为的最低期待。公序良俗作为所有的市民主体应当一致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该标准涉及到市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家庭、侵权、民事法律行为等,违反该标准侵害的是其他市民主体对该标准的信赖利益。

(二)公序良俗助推宪法功能及价值的实现

王泽鉴先生曾说“公序良俗条款的设计,具有实践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要功能,它使得宪法上的价值得以经过此项概括条款进入私法领域,规范私人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宪法》第二章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规定,就是以最高法的形式对社会主义普适道德的宣示与保护。《宪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共同体最根本的道德判断与价值取向,《民法典》通过公序良俗原则将《宪法》所保护的基本道德追求适用于私法领域,联通了《民法典》与《宪法》相互沟通的桥梁。

《民法典》公序良俗法律规范解读

(一)适用条件与范围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此条款又称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这意味着公序良俗原则一定程度上否定了私法自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了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还应当符合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该条款同样意味着在判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应当首先判断的是其是否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当优先适用相应的具体法律规则而不是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同时本条款也意味着公序良俗调整的范围包括了民事活动的方方面面,并不局限于某一单一的领域。

(二)法源变化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此条款规定了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首先是法律,在法律没有规定时使用习惯,但习惯不得与公序良俗相违背。与《民法通则》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相比,本次修订不仅删除了“国家政策”还 将“习惯”明确作为 处理民事纠纷的依据,在《民法典》中明确认可了“习惯”的法源地位 。但同时应当注意到的是习惯并不是当然的成为法源,其成为法源的前提是要经过公序良俗原则的审查和评价。因为某个地方的某种习惯可能仅仅不违背当地一段时间内的公序良俗,但有可能并不符合整个大时代背景下的公序良俗。

(三)限制私法自治权利行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在私法领域私法自治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而在《民法典》中,当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时,其行使私法自治权利而为的行为效力将被否定。公序良俗之所以能够限制私法自治与权利行使,在于民事主体的私法自治行为触犯了公序良俗所代表的社会最低限度的道德利益,这种行为若产生私法上的效果,社会最基本的道德秩序将被破坏。因此,私法自治也需要在公序良俗所限定的最低标准的社会道德尺度内行使。

公序良俗对私法自治权利的限制条款具体到《民法典》各分编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第979条第2款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2、第1009条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科研活动;3、第1012条有关姓名权的行使;4、第1015条关于自然人姓氏选取权的行使;4、第1026条关于新闻报道权行使的规定。以上条款均需要以符合公序良俗为前提。

(四)扩大侵权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1183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内含了侵权责任保护的客体包括纯粹经济损失和精神健康等非财产性利益。该条款明显体现出扩大侵权责任保护范围的特点,具有保护社会最低道德底限价值的正当性。

(五)高度重视家庭建设

尽管“公序良俗”一词没有出现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但公序良俗的内在价值追求与道德导向却通过相当多的条款进行了体现。比如第1041条第3款关于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人以及残疾人的相关规定,第1043条第2款关于夫妻互相忠实、家庭尊老爱幼的规定,第1044条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保护的规定,第1125条对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进行遗嘱操作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规定。从家庭做起树立维护公序良俗,实现社会善治与法治,是提升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重要步骤。

公序良俗原则近些年来在司法实践领域正逐步活跃起来,《民法典》虽正式确立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地位,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却尚无统一的标准可言,加之学界关于公序良俗的研究却远远不够,导致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的适用上乱象百出,因此进一步明确公序良俗的具体适用规则也成为迫在眉睫的下一个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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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杨丽凡,郑州大学民商法学硕士,房地产业务部实习律师。担任郑州仲裁委仲裁秘书多年,具备丰富的仲裁案件办理经验。

专长领域: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法律事务、民商事仲裁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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