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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

 雪峰读书 2022-09-03 发布于黑龙江


回顾70年的农业农村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分成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大阶段,并归纳出两条主要线索:一是奋力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二是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济体制。

一、艰难探索农业农村发展道路

(一)对农村经济体制的艰辛探索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们党面对的是一个经历100多年战乱、满目疮痍的烂摊子,国家一穷二白,生产力极度落后,工农业基础十分薄弱,人民生活极端贫困。1949年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数据显示:当年,我国总人口5.4亿人,其中农村人口4.8亿人,全国人口平均寿命仅为35岁;我国工农业总产值466亿元,粮食产量1.132亿吨,棉花产量44.5万吨,油料产量256.4万吨,水产品产量45万吨,原煤产量0.32亿吨,原油产量12万吨,钢产量15.8万吨;我国年人均工农业总产值仅为86元,年人均国民收入只有69元,年人均粮食只有209公斤,年人均棉花只有0.82公斤……

面对一穷二白、百废待兴的局面,我们党提出并坚持贯彻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的建设方针,大力发展国民经济,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并在此后的30年间,把发展农业放在首要地位,不断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主要做了以下三件大事。

1.实行农村土地改革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农村,地主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极不平均。这是农村社会最突出的矛盾,也是造成当时中国农村长期贫困落后的根本原因。据统计,土地改革前,占农户总数的3.79%的地主占有总耕地的38.26%,占农户总数的3.08%的富农占总耕地的13.66%,占农户总数的57.44%以上的贫雇农占总耕地的14.28%。也就是说,土地改革前,绝大多数农民都是无地或少地的。

1947年9月,我们党在解放区进行土地改革,颁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中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到1950年,全国部分地区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1.66亿农民分到土地。然而,还有很多农民没有土地。1950年6月,党中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面明确指出土地改革的目的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次土地改革,从1950年冬开始,分期分批进行,至1952年底结束。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大陆土地改革基本完成,3.1亿无地或少地农民无偿分得7亿亩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存续2000多年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被彻底铲除。

土地改革,结束了封建土地制度,使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为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

2.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

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物资严重短缺,尤其是粮食供应非常紧张。1952年,我国粮食总产量3100亿斤,中央政府收购粮食约620亿斤,占粮食总产量的19%,缺口较大。为了恢复国民经济,为工业化奠定基础,党中央决定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对城市人口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定量配售,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之后,又陆续把棉、麻、油料、生猪等农产品列入统购统销范围,最多时有180多种。

195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明确全国的平均税率规定为常年产量的15.5%。农民交农业税,就是交粮食,这样国家通过税收能掌握600亿斤左右的粮食。同时,国家对扣除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农业税粮后的全部余粮的80%-90%,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若粮食储备不够,就对超出80%-90%的余粮加价30%收购,这就是超购加价。总体来看,国家通过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用计划的方式把农产品管起来,缓解了粮食的产需矛盾,保证了粮食价格基本稳定。

在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下,全国城乡居民所需要的粮食、布匹、食油、猪肉等生活资料全凭国家印发的票证按人口定量供应,这就是票证制度。在1953年到1993年的40年间,票证“主宰”了人民的生活,其种类也随着生产的发展、物资的丰富,经历了由少到多再到少,直至全部消失的过程。

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稳定了粮食问题,使粮食在保持增长的同时满足人民基本的消费需要,为工业化发展积累了资金,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国民经济发展起到巨大的作用。

3.实行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经济体制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几个阶段。

(1)农业合作化

第一,农业生产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分到土地的农民,因为生产力的落后和生产资料的匮乏,自愿组成互助组合作生产。而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里是没有这样的规定的。这种传统意义上的互助合作,仅是生产上的互帮互助,不牵扯土地关系和劳动成果的分配。也就是说,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农民个人所有。据统计,至1952年底,全国已有800多万个互助组,组织起来的农户达到450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39.9%。

第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初级社”,就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农民按照自愿原则,以土地入股,以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合作社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1953年12月,党中央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增加到190万个,入社农户达750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63%左右。

第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高级社”。1956年1月,党中央通过《1956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该文件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动高级社发展。1956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至此,原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1956年底,全国已有75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户达1.2亿多户,占农户总数的96.3%,其中高级社的户数达1亿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8%。

(2)人民公社

1958年,全国各地响应党中央“小社并大社”号召,相继成立人民公社。至当年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共计12692万户,占农户总数的99.1%,全国农村全部实现人民公社化。

成立初期,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以生产队为劳动的基本单位,实行集中领导,统负盈亏。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挫伤了集体和农民的积极性,破坏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经济的发展遭到重大挫折。此后,党中央通过大量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教训,对人民公社制度进行了大幅调整,最终使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大队下放到生产队。1962年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提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明确了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三级所有,就是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相当于现在的乡)、生产大队(相当于现在的行政村)、生产队(规模相当于初级社)所有,属于个人的生产资料永远归个人所有。队为基础,就是以生产队为基础。这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我国粮食产量从1962年的1.6亿吨增长到1978年的3.05亿吨。

1982年12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修改宪法,作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重新设立乡政权的决定。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到1984年底,各地政社分设的改革基本完成,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制度宣告结束。在这段历史中,我们有过挫折,积累了经验和教训,为未来农业农村发展奠定了基础,是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济体制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

(二)为农业现代化奠定基础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我国一直在推进农业现代化。1954年9月22日,周恩来总理在全国人大一届一次会议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初步设想。他指出,如果我们不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我们就不能摆脱落后和贫困,我们的革命就不能达到目的。20世纪50年代,实行农业合作化后,党中央提出了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农业“八字宪法”,要求通过改良土壤、合理施肥、兴修水利、培育和推广良种、合理密植、防治虫害、田间管理、改革工具等科技手段,提高农作物产量。

1961年3月,周恩来总理在广州举行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有步骤地实现农业机械化、水利化、化肥化、电气化,第一次用这“四化”来表述农业现代化。20世纪60、70年代,按照农业机械化、水利化的要求,我们全面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落后的生产条件,兴建了一批大中型的水库和众多的小型水利工程,扩大了农田的灌溉面积。到70年代后期,我国从国外引进了大型化肥设备,建设了化肥厂,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农业化肥化。这些举措大大提高了我国粮食产量,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者:徐小青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节选自宣讲家网独家文稿《徐小青: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历程——以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线索的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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