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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租赁准则下租赁变更时为何还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

 轻松财税彭怀文 2022-09-30 发布于四川

新租赁准则下租赁变更时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终止确认为何还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

新租赁准则下缩小租赁范围50%,对于原50%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终止确认都是按账面数,为何还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

解答:

新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之一,就是旧租赁中对承租业务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经营租赁的承租人不需要确认租赁资产,而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业务不再区分,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外承租人需要确认租赁资产(使用权资产)。

对于租赁变更,包括缩短租赁期限、减少租赁范围等,实际上就是对于资产(使用权资产)在正常到期前进行了处置。众所周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在正常到期前进行处置,产生的损益是需要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而新租赁准则,对于“使用权资产”的后续计量,很多地方都是参照固定资产准则规定来的(没有必要另起炉灶),因此对于“使用权资产”的提前处置产生的损益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也就是非常正常的。

缩短租赁期限、减少租赁范围等提前处置“使用权资产”,通常情况下承租人会承担一些违约责任,比如不能同比例减少后续租赁的租金等,就相当于是在“甩卖”——“使用权资产”低价处置,跟固定资产低价变卖会产生损失一样的道理,会计核算最终计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缩短租赁期限、减少租赁范围等提前处置“使用权资产”,即便是同比例减少后续租赁的租金,比如租赁面积减少50%,租赁也减少50%,也可能会产生“资产处置损益”。

会计分录如下: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

因为在新租赁准则下,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是按照实际利率(内含利率、折现率)进行分摊,并不是按照直线法分摊,会导致前期分摊金额较多后期分摊较少。而“使用权资产”折旧通常是参照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在租赁期间是均匀折旧的。因此,二者并不同步,导致上述的会计分录中如果没有“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出现,可能就会造成借贷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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