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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采信规则[证据采信规则]

 ye9030 2022-11-28 发布于广西
证据采信规则,就是法院在已经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中认定、采用具有证明力和可信度的证据时必需遵循的规则。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这是法院采信证据的最基本规则。任何证据只有经过质证,才有可能作为裁判依据。这不仅是因为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就等于是没有经过考验,其证明力和可信度是很值得怀疑的,而且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和尊重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权利。
基本信息
中文名
证据采信规则
认同机构
法院
根据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
基本原则
实事求是惟一性疑案从无的原则
基本原则
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
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第二,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内涵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1]”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什么是“清楚、确实、充分”,公、检、法三机关的认识不仅有分歧,而且做法也不一致。证据采信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
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证据不足是指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即未达到上述四项标准。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第一,据以定案的某个或某些证据不真实、不可靠,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二,作为犯罪构成的某个要件或几个要件的案件事实没有必要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关于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证明,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包括行为的方式、对象、结果以及行为赖以存在的时空条件。所有这些环节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所必需的证据,均可视为证据不足。
总之,作为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是案件事实的基本内容,每一个要件必须具备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是基本证据不具备,就是证据不足。第三,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或者说全案证据)未排除矛盾,证明结果不具排他性。如果定案的证据在判决前存在疑点,矛盾没有排除,既有肯定有罪的证据,又有否定有罪的证据,不能得出惟一的结论,就形成一个疑案,疑案的存在就是证据不足的表现。
对于凡是证据不足(即未达到排他性证据规则)的案件,应当根据“疑案从无”规则,由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或由法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参考资料
[1]
刑事诉讼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引用日期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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