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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实务:区分局虽然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但有些地方的区分局却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可以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神州国土 2023-06-22 发布于河北

前天写了一篇文章《市公安局区分局是派出机构还是派出机关?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复议机关是市政府还是区政府?》,文章大意是区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不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区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该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很多粉丝提出质疑,说他们那的区分局就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区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今天我们继续看一下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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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局既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又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
首先对于分局是市公安局的派出机构,这个问题没有争议,我之前的文章有详细的介绍,但是对于区分局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一点我也是有疑问的?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区分局既然是市公安局设立的,不可能是区政府设立的,不应该成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但是现实往往比理论更复杂,像上海市、深圳市、杭州市、广州市、济南市等地的区分局就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尤其是深圳市龙华区分局,在自己的介绍中明确写明自己是“为市公安局下设的正处级派出机构”,但同时又是龙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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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分局局长兼任区政府的副区长,是否意味着区分局就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
之前有很多粉丝留言说过这个问题,很多地方的区分局局长兼任区政府的副区长,所以区公安局应该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个没有依据的,个人职务的任免有时是和工作单位无关的。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朱荣堂虽然是渝中区副区长,但渝中区分局却是市属驻区部门并非渝中区的职能部门。现实中这种问题经常出现,组织为了提高某个人的待遇,往往会给这个人任命一个更高级别的职务,例如:县委书记只是正处级,为了把某个县委书记的级别提高到副厅级,可能会给任命市人大的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委常委等。同样道理,区分局局长任命为副区长,仅是为了提高局长的级别,并不意味着这个区分局就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

三、区分局成为区政府职能部门,有什么好处?

区分局成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区分局就变成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区分局可以作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如果这个区分局仅是市局的派出机构并不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其并不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否具有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职权存在争议。
区分局成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区分局就要服从区政府的领导,这样区里面有什么突发情况,区领导可以直接给区分局下达指令。如果区分局仅是市局的派出机构,跟区政府没有任何隶属关系,区分局仅是服从市局的领导,区政府不能直接给区分局下达命令,不利于区里面工作的开展。
区分局成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之后,对于区分局及其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这样可以缓解市政府的压力。如果区分局仅是市分局的派出机构,根据现在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对区分局及其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治安案件往往是行政复议案件的主要类型,在一些大城市,市司法局将会面对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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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判断区分局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
判断区分局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最简单的方式就是可以在区政府的网站上进行查询,看一下区政府公开的政府职能部门里面是否包含公安局区分局。最准确的方法就是看一下区分局的三定方案,是否体现出区政府职能部门的字样。区分局是否作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就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不同,如果区分局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当事人对区分局及其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是可以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区分局不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当事人对区分局及其派出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就只能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小编所在的城市为例,区分局并不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因此,当事人只能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导致市司法局的行政复议案件数大幅增加。
区分局是否属于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个问题不仅涉及公安局,之前的国土局、现在的生态环境局都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区分局仅是市局的派出机构并不是区政府的职能部门,这些区分局就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就不具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像自然资源局为了方便区县的执法,陆续的将执法权下放到区县,将区县的自然资源局作为区县政府的职能部门,这种做法就让区分局就取得了执法权,将来随着立法的完善,区分局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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