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德恒律师事务所 | ​案例分享

 望云1120 2023-08-12 发布于北京

案例分享——细研工期责任与工程质量

2023-08-03

微信图片_20230804095140_2_副本.png

一、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施工合同》),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项目一期工程,项目总投资3.8亿元,经审计工程结算价款3.1亿元,其中甲供材4400余万元。

2019年4月,乙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甲公司按照《施工合同》支付未付工程款8300余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甲公司为对抗乙公司主张工程款,于2020年3月向一审法院另案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20余万元、逾期竣工损失1000余万元、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及损失160万元、未开发票损失、审计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余万元;同时,甲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逾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逾期竣工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以及财务费用;对工程质量及原因、修复方案及维修费用;对未开具工程价款发票造成企业所得税增加额、财务费用、滞纳金等损失进行鉴定。

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530万元、维修费用损失41万元及审计费100万元。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370万元,其他予以维持。

乙公司委托德恒律师代理本案,德恒律师为当事人避免近2000万元的损失。

二、裁判要旨

(1)甲供材对施工方不能产生相应的利润,在建筑行业里属于包工不包料的约定,乙公司自主完成产值不应包括甲供材,计算逾期竣工违约金时将甲供材扣除,减少逾期竣工违约金88万元,同时以逾期竣工违约金和损失不能同时主张为由,驳回了甲公司逾期竣工损失10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2)甲公司主张工程质量维修费用及损失160万元,案经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的鉴定,最终认定工程质量维修费用28万元、鉴定费13万元,共计41万元。

(3)二审法院从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角度,综合认定甲公司应对逾期竣工承担30%责任,改判逾期竣工违约金即将逾期竣工违约金由530万元改判为37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只是在工程价款业已结算确认,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才提出了关于工程延期损失的相关诉求。基于此,从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法院判定乙公司与甲公司按7:3的比例承担逾期竣工责任。

三、律师点评

(一)律师策略

德恒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工期责任和工程质量等关键问题,仔细研究甲公司近百份证据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并就每项质量问题提出辩驳意见。正是基于代理律师的专业与认真负责,为当事人避免损失2000万元。

1.在双方已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且乙公司现在证据不能证明工期责任在甲公司的情况下,尽力说服合议庭从心理上认同甲公司索赔工期责任和工程质量维修损失等违反诚信原则,对工期违约金及损失、工程质量维修损失等方面做出对乙公司有利的认定,最终二审法院从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角度认定甲公司承担30%工期责任。

(1)强调甲公司在工程竣工长达两年半时间才完成结算,且甲公司系在结算后仍不付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后才提起的工期索赔的客观事实,尽力说服合议庭认同甲公司起诉索赔工期违约金及损失违反诚信原则;

(2)强调甲公司自工程竣工长达三年时间才起诉索赔质量维修费用的客观事实,尽力说服合议庭认同甲公司主张质量维修费用及损失,系违反诚信、滥用诉权;

(3)充分利用《结算问题协调会》,证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已考虑工期责任,影响法官在自由裁量时作出对乙公司有利的认定。

(4)在一审法院认定乙公司承担全部工期责任的情况下,德恒代理律师在二审开庭前向法官提交补充上诉意见、证据清单等,使法官在开庭前对案件有所了解,庭后积极与法官沟通并根据法官意见准备相关文件,最终二审法院从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角度改判甲公司承担30%的工期责任。

2.充分论证甲公司申请鉴定项目的必要性及可行性以减少鉴定项目,对甲公司申请的四项鉴定最终法院仅同意对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

甲公司申请对逾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及损失;逾期竣工增加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以及财务费用;对工程质量及原因、修复方案及维修费用;对未开具工程价款发票造成企业所得税增加额、财务费用、滞纳金等损失进行鉴定。德恒代理律师对甲公司四项鉴定申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逐项进行论证并予以反驳,最终一审法院仅同意对工程质量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未准许甲公司的其他鉴定申请。

3.申请乙公司合规部、项目部人员到项目现场,配合德恒律师参加工程质量鉴定,明确鉴定范围、鉴定方法等,最终通过缩小鉴定范围、改变鉴定方法,鉴定确认的维修费用远低于甲公司预估的160万元维修费用。

工程质量鉴定涉及34个楼座,鉴定项目多,德恒代理律师和乙公司合规部、项目部人员配合,抓住甲公司鉴定申请不够明确这一瑕疵,成功将甲公司主张的低层区车库地面、高层区(7栋)散水下沉排除在鉴定范围之外,并将甲公司主张的抽样检测法改为普查、将低层区别墅台阶等从低层区散水下沉范围中排除,对车库渗水、别墅管根漏水已维修部分要求排除鉴定等等。最终,鉴定机构列出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仅28万元。

(二)指导意义

工程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由于受到施工周期长、参与人员多、建设材料种类多、施工配套环节多、环境天气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出现工程延期时,确定各种因素对于工期延误的影响作用大小,往往难以精确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各方的责任就需要法院根据事实证据及案件具体情况,公平合理地予以裁量。本案在乙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工期责任系甲公司导致情况下,二审法院从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角度,对工期责任按7:3进行划分,对以后出现类似情况时工期责任的划分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三)风险防范建议

1.施工过程中出现工期延误应及时向对方发函、办理签证或签署补充协议等,明确责任;

2.施工过程中要及时收集、保留施工资料的原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会议纪要、签证单、交接单等;

3.定期核对工程款支付金额、用途等,并签署对账单;

4.鉴定申请应明确鉴定项目、鉴定范围、鉴定方法,不能笼统描述;鉴定时尽量安排项目部、合规部人员参加。

本文作者: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