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新疆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申1265号 案情: 1、2021年4月4日,原告王某因面部多处长青春痘,到被告产后调理中心进行了“艾灸”治疗,并在调理过程中受伤。2、受伤后,2021年7月6日,原告前往河南住院治疗22天,入院主要诊断为:双小腿烧伤后皮肤软组织坏死伴感染。出院后原告仍在郑州进行换药及后期治疗14天。3、经原告申请,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4、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后续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合计72373.4元。5、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付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11034.77元。6、原告认为:“事发时其正是即将参加高考的学子,身心都遭受到极大伤害,恳请支持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求,让司法在法律之下不再冰冷,让情怀在老百姓心中传颂。”7、被告认为:“原告因艾灸被烫伤小腿,他自身有一定的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艾灸持续时间约45分钟,其作为成年人对温度应能直接感知,且整个艾灸过程,其母亲全程陪同,在温度不适的情况下未予终止艾灸或调整距离、温度,虽陈述向被告进行过告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原告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改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221.9元。新疆高院认为,关于责任比例的问题。原告在被告处通过艾灸治疗青春痘的过程中被烫伤,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对温度有相应的感知能力,其在温度不适时应及时提出,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存在一定过错,判令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本案属于小事故引发的大损害,原告就此经过了长时间治疗,未能完全康复。在发生小事故后,双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过大,原告也应该及时、积极进行治疗,避免伤情持续扩大。在该案中,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和治疗情况,按照二八开的比例由双方分担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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