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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财货的自发秩序

 hercules028 2023-08-31 发布于四川

文明首先是一个功利主义概念,当个体的幸福得以普遍增进时,才有理由被认为是一种文明的状态。但是,只有当这种利益的增进,是与社会联系在一起时,文明的问题才会产生。假如对个体来说,他的利益只与选择衣服,选择面包这样的私人问题有关,而与社会无关,那么就不存在文明的问题。正是由于社会关系到个体的利益,所以才存在文明的问题。

“社会”对个体来说是一件“财货”,这不仅是因为社会是他选择的对象,并且也关切他的利益,因为个体所需要的一切,基本上都是社会提供的。假如社会——建立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走向封闭,大部分个体的境况也很难改善。文明的问题,是指个体如何才能获得一件特殊的优质财货,那就是一个不断走向自发秩序,从而使个体有机会普遍改善其境况的社会。这样,我们就把文明的问题,变成一个财货问题,放到目的-手段的框架中讨论。

一样东西要成为财货,除了“个体对它有需求”这个首要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一个事实,那就是它在客观上能够满足人的需求,那就是门格尔有关财货的四个条件中的第二个条件,即“使此物能与人类欲望的满足保持着因果关系的物的本身属性”。自发秩序这件财货本身确实具有“满足个体的需求”的客观属性,因为在自发秩序的状态中,分工合作不断扩展,人们的企业家才能不断得到发挥,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有机会不断改善自己的境况。要说明的是,自发秩序是一个过程概念,而不是指一种理想状态。

这样,就把文明的问题,放到目的-手段框架下来理解。“目的”对个体来说,就是对自发秩序这件财货的“欲望”,也就是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手段”就是认识有关自发秩序这件财货如何被生产出来的因果关系的知识。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构成门格尔有关财货的四个条件中的第三个条件。

在这个目的-手段分析框架中,我们将:

---不把事物(如社会)视为独立于个体目的的客观实在。

---一切都进入个体的主观评价,是他选择的对象。

这种从有目的的人的行动出发的方法,就是行动学。

那么有关自发秩序这件财货如何被生产出来的因果关系的知识是什么呢?我们认为,这种知识包括三个方面,即行动学、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以及“理论与历史”。行动学本身就是有关社会何以存在与繁荣的科学,因此它自然地也是有关自发秩序的科学。米塞斯强调这种知识是“先验的”,因为它包含在“人的行动”这个先验范畴中的。人的每一个行动,都包含目的、选择、价值排序、成本、利润、时间、不确定性等等行动范畴。行动学的知识不仅是先验的,也是确切的,因为它是由人的心智结构决定的。它的先验性与确切性,使它不同于经验知识。这里,我们要强调一下行动学的方法论,它包括个体主义、主观主义、功利主义、先验、二元论等等。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包括一般性规则的思想、知识理论、法律理论、竞争是发现的过程的思想等等,它不像行动学那样成体系,具有经验概括的性质,但也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因此也可以认为是先验的。“理论与历史”是重要的认识论,指的是对世界的认识首先要借助于理论,理论用完了之后,再使用“理解”的方法。对于认识社会来说,就是首先要使用行动学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我们也把上述三个方面的知识,称为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知识。这种知识不是文本概念。

“理论与历史”是重要的认识论,指的是对世界的认识首先要借助于理论,只有当理论用完了之后,再使用“理解”的方法。对于认识人的行动构成的社会来说,就是首先要使用行动学与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我们也把上述三个方面的知识,称为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理论知识。这种知识不是文本概念。(此段与上文有重复)

假如个体想获得“自发秩序”这件财货,那么他就必须认识并利用上述知识,这是门格尔有关财货的四个条件中的第四个条件。这一知识的利用,表现为借助于这一知识,审视一个社会中既有的制度和文化,以及重新理解法治、正义、自由、美德等等概念的含义。比如,法治不能理解为立法,美德不能视为一个本能和经验概念。也就是说,假如人们要获得自发秩序这件财货,那么一个社会中既有的制度、文化、道德伦理等的合理性,都要根据是否有助于自发秩序这一要求来进行判定。

由于我们已经知道自发秩序确实具有普遍改善个体境况的“属性”,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门格尔有关一物构成财货的四个条件中的第二个条件拿走,用剩下的三个条件来说明人类要想获得自发秩序这件财货,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对“自发秩序”有需求,也就是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财货),这意味着自发秩序不是自然而然的产物。

---认识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知识,进而认识自发秩序与自己利益的增进之间的关系。

---利用这些知识。

因此,自发秩序这件财货,是特定“理性”的产物,这种理性表现在上述三个方面。

以上有关获得自发秩序这一财货的三个条件表明,使不同行动间彼此协调,并产生自发秩序的,并不是“自利”支配下的行动,而是上述知识指引下的行动。这种知识的利用,要求人们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换句话说,自利并不构成产生自发秩序的充分条件,要产生自发秩序,人们需要把自发秩序作为自己的一个重要目标,并且利用使自发秩序得以可能的知识。这样,我们就把自发秩序放到“主观主义”方法下理解,把它视为一种与特定知识相关的特定行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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