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会计、诸葛会说,度川管理研究部根据新收入准则修改,欢迎转发,转载请注明来源! 导读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新收入准则后,施工企业核算的科目发生了一些变化,核算分录也有所改变。今天再次把已按照新收入准则调整后的科目设置及建筑施工企业核算的会计分录重新发一下,以方便不清楚的朋友学习使用。 新收入准则增加的会计科目包括了:合同资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合同负债、合同结算、合同履约成本、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权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期应付之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1.本科目核算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本科目应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企业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适用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再使用“预收账款”科目及“递延收益”科目。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即可以理解为在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结算环节向收入过渡的科目。 合同结算下要设置两个明细科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和”“合同结算—收入结转”,前者核算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与客户定期结算的金额,后者核算按照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1.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本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企业因履行合同而产生的毛利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可按合同,分别“服务成本”“工程施工”等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履约成本。 1.本科目核算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准备。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的主要账务处理。 与合同履约成本有关的资产发生减值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计提但尚未转销的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 1.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合同发生的、预计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2.本科目可按合同进行明细核算。 3.合同取得成本的主要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取得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对合同取得成本进行摊销时,按照其相关性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合同取得成本。 需要说明的是,为简化实务操作,合同取得成本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3.收到预收款不再按“预收账款”核算,改在“合同负债”科目核算。。 4.增设“合同结算”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在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度结转的收入金额。 5.质保金从“应收账款”科目中调整至“合同资产”科目,质保期满调整到“应收账款”科目。 1、基本流程 凭证制单→凭证审核→记账→对账→其他系统结账→总账系统结账 划出社保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员工保险(公司缴付部分) 借:其他应收款-员工保险(个人缴付部分) 借:内部往来-XX分公司(按全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工资(按未扣除社保费金额) 贷:其他应收款-员工保险(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按其差额) 3、确认收入 开具工程款发票时,公司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 借:预收账款(之前如有预收款项)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各项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9%的税率)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购进工程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各种税金(销项减进项) 贷:银行存款 4、固定资产 收到购进单据→在固定资产系统“日常处理→资产增加→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系统中生成凭证→月末计提折旧→与总账系统核对无误→对固定资产系统进行结账。 固定资产增加时 借:固定资产-各部门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管理部门用) 借:合同履约成本-项目部(生产用、项目部管理用) 贷:累计折旧 5、低值易耗品 对按相关规定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的,先计入低值易耗品科目→按九一摊销法摊销90%计入相关项目成本→另10%在该低值易耗品报废时予以核销,转入相关成本。 购进时 借:低值易耗品-具体名称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领用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项目部-办公用品等科目 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具体名称 如有人为遗失或损坏,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按该低值易耗品的10%余额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贷:低值易耗品-具体名称 经研究决定处理办法后 借:现金(或其他应收款-相关责任人) 借:营业外支出(余额大于赔偿的差额) 贷:低值易耗品-具体名称 贷:营业外收入(赔偿大于余额的差额) 自然报废时,按其10%余额 借:合同履约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低值易耗品-具体名称 6、库存材料 项目部购进主要材料(钢筋、钢材、水泥)时,计入库存材料科目→月末项目部进行实地盘点,编制材料收发存月报表送交财务部→成本会计根据月末结存数算出各项目部主要材料实际使用量及金额,作为当月成本。 7、临时设施 对按相关规定应作为临时设施核算的,先计入临时设施科目→首次使用该临时设施的项目总价的60%计入该项目成本→第二次使用时,按总价的40%以及为拆卸、重新搭建该临时设施而发生的成本计入该项目成本。 购进临时设施时: 借:临时设施-具体临时设施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进项目部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项目部-临时设施摊销 贷:临时设施摊销 8、计提无形资产摊销 根据自制的计算表,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对账面的无形资产平均进行摊销。即: 借:合同履约成本(或管理费用) 贷:无形资产 9、计提工资、福利费 根据每月末人力资源部和各项目部报来的考勤记录分部门分别计算出管理人员、点工的当月出勤总工日→按照规定的日工资率分部门分人员计算当月应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和福利费金额→制作相关会计凭证。即: 借:管理费用-工资(或福利费) 借:合同履约成本-项目人员工资、点工工资、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管理人员、点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计提流转税金 根据每月末经营部报来的产值确认单,按照各项应缴税费的比率,分项目计算出应交税费(金)和其他应交款(企业会计制度下科目),即: 借:税金及附加(各项目部) 贷:应交税费(各税种) 贷:其他应交款(各费种)(企业会计制度下科目) 11、成本结转 月末前,成本会计将当月应计入各项目部成本单据所载事项计入相关项目成本→总账会计按项目部根据完工进度将当月收入对应的成本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即: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合同履约成本--各项目部 12、结转损益 按当月所有损益类科目的发生进行损益结转,自动生成的凭证为, 借:本年利润 借:有贷方发生额的各明细科目 贷:有借方发生额的各明细科目 贷:本年利润 13、凭证审核 出纳、成本制作的凭证由总账会计审核,总账会计制作的凭证由财务部经理审核。 14、月末核对 在月末结账日核对现金、银行存款的账实数,编制现金盘点表和银行余额调整表,如有差异,应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财政部颁布的“新收入准则”对建筑业影响较大,通过案例来解析: 【案例解析】 2×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造工程合同,根据双方合同,该工程的造价为6300万元,工程期限为1年半,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乙公司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半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预计2×19年6月30日竣工;预计可能发生的总成本为400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增值税税率为9%,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2×18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15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25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2000万元;2×18年12月31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合同价款1100万元,甲公司实际收到价款1000万元;2×19年6月30日,工程累计实际发生成本4100万元,乙公司与甲公司结算了合同竣工价款2700万元,并支付剩余工程款3300万元。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乙公司在实际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其对应的增值税款。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2×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 (2)2×18年6月30日。 履约进度=15000000÷40000000=37.5% 合同收入=63000000×37.5%=23625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借:应收账款 2725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5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50000 借:银行存款 21800000 贷:应收账款 2180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37.5万元(2500-2362.5),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37.5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x18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3)2×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000000 (4)2×18年12月31日。 履约进度=30000000÷40000000=75% 合同收入=63000000×75%-23625000=23625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2362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362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000000 借:应收账款 1199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0000 借:银行存款 10900000 贷:应收账款 1090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借方1125(2362.5-1100-137.5)万元,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履约义务但尚未与客户结算的金额为1125万元,由于该部分金额将在2×19年内结算,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资产列示。 (5)2×19年1月1曰至6月30日实际发生工程成本时。 借:合同履约成本 110000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1000000 (6)2×19年6月30日。 由于当日该工程已竣工决算,其履约进度为100%。 合同收入=63000000-23625000-23625000=15750000(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57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75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0000000 借:应收账款 29430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7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30000 借:银行存款 35970000 贷:应收账款 35970000 当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零(1125 1575-2700)。 这里总结的是比较常规的账务处理,仅供参考学习,记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度川君】 课程推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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