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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比例到底怎么计算?最高法院判决不按照工商登记计算股权?

 股权律师卢庆华 2024-05-14 发布于广东

股权比例到底按照什么来计算?

有一家公司,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是0:100,股东要求确认的股权比例为51:49,而利润分配比例又与这两个比例完全不同,这样的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计算?

一、特殊的股东协议

高速公路项目投资26亿元,引入外资进行经营,由丙公司代表国资方,双方签订股东协议约定:

(1)共同成立高速公路公司,注册资本2.48亿元,乙公司现金出资2.48亿元,丙公司以高速公路经营权投入。

双方再额外投资23.79亿元,其中乙公司额外投资11.66亿元,丙公司额外投资12.13亿元,由高速公路公司无息使用,列为公司的负债,并由两家股东按照合同约定回收。

(3)乙公司购买高速公路49%收费权,再以高速公路49%收费权作价12. 88亿元投入,其中1.22亿元作为注册资本(占49%),其余11.66亿元作为额外投资。

丙公司以高速公路51%收费权作价13.39亿元投入,其中1.26亿元作为注册资本(占51%),另12.13亿元作为额外投资。

(4)利润分配,前13年乙公司占90%,丙公司占10%;中间5年各占50%;最后2年丙公司占100%。合作期满将公路设施无偿移交给丙公司。

(5)额外投资的返还,前13年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总额的90%、10%比例收回额外投资,中间五年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总额各50%比例收回额外投资,最后两年丙公司按照固定资产折旧总额的100%比例收回额外投资。

(6)根据当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额外投资返还方案。

(7)董事会决定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办法。

新公司成立后,工商登记显示乙公司100%持股,丙公司0持股。

这么神奇,后面会发生什么呢?

二、股东合作中途生变

前九年双方合作良好,高速公路公司共两家股东分了26.1亿元,其中乙公司分到23.5亿元,与其13.5亿元的投入相比收益率为174%;而丙公司分到2.6亿元。

可是换股东后却发生矛盾了。

10年后国资方的股东换成了丁公司,丁公司不同意按照之前的方式向乙公司支付收益。

并通过董事会决议:当年的额外投资返还1.49亿元暂不决算,乙公司已预支1.23亿元未经董事会决算,待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再调整。

这时候双方还没闹翻,乙公司在这次董事会决议中也投了同意票,可是这种维护表面和谐的操作却给自己挖坑了,为此损失几千万元。

三、第一回合官司

协商不成后,乙公司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协议中的“利润分配”条款、“额外投资返还”条款有效。

丁公司则要求确认股权比例为51:49,利润分配比例变更为丁公司92%、乙公司8%。

仲裁确认了两方的股权比例为51:49。

你可以思考:

(1)乙公司有必要要求确认协议条款是否有效吗?乙公司没能分到钱是因为协议条款无效吗?

(2)丁公司要求确认股权比例的意义何在?51:49股权比例的意义体现在哪里?

四、第二回合官司

打了一轮官司什么问题也没解决,此时已经过去了四年,乙公司还是没能拿到大额的额外投资返还款。

乙公司再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前四年的额外投资返还款4.82亿元和利息5300万元,并按照共计5.35亿元计付逾期付款利息。

丁公司提出

(1)协议约定“额外投资”列为公司的负债,无息。而高速公路公司一直将股东双方的“额外投资”列入“其他应付款”,乙公司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

“其他应付款”属于《资产负债表》中“长期负债”项下科目,所以“额外投资”属于对股东的“债务”,就是无息借款。

既然是无息借款,乙公司已经收回超过本金了,无权再要求超过本金之外的利益。

高速公路公司已向乙公司多支付1.6亿多元,属于不当得利。

(2)就算“额外投资返还”属于股权类投资分配,也应通过股权回购或者公司清算方式收回。

(3)合同约定额外投资返还方案属于董事会决议事项,乙公司无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付款。

问题是:

(1)如果“额外投资”属于股东的投资款,则不能通过分红的方式收回。

(2)“额外投资返还”又该属于何种性质?

因为涉及金额较高,二审已经去到最高法院,法院审理认为:

1. “额外投资”属于股东借款还是股权投资?

(1)协议约定“额外投资”是注册资本以外的“投资”而非“借贷”。

虽然约定有写“额外投资列为公司的负债”,但这只是公司在财务方面的处理方式,并不是确认额外投资是公司的负债,而且负债与无息借款不是同一概念,合同另行约定了负债的回收办法。

(2)前九年已经以提取折旧的方式向乙公司支付“额外投资返还款”13亿多元,远远超过乙公司支付的 “额外投资”11.66亿元。

《审计报告》也写应付股东固定资产折旧返还款中乙公司应得金额为5.066亿元,可见额外投资并不是股东提供的无息借款,否则不应该超额返还。

(3)“额外投资”具有类似股权投资的性质

股权投资风险和收益并存,收益不以本金为限、也不保证一定能收回本金,否则股权投资就变成借款了。

2. “额外投资返还”是否属于利润分配?

(1)乙公司认为“额外投资返还”属于“折旧”而不是利润分配。

因为一般情况下利润分配由股东决定,而不由法院判决。

(2)法院认为不属于折旧。

因为会计上的折旧是将固定资本的价值按照耗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上去,通过销售收入得到补偿,折旧会使成本增加而应交所得税减少,但不产生实际的现金流;而高速公路公司前九年向股东支付 “额外投资返还”都是直接支付现金。

(3)额外投资的资金没有计入注册资本,也没做作工商登记,与普通股权有别区。

虽然十年后董事会决议暂停向股东支付“额外投资返还”款项,但审计报告都按照股利分配和“额外投资返还”(折旧)分别列明向股东支付的金额。

即公司同意仍按年份向股东支付“额外投资返还”,只因产生纠纷未实际支付,所以“额外投资返还”属于类似股权投资性质的公司盈余分配。

3. 高速公路公司应向乙公司付款吗?

(1)一审法院认为,不支持向乙公司付款的请求。

协议约定由董事会决定公司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根据当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和额外投资返还方案。

可见“额外投资返还”需要董事会决定,而乙公司没提供董事会已经作出利润分配的决议。

而且在暂停分配“额外投资返还”的董事会表决中,乙公司的董事都在决议上签字同意了。

(2)二审法院认为,支持向乙公司付款

虽然公司章程规定额外投资返还属于董事会决议事项,但董事会对额外投资返还的决议需要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董事会没有正当理由无权否定额外投资返还。

前四年应向乙公司支付额外投资返还款4.82亿元,因为在起诉前的董事会决议中乙公司也同意暂停分配,所以不计算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后已经生效,但丁公司不服换律师后申请再审,被最高法院驳回,

并指出,双方争议七年未达成一致意见,经过仲裁仍没解决乙公司才起诉,如果起诉不能得到解决,乙公司只能提起公司清算寻求解决了。

五、案例启示

对于不上市的公司而言,股东的主要收益是分红,如果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股权比例将无意义。

本案例的股权比例是49:51,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是100:0。

利润分配比例分三段计算,分别是9:1,5:5,0:100。

投资高达26亿元的项目,虽然协议约定不够清晰,但前10年双方合作良好。

直到换了股东后开始发生矛盾,之后花了七年时间扯皮和打官司,18年后还在为18年前的股东协议打官司。

其中一起官司的诉讼费就达540万元,仲裁费和多位律师的费用还没计算,加起来可能过千万元。

股权关系伴随企业终身,在股东有默契时不一定发生问题,但在换股东后却发生纷争了。

比如万科与华润前10多年合作良好,换人后就不一样了,靠默契就如靠运气,靠规则才能长久。

对协议中“额外投资返还”、“负债”几个词的理解,影响的利益高达5亿元。

幸好法官足够负责任,综合考虑这么多因素考虑后作出判决。

但不是每次都能这么幸运的,面对不清楚的协议,可能会出现多种不同的理解。

本项目协议涉及业务、法律、财务等多方面知识。

建议让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起草或审核协议,尽量把内容写得清楚明确,减少给别人有不同理解的空间,让法官能更容易做出判断,降低别人工作的难度,也更有利于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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