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缜密初查抓证据 深挖细查办大案

 东方神针 2011-03-23
缜密初查抓证据  深挖细查办大案 



 ——查办于**受贿、贪污案的几点做法 



 2004年7月30日,由我院立案查办的潍坊市地税局海化分局负责人于建军(正科级)受贿80余万元,贪污19余万元特大案件,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的成功突破,充分展示了我院反贪队伍的侦查水平和整体战斗力,在我院检察工作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认真总结该案的成功之处,觉得有以下几方面值得与同仁共鉴。 
 一、强化线索捕捉意识,切实选准初查方向,是案件得以成功侦破的前提条件 
 线索是侦查破案的向导,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以及罪犯的狡诈和反侦查活动,使罪证及犯罪线索难以发现,所以我们强化了侦查人员的线索捕捉意识和查微析疑、见微知著的能力,感触到经济犯罪的轻微脉动。2003年6月中旬,在一次外出办案中,侦查人员获悉了原潍坊市地税局海化分局负责人于建军在赌博时向纳税户索要现金的线索。经秘密了解,于建军有“三好”:一是好赌,终日沉溺于老虎机、麻将、扑克牌中,输了就付钱,钱不够了,就向管辖的纳税户索要,从不赊账,深受赌友喜欢;二是好玩,近几年来,该到各处游山玩水,除了西藏,已游遍了整个中国,中国玩够了,又到美国玩;私人朋友吃顿饭,不是鸢飞就是富华等星际酒店,一顿饭几千元,习以为常;三是好色,该在青岛、济南等地半公开包养情妇,为取悦情妇,出手阔绰。凭着敏锐的感知力、充分的想象力和较强的判断力,我们认为于在该局任职近10年,生活奢侈、出手阔绰且喜好赌博,所用款项巨大,远远超出其合法收入,其来源令人怀疑,社会上对其反应也很强烈,于极可能是一条巨蠹。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决定受案初查。经过细致地研究,我们认为必须要把力量放在案前初查上,尽量收集、掌握与举报线索有关的材料和情况,为是否立案作准备。而要搞好初查,不能面面俱到一齐抓,必须从中选出一二个关键问题作为突破口,查明犯罪嫌疑人的某一罪行,并据此采取强制措施,这有利于促使嫌疑人交待其他罪行,向纵深扩大战果。因此,突破口的选择是关键的一环,应着眼于要害,从弱处下手。经过多次筛选,我们把突破口选在了与于关系密切、忠厚老实的纳税户杨某身上。为防止走漏风声,侦查人员更换了车牌,便装走访。在获悉杨某车的牌号后,我们便到大家洼的饭店里逐个寻找,终于在大成宾馆发现了杨的坐车,秘密与其接触。经过办案人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后,杨打消了思想顾虑,找出了自己的日记本,讲清了该帮助海化地税分局组织货源向潍坊纯碱厂销售计划内原盐后,将差价款交给了于建军的事实。经暗中走访知情人,该原盐计划系海化地税分局为补贴单位经费而向潍坊纯碱厂申请来的,于建军非法占有原盐差价款1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浮出水面。 
 二、讲求侦查谋略,增强案件突破能力,是突破案件的基本保证 
 在查办于建军案件中,我们深切体会到,对于每起案件,都要细心研究,充分运用侦查谋略,采取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突破案件。一是正确把握向立案侦查转换的时机。侦查案件讲究快侦快结,对于初查何时转向立案侦查,要坚持全面收集客观证据为主导的原则,时机成熟,当机立断,转换侦查阶段,扩大战果。在掌握了于建军涉嫌贪污罪证据之后,我们认为正面接触于建军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案情重大,我们及时向潍坊市院作了汇报,市院领导亲临办案一线调度指挥,根据案情,确定了“划大圈、抓态度、促大案”的办案思路,制定了周密的侦查计划,果断决定对其立案侦查。二是创新观念,加大法律震慑力度,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侦破案件的过程也是与犯罪嫌疑人心理较量过程,我们基于这一新的侦查理念,制定侦破方案时,把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教育和法律震慑”作为侦破案件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步骤,大打心理战,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审讯人员在正面接触于建军时并不急于求成,对其非法占有原盐差价10余万元的事实绝口不提,而是明确告诉他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断加强政策攻心,动摇其心理防线。审讯人员语气坚定,表现得信心十足,明确指出对他立案、对他传讯,是建立在掌握了他清楚的犯罪事实和确实的证据基础上的;让其明白他调离海化开发区后,对海化开发区的纳税户已经没有制约关系,许多纳税户们因对他以前的所作所为不满而纷纷举报他的经济问题,之所以被调离海化,就是为了要查他的经济问题,要积极交待问题,争取从宽处理。审讯人员从气势上彻底将其压倒,经过法律震慑和政策教育,于到案后不到8个小时,审讯组传来意外收获:于对与杨某之间的问题只字未提,而是交待了向潍坊市龙威实业公司等纳税户索要现金11万余元的另一犯罪事实。实践中我们还体会到,讯问工作能不能取胜,不仅仅要抓住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和掌握好时机,选择合适的场合及时间也很重要:在检察院讯问比在其它场合效果好,能使犯罪嫌疑人有压力感;晚上讯问比白天效果好,晚间讯问时,嫌疑人易产生错觉,他们一般会错误地认为办案人员已经掌握了他的罪行,所以容易露出破绽。三是认真分析案情,选准审讯突破口。审讯是突破案件的关键环节,是办案人员与嫌疑人斗智的过程。所以,审讯中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案件突破能力,根据嫌疑人的不同表现施以不同的策略,不失时机地选准突破口,而选准突破口的前提是必须熟悉案情和案犯特点,分析其心理状况及思想动态。在事先传唤于建军前,我们进行了认真的思考和周密计划,围绕主要犯罪事实,制定预审提纲,从外到内,由表乃里,先问什么,后问什么,何时出示证据等等,都安排得当,步步紧凑。实践证明,突破口的准确选择在侦破此案的过程中起到了一锤定音的作用。同时,在审讯过程中,我们坚持取证与审讯同步,审讯组将于交代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取证组,取证组针对问题广泛搜集证据后再反馈给审讯组,两者相互补充,齐头并进,使案情每天都有新发展,新突破。四是运用证据,出其不意,打开僵局。讯问中正确运用证据,不仅使嫌疑人承认所证明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通过使用证据突破其思想防线。为充分利用好“12小时”,我们在与于建军正面接触前,要求干警察微析疑,善于从细枝末节中捕捉更多的证据,决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在对于建军讯问的过程中,于对某些犯罪事实百般抵赖,我们按照计划出示了一些证据和掌握的情况,于感到惊慌。紧接着我们向其宣读被索贿人的证言,使于的防线被彻底击破,不得不如实交待了自己的问题。五是适时适用强制措施。根据案情发展,因时、因事、因人而异,适当的适用强制措施,做到用活强制措施。初审成功后,我们果断将于建军刑事拘留,防止其逃跑、串供或毁灭罪证,这为后来案件的重大突破争取了主动。 
 三、领导指挥到位,集中兵力整体作战,是突破案件的组织和力量保障 
 于建军案件的成功告破,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从初查到结案的全过程,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都亲自指挥,事必躬亲,严格把关,为突破案件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一是领导靠前指挥,发挥决策和后盾作用,是突破案件的组织保障。能否做到多办案、办大案,领导者的决心和态度很关键。当前执法环境比较复杂,检察长、主管检察长直接参与办案,一方面可以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有效控制侦查进程和节奏,随时调整侦查方向,谋划侦查策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另一方面更能昭示领导者办案的决心和力度,支持干警顶住压力,排除干扰,对干警是极大的鼓舞,这一点是其他任何方法所不能替代的。由于于建军案件社会影响大,如果办的不好,势必会影响检察机关的声威。所以,院领导对查办这起案件高度重视,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坚持靠前指挥,对于侦查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仔细研究,周密部署,并且坚持随时随地听汇报,时刻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在制定侦查计划上,每一阶段、每一步应做什么,怎么做最有利于突破案件,考虑的都非常周全,特别是当审讯、取证等工作出现困难的时候,检察长王春吉和分管检察长李俊杰都与办案人员认真分析问题的原因,并一起研究策略,对突破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如针对于建军已调任寒亭区地税局的特殊情况,为防止意外,王春吉检察长亲自到市院,报市院批准,在潍坊市地税局配合下,以寒亭区地税局召开党组会为由,将已有预感而在外四处活动的于建军叫到单位,侦查人员顺利将其传唤到案。同时,为保证案情不外泄,办案人做哪些工作、去哪里调查取证都是由分管检察长临时指定,办案人员只知道自己所做的工作,对于整体工作、下步打算以及其他办案人员的工作均不知情,使整个办案工作处于一个绝对保密的状态,有效防止了秘密外泄。二是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是突破案件的力量保障。针对职务犯罪的手段越来越趋于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形式不断翻新,侦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的形势,对现有的侦查资源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地实现优化组合,是确保案件得以突破的力量保证。由于于建军案件办理难度大,院党组经认真研究,决定打破以往“搭档”办案的旧模式,集中精干力量,进行“兵团”作战。因此,我们合理调剂自侦科室的办案力量,根据每个人的情况进行合理搭配,优势互补,组成了一个审讯组,四个外围调查取证组,由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直接调度指挥。调查取证组根据于的职权范围,将所有可能涉及的人和事全部纳入视野,逐人逐件排查过滤,从中筛选线索和证据。在近四个月的时间里,办案人员调阅帐目400余册,询问证人70余人次,提审83次,获取证据200余份,最终查明了于建军利用职务之便先后索取收受纳税户现金及实物折款81万余元,贪污19.6万元的犯罪事实。一个地地道道的贪污腐化分子彻底暴露在办案人员面前。 
 四、多角度全方位收集证据,建构证据锁链,是突破案件的关键 
 案件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而证据就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基础,案件能否突破,关键取决于收集和固定证据的能力。于建军案件能够顺利突破并判决的最大成功之处,就在于我们在办案中证据意识强,涉案证据收集固定的好。一是全方位收集证据,锁定证据链。在查办案件之初,王春吉检察长就给办案人员下了一道死命令:一定要把涉案的证据收集好,不给犯罪嫌疑人任何翻供的机会。因此,我们改变传统的“先拿口供,后找证据”的做法,从案件的初查、立案、侦查到结案,首先在充分收集证据上下功夫,靠证据打开缺口,靠证据深追犯罪。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我们重点围绕赃款去向,行受贿双方关系,于为对方谋取了什么利益,销售原盐是否是单位行为等方面来广泛取证,做到嫌疑人供述牢,证人证言牢,书证和其他派生证据牢,使嫌疑人主观上不想翻供,客观上不能翻供。如2002年底至2003年初,于建军向纳税户山东海洋化工科学研究院索要现金6万元,后让自己的司机虚开发票6万元让研究院平账。在查清此犯罪事实时,我们并不仅仅依赖于的口供,而是着重获取了司机的证言、6万元发票开具方的证言、发票的存根和记账联、研究院有关人员的证言及该院所做的账务处理情况,使“一对一”变成“多对一”,形成证据链条。二是发挥技侦手段在侦查中的作用,多种形式保全证据。对侦查活动坚持同步录音、录像、照相,用视听手段保全证据,说明侦查过程的合法性,能确保证据证明力,减少和杜绝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机会。在查办该案的过程中,我们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对于建军的讯问过程真实合法,又有亲笔供述和视听资料,只要重要证人仍然能够提供证言,我们就能制服翻供。因此,侦查人员对原先已取得的证据进行查漏补缺,尤其是对一些重要行贿人再次进行核实,采取多采取多次问、多次记、换人问、换人记等方法来进行固定,对重要证人的询问还进行了同步录像,既多方位的保全了证据,又客观的再现了取证的合法性。以后的庭审证明,上述做法有效地防止了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三是实行协作化合办机制,层层审查加固证据。为保证案件质量,我们加强了对查办案件的指挥领导,在内部实行协作化办案机制,注意发挥自侦部门以外人才的作用,要求公诉、侦查监督等部门在工作部署上通力合作,形成有效合力,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既可以对现有证据层层审查把关,又可以对继续取证提出意见,把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在侦查阶段。这样寓监督于协调配合之中,对提高办案效率和保证案件质量起到了很大作用。比如我们按照加强侦诉协同的规定,调主诉检察官适时介入侦查取证,按证据构成要件的证据标准,审阅已收集的犯罪证据,从起诉和庭审的角度,及时提出补查、固定证据的指导性意见,促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和提起公诉。由于我们在取证中比较谨慎,证据证明标准掌握的严格,在审判过程中,呈庭的所有证据共200余份均被采纳,所证明的犯罪事实全部被予以认定,使于建军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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