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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案律师公布判决书是越俎代庖

 老老树皮 2014-01-26

小年夜,正当各路灶王爷组团上天言罢好事、纷纷下界各回各家降吉祥之际,一件出乎人们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尘埃已经基本落定的李某某案,因为同案被告人王某的律师周翠丽在微博上贴出判决书,再度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新一波关注。相关新闻124被搜狐、新浪、网易、凤凰四大门户网站推上首页,除新浪外,其余三家都对该新闻做了标粗处理。

在我敲出这些文字的时候,周律师的微博上,她贴出的判决书图片还在,并未像新闻中所说的那样显示“对外不适宜公开”。时间是124的上午十点半,有截图为证。当然,采写新闻的记者在“周翠丽律师的微博中找不到相关判决书的内容”,可能是一个曾经的事实,只是这中间应该发生了一些什么变化,而这个过程究竟是怎样的,我不得而知。

周律师微博上的判决书图片是否还显示,其实已经不重要了。因为她所公开的一审、二审两份判决书,已经被门户网站的编辑做成了长达84页的高清图集,这样的传播力度远远不是周律师那个只有3800多粉丝的微博所能做到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周律师对公开判决书并未感到不妥,她的理由是“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审理过程不公开,但是宣判是公开的,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而且她也对判决书中的相关信息做了遮挡处理。

周律师的做法,有人反对,有人质疑,也有人支持。持支持态度的,想必是因为周律师的理由很符合逻辑,她的举动又发生在201311月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将在互联网上全面公开审判流程、审判文书和执行信息”之后。

但是,周律师真的做对了吗?根据我对相关规定及其原则的了解,似乎不然。

2010112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其中第二条的内容照抄如下:

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李某某一案中,除了周律师的委托人王某之外,其余四名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且案件本身涉及大量个人隐私,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即便是法院也不能在互联网上公开这一案件的判决书。所以,周律师所说“不公开审理案件是审理过程不公开,但是宣判是公开的,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这一理由,其实说不通。宣判是公开的,不代表判决书“自然也是公开的”,因为判决书的公开与否,最高人民法院是设定了前提条件的。而且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其行为主体是各级法院,作为案件相关方的辩护律师,周律师此番公布判决书实际上是越俎代庖,亦是违规行为。这个判断正确与否,还请有关专家和相关人士批评指正。

此前几日,周律师已经因为在李某某案中“不当披露案情”受到北京律协的“公开谴责”处分;与此同时,周律师对这一处分提出题为《请允许我做一名尽责的律师》的十点公开申辩。此事尚未有最终结果,周律师此番又公布了判决书,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知道北京律协对她的此番举动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

我认为,律师是一个需要理性战胜情感的职业,也是一个需要高度自律的职业。但从周律师在李某某案中的所作所为看,似乎她是被情感左右了的。从她的庭外哭诉到一段时间以来的各种公布,可以看出,她可能是一名尽责的律师,但未必是一名称职的律师。毕竟律师要依律依规,不能按着“我以为怎样就怎样”来行事,死磕不是不可以,但死磕真不是这么磕法儿。判决书上盖着“犯罪记录封存 不得提供他人”的法院印戳,把这样的裁判文件放到网上,这种死磕,毕竟不妥。

对周律师来说,相对于“我不能沉默”而言,有时候沉默可能是更好的选择。有理不在声儿高,果真有理有据,那就申请再审或者提起申诉,这或许才是真正尽责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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