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经过内审的项目给单位带来损失不能归责于劳动者

 中关村夫 2016-06-16
精选劳动法案例,致力于提升HR实战技能
 
 
 
 
 


摘要

summary

单位以劳动者失职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解除合同,但该项目已经过内部审核程序,将全部责任归于劳动者未获认可。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严重失职/合同审批流程

基本案情

孙某于2004923日入职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担任招商部经理。

2015318日,华润公司以孙某存在工作失误,在引进北京国防大学店商户时未对招商条件进行全面审查、未全面了解其公司与北京国防大学签订的合同就进行了招商行为,给其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孙某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华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请求后。华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因孙某在引进华润公司国防大学店商户时未对招商条件进行全面审查,给华润公司带来了重大损失,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华润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行为。

劳动者辩称:华润公司的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招商,不负责签订合同,关于引进北京国防大学商户导致的经济损失不是我造成的。

孙某提交了签报审批处理单,显示:标题为签报国防大学店大建农业租赁合同,审批记录显示招商部(华北区)负责人、财务部(华北区)负责人、法务部(华北区)负责人等出具的具体意见均为“同意”。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存在其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规定的“管理失职或工作不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行为,因此其公司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7 466.23元(5593.63元×10.5个月×2倍)。

二审法院认为,孙某的职位为招商部经理,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其负有全面审查招商条件、签订合同等职责,且根据签报审批处理单,华润公司对于合同的签订具有严格的流程,需经多部门负责人的审批,而华润公司在损失发生后将责任都归咎于孙某亦显属不当,故华润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其依法应支付孙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实务要点

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有失察行为,从而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用人单位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从实体和程序角度看都符合法律规定,且送达劳动者,否则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本案,华润公司在这一点上的做法值得肯定,其提交了有孙某签名的《华润万家员工行为奖惩办法》,该规章制度依法可以作为判案依据。

2、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行为,且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案,华润公司提交了内部人员会谈记录、监察报告两份文件证明孙某对这一损失负全责,但孙某提交了公司签报,称该决策已经经过领导批准,自己是执行者,不应当负责,法院据此综合判断,华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孙某存在其公司《员工行为奖惩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行为。

至于华润公司辩解审核合同是在网上走相关流程,领导只是审批,不对相关业务进行审查,孙某的工作职责为负责引进招商项目并进行审查,也未被法院采信。

综上,我们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一个问题,许多企业都建立了内部合同审查机制,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须经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如果这一良好的防范风险的制度不能很好地执行,不但在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方面不起作用,甚至还会给公司带来其他法律风险,本案即是很好的证明。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八十七条。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4059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