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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子“心斋”法探/林书立

 天地虚怀xia 2017-03-03

庄子“心斋”法探/林书立

 

  玄海窥真/作者:林书立来源:《武当》2011年第8期

  浙江林书立

  《庄子·人间世》有一段关于“心斋”的文字,通过孔子对颜回的答问,记述了早期内功守静的一个重要功法,历来受到重视。但对其运作过程,却一直有不同的理解。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庄子》有关“心斋”的这段文字,包括五层意思。

  第一层:“若一志”。意思是说,你先要把杂念清除,让心念专一。即把心念引导到当前的修炼中来,以一念代万念。这样,才能进入正式的修炼。这是功前的准备阶段。

  第二层:“无听之以耳,而昕之以心”。意思是说,开始修炼不要用耳朵来听(外部世界的声音),而要用心来听(鼻腔、喉腔出入的气息)。这是逆用听觉功能来帮助实现虚静的心态。它可以发挥如下作用:1、可以有效地阻断外界声波对耳的刺激,引导听神经感受器指向自体进出的气息,从而转移对外部世界的注意,促进主体尽快进入虚静的心态。2、可以增强心息相依的心理运作,提高修炼的功效。修炼时让自我意识跟随、依附呼吸进出的气息,这是制止杂念、强化正念的有效方法,如果再逆用听觉功能,将听觉神经的兴奋点引到没有声音的气息上来,这就增加了心理运作的动量,可以明显提高入静的效果。但内听气息要放松、自然,不可着意、勉强。

  这是“心斋”法修炼的第一阶段。

  第三层:“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此层字面解释是:不要用心去听,而是要用气去听。在这里,气即成为听的主体,又是听的对象,此颇费解。有学者将此解释为:“摒弃心知,听任自然的气性。”此不符原意。陈撄宁先生认为,听息时间做得长久,心和气已经打成一片分不开了,气不能作为心的对象了,不能再说这个心听那个气。所以,与其说是用“心”听“气”,使“心”和“气”互相对立,不如说是以“气”(中的心)听(心中的)气,使“心”与“气”二者之间泯去裂痕,变为融合。(《陈撄宁仙学文选》)这说得很好,可惜语焉不详。现稍作阐释。

  这一层次是“心斋”修持的第二阶段。要想完整理解这两句话的意思,应先了解这一阶段心理运作的几个特点:

  1、从“听之以心”到“听之以气”,心理运作的注意点已经转移。修持第一阶段,为了稳住刚收回的心,主体逆用听觉功能专注于呼吸进出的气息,此时的注意点,侧重于鼻咽部,即气息进出鼻腔、喉腔的触觉,和鼻翼肌、咽喉肌配合呼吸肌作功的动觉,成为听神经专注的对象。随着功夫的不断积累,入静度的不断提高,和呼吸深度的不断加深,这时主体便会逐渐地、自然地将注意点移至膈肌的上下移动和腹肌的伸缩上。也就是说,呼吸时以膈肌一下一上活动为主组成的动觉移动线,已成为第二阶段听神经专注的对象。

  2、出现神息相依、神气凝抱的态势。将心理运作的注意点从鼻咽部转到膈肌的上下活动上(古人称此为内息、内呼吸),并且逐渐地自然地将听神经活动融入到膈肌的上下活动中,这就实现了古人所说的“神息相依”。因为膈肌活动的路线,就是任脉的路线,内呼吸接触的下端是腹脐部位,这是真气发源、集聚的地方,故此一阶段的持续运演,能激发真气。这样,又出现了神气(真气)凝抱的态势。此阶段主体会持续感受到气息的“动”和真气的“动”。

  3、自我意识已明显弱化乃至模糊化。因为形成了“神息相依”的腹式呼吸,所谓“神依息而定,息依神而安”,故此时不但不需要再着意听息,而且连指挥听神经活动的自我意识,也明显弱化乃至模糊化。实际上,这时“心”的活动已经融入了“气”的活动之中。

  从上述情况看来,“不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很明显是在强调此一阶段主体已不再内听气息,而只是默默地感受内息的“动”和真气的“动”。说“听”,表示此时潜意识里还保留着“听息”这种条件反射关系的“痕迹”;说“听之以气”,表示此时自我意识已经模糊化,不再指挥听神经感受器去感受气息,好像是气息自己在听一样。张三丰在《注吕祖百字碑》中有这样的表述:“以眼观鼻,以鼻视脐,上下相顾,心息相依,着意玄关,便可降伏思虑。”此为眼、鼻、脐三点合一法。其实,鼻并不可能“视脐”,这里意在强调两眼视线一定要经过鼻达到脐,它要突出鼻同脐的联结。“鼻视”其实还是“眼视”。同理,“气听”其实还是“心听”。只不过这个“心听”并不是显态里的心念活动,而仅是潜意识里保留的条件反射“痕迹”。

  第四层:“听止于耳,心止于符。”当前《南华经》的注译本大都理解为:“停止用耳朵来听声,停止用心来感知事物”,并将“符”解释为“心与外界接触”。此显然不妥。因为“心斋”一开始就已要求“若一志”,“无听之以耳”,现在重复,便属赘文;同时这样解释,还和上文脱节。陈撄宁先生说,“所谓'听止于耳’,就是不要再着意于听,此时功夫渐渐进入混沌境界,身中的神气合一,心的知觉已不起作用,所以说'心止于符’。”他解释“符”为“与气符合之义”。陈撄宁先生的解释已接近原意,但对“心止于符”似还说得不确切。这层文字的意思应为:要在意识深层停止内听,并让心念停在神、息、气相结合的腹脐部位。

  这一层次是“心斋”修炼的第三阶段。它是前两个阶段修炼的延续和发展。我们应从“心斋”的整个修炼过程,来理解这个层次的意思。

  1、从修炼注意点转移来看,第一阶段的“听息”,注意点在鼻咽部。第二阶段的“听之以气”,注意点已转移至膈肌的上下移动上,这时主体已出现心息相依、神气相抱的态势。随着人静度的不断加深和神、息、气相结态势的牢固建立,已经不适宜将注意点停在膈肌的上下活动上,而应自然地将注意点转移至腹肌的一伸一缩上。此即古人所说的“心止于脐下”。故“心斋”修炼的第三阶段,要让心念(无念之念)停在腹脐部位,使它和气息在腹脐部位建立起条件反射关系这样就能进一步激发真气。随着功夫的不断积累,便可进入虚无空净的境界。

  2、从“心斋”修炼的心理发展规律来看,虚静心态的修炼进展,依靠三个条件:其一,气息的由浅到深;其二,心念运作的由强到弱;其三,心息关系的由疏离到相依直至互相凝抱。“心斋”的第一阶段,还是浅呼吸,心理运作强度还较强,心息关系仅从疏离进入初步的相依关系。到了第二阶段,已经进入深呼吸,即腹式呼吸了,这时不再逆用听觉功能,而是强调感受内息的动和内气的动。显然,心理运作强度已大为减弱,而心息关系却有了进一步加强。到了第三阶段,已经进入腹式呼吸的高级阶段,类似后代丹经所说的丹田呼吸和胎息状态。此时已不需要明显的心理运作了,否则将会破坏这种功能态,故此时心理强度最弱,而心息关系却在腹式呼吸的中心点腹脐部位,胶结在一起了。由此观之,“心斋”修炼的第三阶段会很自然地将心念停在神息相结合的腹脐部位?“符”,原为符合的意思,但此处作名词解,应为相符合之处,即神息相结合的腹脐部位。

  3、从“心斋”这段文字的表述方式看,这段文字一直以“听”和“心”这两个重点词为线索,来展现功态的进展。第一阶段强调用心指挥内听,说明此时内听和心念活动都比较明显;第二阶段强调显态的内听已停止,只是潜态里还保留着内听的痕迹,说明此时心态已趋虚静;而第三阶段则进一步指出,潜态里的内听也已停止,心念活动已停在腹脐部位,说明此时虚静心态已经实现。整段文字内容层层紧扣,前后联系紧密。俞樾认为,“听止于耳”,应为“耳止于听”。当代有些学者赞同此说。这样的改动不符原意。因为“听”是这段文字的重点词,文中强调内听的恰当运用和适时停止,如果改为“耳止于听”,便突出了“耳”字,这样会与上文的意思脱节,会使前后语气不连贯。同时,这样改动还会将原句理解为“耳朵停止听外部声音,心停止感知外界事物”,这也不符“心斋”修炼的心理发展规律。

  第五层:“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对“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有学者这样解释:“气的本性是空虚的,它能容纳万物。”但从上下文的语境看,这样解释很难说得通。如果“气的本性是空虚”,那么“道”便是集于这个“空虚”的“气”上,这不好理解,且下文“虚者心斋也”,也就落空了。《庄子》郭象注:“虚其心则至道集于怀也”,显然,郭象认为“道”是“集于怀”而非集于“空虚”的“气”。因此,这里的气应是指经过三个阶段修习之后体内出现的活跃、充盈地真气。这段话的意思是说,经过上述三个阶段的修炼,此时腹部乃至全身经脉真气充盈,在真气氤氲这样的功能态下,会出现特别虚静的心境,只有这样虚静的心境,才能充分显现生命的本元之性。这种显现生命本元之性的心境,便叫“心斋”。

  这里说的“道”,从“心斋”修炼的内容看,应指人的本元之性。《内经知要-道生》注:“返本还元,湛然常寂,名之日道。”《重阳祖师授马丹阳二十四诀》云:“性命本宗原无得失,微不可测,妙不可言,乃为之道。”人的这种本元之性,在虚净空明的心态里,会充分显现出来。清代气功家黄元吉说:“空与道两不相离,无空即无道,无道即无空,空而无状,即属顽空,必须虚也而含至实,无也而赅至有,方不为一偏之学。”(《道德经》注释)“心斋”的“唯道集虚”心态,就是“虚也而含至实”的心态。它表面上显得虚净空明,潜态里却隐含着先天的本元之性,以及种种有序化的潜意识,因此它不是顽空,不会昏沉。正如《道枢·观空》所说:“真空一变而生真道,真道一变而生真神,真神一变而物无不备矣,是谓神仙也。”陈撄宁先生说,第五层次“不是用意识制造出来的,全部功夫由后天返还到先天,所以第五步功夫应该就先天境界去体会。”这说得很玄虚,似不符原意。

  总之,庄子“心斋法”的第一层次,是修持前的准备;从第二层次开始到第四层次,是三个阶段的修持,各有要求,各有特点;第五层次则是揭示“心斋”的最根本的特点。陈撄宁先掌将“心斋”这段文字的五个层次,看作五个修持阶段,值得商榷。

 

庄子“心斋”法探析_玄海窥真_道门哲思_养生_武风养生  

http://ys./yangsheng/daomenzhesi/xuanhaikuizhen/201606/2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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