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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物业公司,进入小区合法性有多少?物业管理费收入用在何处,合理性谁管?

 中医缘的图书馆 2019-07-01

物业行业出现的问题,根源不在于进入的合法性,而在于退出的不可操作性。

一个小区建成后,势必需要物业管理和服务。前期未销售给小业主时,开发商是唯一的大业主,有权通过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法规也赋予了开发商选聘物业的权利。

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同时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即接受了此物业公司的管理。

因此,前期物业的进入,是合法有效的。业主如果不接受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可以不买该小区的房屋,没有人能强买强卖。

从销售第一套房屋起,小区即为由众多业主组成了业主大会。业主有权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决定小区的重大事项,决定是否变更原物业服务合同或解聘原物业服务公司。

问题恰恰出在业主大会的主体地位,以及召开的不可操作性。

现行法规规定,已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时,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开发商难道不算业主?至于小业主与开发商能不能协商一致,那是他们两者之间的事情,法规不应该将两者割裂开来。

此外,所有的法规,均没有正确认识业主大会的客观存在,甚至给业主大会捆绑上了不必要的条件。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此规定将业主大会的客观存在,变成了通过申请方能成立。自从开发商销售第一套房屋起,小区的物业管理事项,应由开发商与其他业主协商,协商的结果通过业主大会决议予以确认。且小区无论是否成立业委会,均不应影响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没有业主大会的存在,通过何种方式改变原物业服务内容、甚至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则把这条规定予以延伸,指出成立首次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把本应客观存在的业主大会与应该自愿申请成立的业委会混为一谈,迷惑了广大业主对业主大会的认知。

如果业主大会客观存在,则临时业主大会、定期业主大会均会依法存在,小区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在社区的协助、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就物业服务合同的变更或解聘物业作出决定。

如果解聘物业变得简单,业主的积怨自然会得以宣泄,物业服务的矛盾,也许就不会像今天如此激烈了。

全体业主如果愿意选择物业企业提供服务,则应该支付对等的价格。此价格可以通过招标竞价的方式,择优录取。

物业费包括什么内容,法规规定一般包括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秩序、保洁等,如果业主愿意扩大至户内服务,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责权利明晰的合同即可。

该费用没有明确的合理不合理之说,有的饭馆一碗牛肉面100多元,有的不到10元,是否合理,只要双方协商一致、相互认可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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