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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新用户4268 2020-02-21

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依据2019《纪要》: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决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表见代表)的规定,区分债权人受领意思表示时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债务加入的效力。债权人为善意相对人的,债务加入有效;反之无效。  

  附--   

 2019《纪要》23.【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该约定的效力问题,参照本纪要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则处理。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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