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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语讲案|第四篇里仁之第12章

 泪眼问花华不语 2020-08-20

原文

4·12 子曰:“放于利而行,多怨。”

译文

孔子说:“依据利益来行事,就会招致很多怨恨。”

探究

为何不能“放利而行”呢

本章上承第10章,见孔门有个义利观在。

孔子所谓“放于利而行”的“放”,后儒有两解。一取依据义,谓行事只是依据了利益。一取放任义,谓行事一味放任了自我谋利。《孟子·离娄下》说:“仲尼不为已甚者。”孔子行事乃至说教均不太过。故今从前说。

《孔注》:“放,依也。每事依利而行,取怨之道。”《邢疏》也说:“言人每事依于财利而行,则是取怨之道也,故多为人所怨恨也。”《孔注》《邢疏》亦取依据说,认为人若事事都依据财利来行,实在是招致怨恨之道,因而多被他人所怨恨。

孔子从不耻于言利,且于己于人,每奉行正当取利之教与行。此等行事,《论语》见载:“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尝无诲焉”(《述而》),所记孔子收学费事;“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雍也》),所记原思任孔府总管,孔子给工钱事。

孔子所言,关键是取利的根本,在于义。不义而利,欲利己,先已害人,故多怨。这其实就是孔子的义利观。孔子说:“求仁而得仁,又何怨。”(《述而》)若凡行事取利依从仁义,则不论利害得失,于己心可无怨。

通观本篇,孔子在第10章直言了君子所行在“义之与比”,谓君子每事只求从行于大义。故知本章否定“放于利而行”,当为孔门日常所议论应有之义。

义利关系,后来荀子说得更为明确些:“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荀子·大略》)荀子自有一番道理:义和利,是人有的两种欲求。即使尧舜,也不能祛除人求利的心,可是能使人求利的心不胜过他好义的心。即使桀纣,也不能祛除人好义的心,可是能使人好义的心不胜过他求利的心。圣人治世,可促进好义之德,昏君临民,则催生求利之心。荀子的此番议论,可用来参悟孔子之本心。

孔子并非一味去“利”求“义”,所反对的也不是利,而是“放利而行”。以利为尺度行事,利令智昏,利令德失,利令义止。而无利不起早,以期逐利是人之本性。“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货殖列传》)“人亦孰不欲富贵?”(《孟子·公孙丑下》)但必有原则,仅仅依利行事,问题就大了。这里从反面言利及义,劝说君子修身养性,重义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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