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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违纪及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特点

 鸿雁书香 2021-05-24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当当

注:本文的内容和要点来源于《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欢迎选购。

2018年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商务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等部门或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由执法稽查局、登记注册局、广告监督管理司、食品安全协调司等内设机构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两个“部管局”组成,职能集中于流通领域。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因组建时间较短,已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例较少,本章大部分案例来源于组建之前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分析相关案例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的腐败问题预防与查办提供参考。

一、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腐败问题的特点

第一,渎职犯罪比重较大。本文以“Alpha——法律智能操作系统”为检索工具,在全文部分输入“市场监督管理局”、以“贪污贿赂罪”“渎职罪”为案由、以“判决”为文书类型,检索出相关案件560件。

其中,贪污挪用私分案件155件,占案件总数的27.68%,比各系统该类案件总数占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总数的比例约低9个百分点;贿赂案件279件,占案件总数的49.82%,比各系统该类案件总数占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总数的比例约高2个百分点;渎职类案件126件,占案件总数的22.5%,比各系统该类案件总数占贪污贿赂渎职案件总数的比例约高7个百分点。

第二,责任主体以轻刑犯为主。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数为560件,其中409件的涉案人员被处以主刑(判处管制1件、判处拘役37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87件),150件的涉案人员被免予刑事处罚,168件的涉案人员被处以缓刑,轻刑犯的比例较高。

从数据来看,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后被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的案件数量较多,该类涉案人员大部分触犯了贿赂类和渎职类罪名。

第三,一线业务岗位腐败问题比较严重。腐败问题集中在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环节,腐败行为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履行上述职责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处理的业务数量大、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尽管实施重大职务犯罪行为的可能性不大,但是轻微职务犯罪案件频发。

比如,故意犯罪中,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选择性执法或者违规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从轻、减轻甚至不予处罚行政违法人员;过失犯罪中,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对象的监管不到位,导致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延续,最终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中间人”是腐败行为的推动因素。犯罪主体以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为主,也存在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人员与系统外人员共同犯罪的情形。系统外人员主要是利用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朋友、同学等特殊身份,扮演行政执法“中间人”的角色,为行政相对人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受财物。

二、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职务违法犯罪案件办案指南

(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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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综合执法监督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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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价格监督检查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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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食品监管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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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药品监管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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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种设备监管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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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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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广告监管环节

1.职务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2.办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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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典型违纪案例

1.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不力问题。2015年,某区纪委驻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分局纪检组组长朱某发现驻在部门一下属单位虚报工作餐费的问题后,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致使该问题长期存在并蔓延。

2017年6月该问题被区委巡察发现时,该局已有12个下属单位效仿并虚报工作餐费金额达5万余元。2016年9月,朱某发现驻在部门违规以购物卡代替实物且超标准发放节日福利后,放任违纪行为发生,并参与其中,违规领取购物卡。朱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梁某某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对班子成员分工及处级干部调整、人事调动等重要事项,未按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梁某某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3.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2014年2月27日,某县工商局干部帅某在处理某公司涉嫌虚假夸大宣传一案时,违规接受企业吃请,并收受4条软极芙蓉王香烟,并承诺以收取一定金额的赞助款了结此案。县纪委给予帅某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对县工商局局长胡某进行诫勉谈话。

4.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等问题。2015年8月,原某县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某甲,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及计量鉴定所所长王某乙,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稽查队队长吴某某,违规接受相关企业安排赴内蒙古旅游(每人旅游费用4800元由企业支付)。县纪委分别给予王某甲、王某乙党内警告处分,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党委给予吴某某党内警告处分,3人分别补缴旅游费用。

5.违规购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问题。2013年8月,时任某市工商局副调研员、某区工商分局党组书记、局长潘某主持召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以区个体协会某分会名义购买车辆,作为分局领导相对固定用车,并在区个体协会列支车辆运行费。

2014年7月,因机构改革,该区工商分局部分干部职工划转至新成立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潘某组织召开欢送座谈会,在单位食堂聚餐,消费1.19万元,并以会议费名义在区工商分局财务账报销。市纪委给予潘某党内警告处分。

6.公车私用问题。2016年7月至9月,某工商所工作人员兼执法车司机王某某利用兼任执法车司机之便,晚上多次私自将区工商分局集中停放点的执法车开出,用于自己办私事,主要是与朋友吃饭、观赏风景以及教朋友学驾驶技术。区工商分局给予王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工商所副所长徐某进行诫勉谈话。

7.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问题。2017年10月,在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作风监督检查时发现,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工商所所长周某某使用的办公室为一门进出的套房,经现场测算,超出县级机关副科级干部1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使用标准。2018年3月,周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履职不力,案件久拖不决问题。自2016年4月起,群众多次举报某路公交车票价超过有关规定标准。某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收费检查处处长由某某对此群众举报仅进行初步核实,未及时与市发展改革委收费处核实票价标准,且未按规定向分管局领导汇报情况,也未安排处内其他人员进一步核查处理,导致群众信访举报长达25个月未办结。由某某被免去收费检查处处长职务。

9.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2009年10月26日,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该省某地级市工商局局长王某某作为省直属部门副厅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同日,王某某主持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调整10名干部,并将方案上报省工商局党组。10月28日,省工商局党组讨论批准了市工商局党组上报的干部调整方案。

根据查明事实,省委研究决定对王某某副厅级领导职务不予任用;责成省工商局党组向省委作出书面检查并免去王某某市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撤销10名干部职务任免的批复,将省工商局、市工商局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10.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等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某某在负责市工商局全面工作期间,未按照市委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要求组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搞变通,致使市工商局编造学习会议记录应对上级检查。朱某某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11.利用职务影响牟利等问题。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科科长顾某某利用职务影响,为妻子经营的某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获得4家企业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代办业务,收取代理费共计1.05万元。

其中,在代办某酒店食品经营许可证时,顾某某向食药监管所副所长邓某打招呼,要邓某接收没有企业申办人授权委托书的申办资料并代签字,违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顾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问题。2017年7月,外来投资者孙某到某市工商局驻市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注册公司,被接待人员杨某告知“正常办理手续得十多天,如果找代办公司办理2天就可以办完”,并将工商代理中介公司经理朱某叫到自己的办公室,让其为孙某办理公司登记有关手续,并暗示朱某收取400元服务费。随后朱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孙某400元,并将400元现金交给杨某。

经查,2013年1月至2017年7月,杨某多次以此种方式与中介公司串通,在办理窗口业务时牟利共计5200元。杨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和行政撤职处分(由主任科员降至科员),并调离岗位,收缴违纪所得。

13.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问题。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聂某某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稽查分局局长王某某等8名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为以某畜禽屠宰公司总经理阮某某为首的涉黑犯罪团伙垄断当地猪肉市场提供非法保护。

聂某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免去现任职务;王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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