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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原则

 新用户15472188 2022-12-02 发布于广东

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原则可以说是列宁的体系思想中最主要的原则。因为它涉及辩证法的性质(对象与内容)、建立体系的原则、辩证法的功能等问题,但研究列宁哲学思想的学者们至今仍然意见分歧,莫衷一是。

最主要的问题是:三者同一是三门科学的一致还是同一门科学的三个方面的一致?作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中的一个问题,列宁的三者同一思想只能通过对列宁言论的综合考察来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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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三者中,认识论的含义是最明确的,顾名思义,它就是关于认识及其规律的科学。逻辑学的含义就不很清楚了。一般认为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但由于自古以来,逻辑一词就有客观规律的意思,所以逻辑学,特别是经过黑格尔的论述与使用,又是关于客观规律的科学,确切点说,是关于最普遍的客观规律的科学,也就是世界观。

黑格尔说,逻辑学“构成真正的形而上学或纯粹的思辨哲学”,也就是明确宣布逻辑学是本体论,是哲学。究竟列宁如何理解逻辑学的含义呢?对辩证法的含义,理解更加分歧。辩证法就其最早的含义说,是一种辩论的方法,也就是在辩论中引导论敌陷入自相矛盾而被驳倒的方法,后来又引申出两种含义:客观规律本身和关于客观规律的科学。那么,列宁是如何理解的呢?

列宁明确地直接地提出三者关系的话只有一处,即:“在《资本论》中,逻辑、辩证法和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不必要三个词:它们是同一个东西都应用于同一门科学。”仅仅根据这句话,似乎两种理解都有道理:同一个东西当然是同一门科学,但是,既然三者应用于同一门科学,三者当然也可以说是三门科学。但列宁还有不少涉及这个问题的话,综合起来理解,不难弄清楚列宁的真实思想。列宁关于逻辑学的下述有名的定义实际上谈的是三者同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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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学》并不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逻辑学,而是他的哲学,也就是黑格尔的世界观,过去称本体论,但他认为他的哲学是改造旧逻辑学(形式逻辑)的结果。他并不否认逻辑学应该研究思维形式,但形式逻辑研究的思维形式(概念、判断、推理)是脱离内容的,也就是思维的外在形式,新的逻辑学应该研究具有活生生的实在内容的形式,这就是辩证法的范畴,如存在与无、质与量、本质与现象等等。

列宁肯定了其中的合理因素,并从中引申出他对逻辑学的理解,说:“逻辑不是关于思维的外在形式的学说,而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也就是关于世界的全部具体内容及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即对世界的认识的历史的总计、总和、结论。”

其中,逻辑学无疑是关于思维形式和思维规律的科学,也就是关于思维方法的科学,又是作为世界观(本体论)的辩证法,也就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又是认识论,也就是说它是对世界的“认识的发展规律的学说”。如果这种理解不错的话,这个定义谈的正是逻辑学、世界观和认识论是同一个东西,这个东西的一般称呼就是辩证法。

对三者同一的这种理解,还可从列宁的大量其他零散言论得到佐证。列宁多次指出逻辑规律是客观世界的普遍规律在人的主观意识中的反映,例如他说:“概念的关系(=转化=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转化、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事物的辩证法创造观念的辩证法,而不是相反。”有人认为列宁否认客观辩证法,否认作为世界观的辩证法,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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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也多次指出辩证法就是认识论。如果说辩证法是世界观,它的研究对象是世界,而认识论的研究对象是认识,那么,怎么能说辩证法就是认识论呢?于是产生了许多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这是说辩证法包括认识论,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之间的关系,认识过程也是辩证的过程;一种意见认为这是说辩证法是认识的方法。

这些意思列宁都谈到过,但他谈得最多的还是前面已经谈到过的思想:辩证法是认识史的总结,这种总结反映了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故名认识论。除了前面那些引证而外,列宁还有不少言论说到这点,例如他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思想史的概括。从各门科学的历史上更具体地更详尽地研究这点,会是一个极有裨益的任务。总的说来,在逻辑中思想史应当和思维规律相吻合。”因此,他认为“要继承黑格尔和马克思的事业,就应当辩证地研究人类思想、科学和技术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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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列宁所说的三者是同一个东西的论断具有以下含义:第一,辩证法的性质:辩证法作为一门科学是以世界及其一般规律为对象,是世界观或本体论,或者说辩证法首先是世界观。

第二,辩证法的理论体系所遵循的规律:辩证法的范畴体系或逻辑结构应该和认识史或哲学史一致,即符合人类认识发展的主要规律,这个规律就是人类认识的发展总是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由浅入深。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说辩证法或逻辑学是认识论。

显然,这种认识论不是严格意义的认识论(以认识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而是广义的认识论(一门科学的理论体系与认识史一致,符合人类认识的规律)。从严格意义上说,只有一门科学叫认识论,从广义说,任何一门科学都是认识论。

第三,辩证法的功能:辩证法的范畴、规律、原理是客观规律的反映,所以它们是人们进行正确思维不可缺少的指导思想,就是说,人们的思维应该遵循的规律,简称思维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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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是逻辑学。显然,这种逻辑学不是严格意义的逻辑学(仅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对象,不研究客观规律),而是广义的逻辑学(其对象首先是客观规律,然后是思维规律)。严格意义的逻辑学只有一门科学(其中当然可以有许多分支学科),广义的逻辑学包括一切科学,任何科学都可以叫作逻辑学,任何科学规律都是思维规律。

三者同一的思想涉及辩证法的一些根本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和态度无疑会直接影响辩证法体系的面貌。如果辩证法是世界观,它的内容和内容的安排(体系)会是一种样子,如果辩证法只是认识论(严格意义的),它的体系会是另一种样子。

不仅如此,对三者同一中包含的逻辑学与认识史一致的思想,人们的理解也不一致。这个问题涉及逻辑学与历史的一致。逻辑学与客观历史的一致,无疑是有的,例如列宁指出过的《资本论》中价值形式的逻辑运动(物物交换中的商品价值——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的价值形式——货币)是与这些价值形式相继出现的客观历史一致的,但这种一致只是局部的、特殊的,它不能成为构造理论体系的一般原则。

列宁大量谈到、反复强调的是逻辑学与认识史一致,在哲学体系中与哲学史一致。黑格尔哲学体系的神秘性正是由于他把逻辑学与历史的一致看成逻辑学与客观历史的一致,因此,列宁指出:“不能原封不动地应用黑格尔的逻辑,不能把它现成地搬来。要挑选出其中逻辑的(认识论的)成分,清除掉它的神秘观念。”

综合考察列宁的有关言论,可以得出结论:逻辑体系与认识史一致是一个普遍原则,逻辑体系与客观历史一致只适用于特定条件。除三者同一这一重要原则而外,列宁还提出了一些其他原则,这在后面将陆续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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